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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交友版 郑州事业单位入职体检
楼主: black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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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事业单位入职体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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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4 20:00 |只看该作者
请战友们帮助我,求有经历过的兄弟说说体检的过程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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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4 20:01 |只看该作者
郑州的国家机关还是比较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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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4 21:38 |只看该作者
找到了公务员体检手册
7.1.2  乙型肝炎病原携带者  是指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持续阳性6个月以上,无肝病相关症状与体征,血清ALT、AST水平基本正常的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者。依据卫生部《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有关规定,这类携带者不属于乙型肝炎患者,不应按现症肝炎患者处理,对于一般职位的公务员,应视为体检合格。
关于乙型肝炎大、小三阳:HBsAg、HBeAg及抗-HBc阳性,俗称大三阳;HBsAg、抗HBe及抗-HBc阳性,俗称小三阳。大、小三阳只是提示体内HBV复制活跃与否以及HBV的变异情况,并不代表肝脏的炎症和损害,判断肝脏是否损害及其程度主要根据肝脏生化检查结果。单纯大、小三阳而无肝脏生化异常者不应按现症肝炎患者对待,而应按乙型肝炎病原携带者对待,作合格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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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4 21:38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能否被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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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5 17:06 |只看该作者
那个内科的跟乙肝没啥关系,应该不是查乙肝
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是只查肝功,如果单位违规体检注意收集保留相关证据以备维权
反歧视维权邮箱:[email protected]
爱肝连线:0371-67956079
益仁平网站:  www.yirenping.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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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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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6 15:12 |只看该作者
就业歧视归劳动部门管,保护个人隐私归医疗部门管,有国家法规在手,只在论坛上喊不行,要到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人多力量大,乙人齐心合力,胜利属于我们,你不行动他不行动何日能胜利?在局,厅,部,各级医疗主管部门网站信箱留言,并且到市局,省厅反映,医院保护隐私是关键,远比暴露后与用人单位纠缠重要。卫生部网站的信箱大家要去留言反映,要求向对爱滋病携带者保护隐私那样来对待乙人,这是世界通行做法,我的留言卫生部已经答复.请看我的国家卫生部网站部长信箱留言:


尊敬的卫生部长:  您好.

       我是一个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以下简称携带者],肝胆相照论坛乙肝维权志愿者.向您反映医疗部门严重违法侵犯携带者隐私权的问题.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第一条: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

       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第二条:二,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

       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

        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根据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这两个文件都强调了医疗部门有责任保护携带者的个人隐私.---------我们这里的现实是体检医院相继推出各种体检套餐,推荐给体检单位选择.其中就含

       有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体检结果又直接交给单位.在招工,福利体检中使携带者隐私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国家法规成了一纸空文.

       在乙肝传播知识贫乏,很多人谈肝色变的今天,医院违法把乙肝携带者的个人隐私交给用人单位,使携带者面临着恶劣的人际关系环境,饱受冷落歧视,精神上受到严重摧残.蔑视的目光,恶意的语言,使我们携带者感到度日如年,生不如死.乙肝是一种注射疫苗即可预防的疾病,医院为何不在这方面下点工夫宣传?高级知识份子聚集之地都可以为了钱而公然违法泄露个人隐私,为乙肝歧视提供万恶之源,道理何在?公理何在?

请关注此事,我愿叩首以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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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6 15:23 |只看该作者
我的人生真是灰暗,我必须付出几倍的努力还未必能获得别人一样的成果。真是悲哀,苍天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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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8 19:57 |只看该作者
有郑州的兄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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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勋章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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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8 22:51 |只看该作者
我在郑州,可惜不是事业单位,但河南省卫生厅已经下发禁止入职体检乙肝五项的相关文件,事业单位查乙肝标志物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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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6 08:21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2-6 15:12 发表
就业歧视归劳动部门管,保护个人隐私归医疗部门管,有国家法规在手,只在论坛上喊不行,要到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人多力量大,乙人齐心合力,胜利属于我们,你不行动他不行动何日能胜利?在局,厅,部,各级医疗主管部门网站信箱留言,并且到市局 ...



好像没有回音吧,我也多次发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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