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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南京市劳动局回复我的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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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局回复我的邮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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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8 20:11
***,您好!
        来函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对您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根据《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2、如果有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请向相关部门反映。


    如您还有疑问,欢迎在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内拨打"12333"进行电话咨询或来信咨询。
    谢谢您的来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
  我觉得大家应该多向卫生局、劳动局反映这个事情。这样才能够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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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9 18:07
说是一套。,做起 也可能是另一套哦。我们还要继续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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