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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检举烟台市对中小学生进行乙肝检测等几篇陆军的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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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烟台市对中小学生进行乙肝检测等几篇陆军的行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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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4 17:56
检举烟台市芝罘区卫生防疫部门对中小学生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侵犯未成年人平等受教育权

山东省卫生厅:
烟台市人民政府:
    据《烟台晚报》2008年9月15日报道,烟台市芝罘区8名中小学生因乙肝“大三阳”而休学。这一事件因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对新生进行健康体检所致。但,该健康体检竟然包含了国家在就业、入学方面明令禁止的乙肝标志物检测。这是一种严重的、公开的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也违反了党和国家对乙肝携带者的关怀政策。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特向你们检举。
    中国的乙肝携带者多达1.2亿,由于社会的偏见,针对这一庞大群体的歧视现象非常严重。此前,教育系统已发生多起歧视乙肝携带者学生的群体性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恶劣影响。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在08年新生入学前,7月21日,卫生部和教育部联合制定了《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该《办法》明确规定了体检内容,其中不含乙肝标志物检测;对于寄宿制学生,也仅能在“必要时”检测肝功能的“谷丙转氨酶、胆红素”两项目。
    而体检结果得出乙肝“大三阳”,则明确表示:烟台市芝罘区的此次检测,超出了《办法》所规定的体检范围。
    事实上,芝罘区此举完全没有必要。根据我国权威医学文件,歧视乙肝携带者是完全错误的。根据卫生部2006年9月2日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我注意到,芝罘区卫生防疫部门的违法行为,已导致8名中小学生休学。而该部门称还将继续这种违法的、带有歧视性的入学体检,势必会损害更多中小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根据《宪法》规定,本人向你们检举烟台市芝罘区卫生防疫部门的违法行为,希望这种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查处和纠正!同时,本人希望你们能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检举人:陆军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
                                               联系方式:010-51917981
                                                           2008.9.18

附一: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卫医发〔2008〕37号

二、健康体检项目

    (一)病史询问。

    (二)体检项目。

    1.内科常规检查:心、肺、肝、脾;

    2.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

    3.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

    4.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

    5.形体指标检查:身高、体重;

    6.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

    7.实验室检查:

    (1)结核菌素试验*;

    (2)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胆红素。

    注:"*"小学、初中入学新生必检项目;

    "**"寄宿制学生必要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的体检项目。

附二:

(来源于:烟台晚报, 2008年9月15日)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8-9-24 18:04 编辑 ]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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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4 18:01
欲入中科院读研遭歧视,浙大学子致信五百名院士求助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08年9月10日





核心提示:

小雷是浙江大学的大四学生,这几天,他陆续给523名中科院院士寄送了求助信。“我是一名乙肝携带者,我本来可以保送中科院的研究生,但是问了中科院很多研究所,他们都拒绝录取乙肝携带者,我希望院士们能帮帮我”,小雷这样说。



欲入中科院读研,因乙肝携带而希望破灭

小雷是浙江大学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大四的学生,成绩优异,他很有可能保送到其他的高校或研究所读研究生。他希望能够去中国科学院所属的研究所,但他是一名乙肝携带者,为了了解中科院是否接收乙肝携带者读研,小雷写信给一位正在中科院某研究所读研的往届校友询问。这位校友邮件回复道:“据我所知,基本没有被我所录取的可能。我知道好几个类似的例子,比如北京化工大学有个年级第一的考到我们所,因为是乙肝携带者,即使考研分数特别高,最终也被拒了。”

小雷向自己准备申请的北京过程工程研究所研招办的老师进行了咨询。得到的回答是“如果是乙肝携带者的话,研究所的导师也不愿带的。我建议你还是联系其他的学校吧。”最后一线希望也破灭了。

小雷又通过邮件和电话咨询了中科院多个研究所,得到的回复几乎是一样的:不录取乙肝携带者学生。



不甘遭受歧视,致信500余名院士求助

不甘心的小雷查找了相关的医学文件和法律文件,他发现,乙肝携带者应该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中科院不录取乙肝携带者学生读研是错误的。

