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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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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无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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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7 20:19
我是今年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我的肝病至少得有15年的历史了,小时后我身体可好了,所以一般疫苗我都不去打,这为我以后的病埋下了隐患,好像是8岁时,那段时间中国这个病大面积流行,我也不能幸免遇难,只是当时并没有甲乙肝病的概念,只知道没有了症状,就上学了,到了高中时我才知道是乙肝,但一直没有什么感觉。十年了也没有吃过一片药,一直是这样,当我听说刘德华也有这样的病时,我多少有点安慰。如今我现在研究生毕业了,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我初试考了第一,但我放弃了复试名额,我真没有那个勇气被别人鄙视。我可以忍受疼痛,但不能忍受别人对我的精神侮辱。到了事业单位考试了,我依然进入复试了,而且复试也通过了,我被纳为待录用人员,最后当然是我最怕的体检,可是怕也必须得检查,我知道我自己没有什么希望了,而结果也和我想的一样,我被无情的淘汰了,侥幸心里是不可能有的。那天,我心情极差,为什么对我这样,我被谁传染的,我真痛恨这个世界,满腹的知识没有我发挥的平台。我的家人,亲人,朋友都没有这种病,凭什么我就有,我对中国的用人政策深感痛绝。上了这么多年学了,为什么连个工作都这么难找,现在大家都已经打疫苗,为什么就谈起我们这样的人就如此的害怕呢。我现在很郁闷,痛苦远远比我的病要大的多,我不知道以后中国什么时候取消这样的体检,这应该属于人的隐私吧,况且这也不是我们肝病人群的错,凭什么排斥我们。我不知道以后的路该怎么走,我真的害怕了。我还很年轻,又有学历,我该如何去面对呢???其实,我真想把我所学的东西为社会尽一点微薄的力量,可是竟然没有单位为我提供这个平台。悲哀啊,思考了很长时间,我终于放弃了进政府部门的想法,我该为自己以后的生活着想了,我应该去企业打拼了,如果再遇到这样的情况,我又该怎么办?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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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7 22:26
又是一个有文化而且软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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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7 23:07
ZB or维权,我们只有这两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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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8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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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8 11:09
我也是应届生。有时间我们聊一下我的QQ:95298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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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8 11:13
公务员不检查两对半的,只要肝功能合格就是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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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8 11:13
只要肝功能合格就是合格的,所以单位只要检查两对半指标就是违法,现在留给我们的空间已经很小,你的应对方法不外乎作弊和依法维护权益两个方法
依据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两部委文件,企业不得在招用工中检测两对半指标,并保护你的隐私,否则要受到处罚,并承担损失,但有些企业并不执行,所以你应该了解好合格标准和体检流程,注意搜集录音和书面证据,实在不行就起诉,能得到几万元的赔偿,作为对你青春损失的补偿。
也可以向各省劳动局及卫生局实名投诉招工单位和体检医院,一定要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等正式书面方式,电子邮件和电话是没有人理你的,若他们不解决就向劳动部和卫生部投诉劳动局及卫生局行政不作为,一切行为必须属实、合法。现在重点应该向医院维权,他们是乙肝歧视产生的根源。准备录音笔,全程录音,搜集好录音和书面证据,用手机摄像把把体检表和体检过程和抽血数量拍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共9章77条,对《就业促进法》中就业服务与管理、就业援助的相关制度做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田成平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摘录与乙肝保护有关的内容如下:如下: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两部委文件)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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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8 16:09

回复 4# 的帖子

我一点都不软弱,如果真是软弱,我也不会坚持这么长时间。也许你和我一样也是有这样的病,也许你意志力比我坚强,但是当你看到各方面能力都还不如你一半的人被顺利录用而你却被无情的告知你被淘汰时,那种心酸是多么无奈加双倍痛楚。太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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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8 19:51
你不是软弱,你是无知。。。

第一,你需要查一下两对半和肝功能,确定自己是携带者还是患者(表面抗原阳性,肝功能正常就是携带,肝功能不正常就是患者)。注意,如果是携带的话,就不要老是认为自己是病人,从目前的医学水平来说你是健康的,得用自己的努力和抗争找饭吃。所以我很讨厌你说“也许你和我一样也有这样的病”。患者的话,建议最好是先去把肝功能稳定下来,再谈工作的事情。

第二,你应该知道乙肝的传染途径(粗略地说BBS:血液+遗传+性交),日常接触不会传播。不要搞得自己心里很内疚,背很重的心理负担,好像自己害了别人一样。

第三,对自己的权益要勇敢的争取。你说自己不软弱,我却看不出来。你公务员考试初试第一名,为什么不去复试?怕什么?不知道现在公务员是接受携带者的吗?这不是软弱是什么?周一超大哥的血白流了。。。复试都不敢去,还指望别人施舍工作机会给你吗?找工作的时候努力争取,笔试好好考,面试好好面,把你的优点和长处都发挥出来。体检的时候能作弊就作弊,不能作弊就投诉,就维权,就告他丫的,不能老被人欺负。要知道这是我们的权利,是他们侵犯了我们。(你还应该好好学学维权的知识)

第四,乐观开朗地面对你的生活。看你的文风,觉得你好像是个比较内向的人,不要总是在心里埋怨社会的不公,哀叹自己的不幸,这是每一个携带者都有着的惨痛,我们感同身受。命运就是这样,我们能做地就是抗争,别怕,乐观一点,开朗一点,积极一点,对你的人生都有好处。

最后,我说这麽多,可能语气也不是很好,请谅解。不过生活就是这样,我们要面对还很多,一起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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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8 20:08
原帖由 flyinspace 于 2008-9-8 19:51 发表
你不是软弱,你是无知。。。

第一,你需要查一下两对半和肝功能,确定自己是携带者还是患者(表面抗原阳性,肝功能正常就是携带,肝功能不正常就是患者)。注意,如果是携带的话,就不要老是认为自己是病人,从目前的医学水平来说你是健 ...

同意,说得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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