国家卫生部《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明确阐述:“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也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国家的法律让小雷重新找回了信心。为了圆自己的读研之梦,小雷决定向写信给中科院各研究所院士求助!“中科院的各位院士都是学界泰斗,同时很多的院士都是人大代表,或是各个研究所的领导。只要能把这个情况反映给这些院士,这些院士一定会站出来说句公道话的,毕竟各位院士除了是伟大的科学家外,自是有很强社会责任感的。只要院士能站出来说话,这个事情就好解决了。”小雷这样认为。

小雷的这个想法,得到了许多浙江大学同学、“肝胆相照论坛”网友以及他在平时从事公益活动时结识的许多公益志愿者的协助。大家帮他收集了523名院士的通讯方式。并且帮他把五百多封信在9月9日寄送了出去。

小雷表示,“其实我这封信,代表了很多像我一样想进入中科院的乙肝学子的心声。我的父母,含辛茹苦的将我和哥哥送上大学本来就已不易。所以,为了不让爸妈的心碎,为了不让其他乙肝孩子的父母心碎,我必须行动起来。正是因为这样,我才决定给院士们写信的。”

在求助信中,小雷写道:“中科院招研时乙肝歧视的事情,我都不敢太多的跟父母提起,因为父母已经为哥哥找工作遭受乙肝歧视而伤过一次心了,我不想再有第二次。人心都是肉做的,刺一下都会痛的,而痛的次数多了,心也就碎了。”

求助信还这样写道:“我坚信中科院在增选院士的时候是不会存在乙肝歧视的,那为何在招研究生的时候却如此这般呢?”

在给院士们的求助信中,小雷这样认为“您乃学界泰斗,集大成者,自会是明事理、懂科学的,当然也能科学的对待乙肝,不会有任何的乙肝歧视。而我和像我一样的成千上万的乙肝孩子却终究是进入不了中科院的。我企盼,作为老师的您能够在中科院各院所奔走疾呼,让我们寒窗苦读十六载而不会付之于空。我企盼,作为院士的您能够在中科院各院所奔走疾呼,让占中国人口近十分之一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科技兴国出一份力,让众多优秀的乙肝学子不再流失海外,不要让祖国损失这么多优秀的人才。”



公益机构调查:中科院八成以上研究所拒录乙肝携带者

小雷的行动,得到了国内知名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的支持。据该中心项目负责人武嵘嵘介绍,根据该中心掌握的情况,中科院所属的研究所对乙肝携带者学生的排斥和限制是我国研究生教育机构中最为严重的。根据北京益仁平中心所作的《中科院招研乙肝歧视的调查》显示,被调查的中科院系统的113个招生单位,有94个中科院的研究所在招研究生时存在着拒录乙肝携带者学生的现象,占调查总数的83.2%之多。

例如,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研招办在邮件中说:如果是大三阳,即便考上了也不能通过入学体检,所以我们不能录取!

遥感卫星地面站研招办在邮件中表示:非常遗憾,但我只能明确地告诉你,在我们单位招生历史上,从未接收过大三阳的考生,不论是从担心传染的角度,还是从导师的直接反应,都通不过“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要求。

由此可见,乙肝携带者学生要报考中科院,录取前景确实堪忧!



民间呼声:科学机构应率先尊重科学消除歧视

陆军是我国最大的乙肝携带者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的版主,长期呼吁平等对待乙肝携带者,据陆军介绍,由于一些历史的原因,人们对乙肝缺乏正确的了解,导致对乙肝的严重恐惧和偏见,乙肝歧视现象泛滥。据2008年3月发布的《中国乙肝人群生活状况调查报告》显示,45.69%的人在就业过程中因乙肝受到过歧视,10.55%的人在入学时因乙肝受到过歧视,将近五成的乙肝携带者曾多次受到乙肝歧视。

“国内外的医学研究早已表明,乙肝病毒不会通过日常工作和学习接触而传播。歧视乙肝携带者,拒绝录取他们上学和工作,是完全没有科学依据的,作为我国的最高科学机构,理应率先尊重科学,消除对乙肝携带者的偏见和歧视”。陆军说。

据长期关注我国社会歧视现象的公益律师李方平介绍,乙肝携带者受歧视的状况,近年来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近年来,保护乙肝携带者平等权利的法律和政策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拒绝录取乙肝携带者学生的行为,不仅仅是违反科学的行为,也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这种歧视行为应该得到纠正。”李方平说。





  


[延伸阅读]

就业歧视已被消除,强查乙肝被禁止

2005年1月17日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卫生部颁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在所附的《体检表》中取消了乙肝项目;《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国人厅发〔2007〕25号)继而明确规定:“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国家劳动保障部制订)第六十八条也规定,一旦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实施了乙肝检测,必须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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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4 18:02
致企业人力资源部的劝诫信 (2008-09-14 10:31)
标签:杂谈   

法律已禁止企业体检查乙肝,贵司如有违规之处,望及时纠正,避免带来法律风险



尊敬的人力资源负责人:



您好!

我们是国内的一家反歧视的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近年来一直在开展反就业歧视工作。

相信在你们的工作经历中,一定或多或少遇到过感染了乙肝病毒的就业者吧,不知道你是怎样对待这些就业者的?也许少数人会回答说,这样的人是要被辞退或不被录用的,这些人不知道,这些做法是违法的,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全国约有一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由于对乙肝的认识不足,不少人谈乙色变,少数企业甚至不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

为了制裁这样的企业,近年来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任何排斥与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行为都是为法律所不容的!

北京益仁平中心,作为反歧视公益性援助机构,开展了大量的反歧视科普知识的宣传推广、及维权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在我们大力的推动下,国家的公务员体检新标准已规定在招录公务员时不再检查乙肝项目,不少国有企业、大型集团、外资公司均调整招录员工方案,如华为、诺基亚、富士康等公司已将乙肝检查从体检项目中删除,另外,乙肝就业者的自我维权意识也显著提高,自2007年以来,我们已经在全国协助了近四十起反乙肝歧视诉讼案,这些诉讼案,媒体给予高度关注,而诉讼结果也非常令人鼓舞,被告的企业无不成为舆论指责的对象,并且被迫支付高额的赔偿。这一切仅仅只是开始,我们将与一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并肩前行,与他们共同作战!

当然,我们更希望你们这些人力资源工作者能加入我们的反歧视队伍,因为你们比我们更贴近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如果你们首先从自身转变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态度,取消贵单位的乙肝体检,那么,你们的实际行动及先进理念将会带动更多的人,并产生更深远的社会效应,也为贵单位的用工方面创造更有利的局面!



此致

敬礼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08年9月8日



北京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

   邮编: 100038

Phone: (86-10) 51917981

   Fax: (86-10) 51917982







附件:

(一)反歧视援助机构简介:

北京益仁平中心:非营利公益机构,2006年在北京市海淀区正式注册。主要开展反歧视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教育工作等。

电话:010-51917981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国家卫生部2006年9月2日)



  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2007年5月18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相关案例:

1. 乙肝携带者遭就业歧视获赔2.4万(信息时报08年1月4日)

2. 北京乙肝歧视案劳动者胜诉 单位被判道歉并赔偿(法制日报080526)

3. 用人单位拒用乙肝大学生被判赔精神抚慰金一万元(人民法院报2008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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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5 13:00
谢谢,你是我们的英雄,这丑恶的社会英雄是很少见的.

只有战友都站出来走进现实中去维权,我们才有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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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5 13:19
让一个人灭亡,先让其疯狂。
一个人是这样,一个国家呢?
让乙肝歧视来的更猛烈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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