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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fesco公司帮助外企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转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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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sco公司帮助外企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转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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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6 11:54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FESCO),务于来自上百个国家和地区的近6000家客户,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在体检中强制检查入职者的乙肝病毒携带情况,并且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为乙肝体检问题出台了一份《FESCO关于体检对外答复口径的内部资料》:
  
  FESCO关于“奥抗阳性导致体检不合格对外答复口径”的意见
  【注意:本答复口径为内部资料,切勿以书面形式与客户(员工)解释】
  鉴于近期员工因体检奥抗阳性而不被录用的问题逐渐成为争议的热点,为统一答复口径,避免我公司与客户的用工风险,法律部起草了以下几点意见:
  (一)对员工相关问题的答复口径
  1.关于录用条件的问题
  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和工作的特点、要求,在招聘员工时对录用对象所提出的要求。一般包括:年龄、性别、婚姻状况、思想品德、健康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水平等。
  对这些录用条件的内容标准,劳动法除了限定劳动者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之外,目前没有其他限制性规定,对用人单位如何确定录用标准,也没有提供指导性意见。因而,一般是由用人单位自主制定录用员工的基本条件。
  “健康状况”,即适合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健康标准,一般通过体检结果来显示,但对于体检合格的标准,除了个别食品加工行业和进出口行业之外,国家和各地方都没有明确的限制。应该说,只要不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用人单位就可以自行确定体检合格的标准。
  2.关于奥抗阳性患者是否必须录用的问题
  用人单位确定录用什么样的人员,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予以明确限制。根据“市场调节就业”的原则,企业具有用人自主权和选择权,“以市场机制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调节手段,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向选择”,就业本身也是双向选择的过程。
  因此,从国家和地方的各类强行性规范来看,并没有强制企业必须录用奥抗阳性患者。
  (二)我公司在办理入职环节上应注意的问题
  与用人单位相比较,基于劳动者个体的相对弱势,对奥抗阳性的歧视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就业歧视已经产生了较大社会影响。用人单位公开拒绝录用奥抗阳性患者,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名誉风险。因此我们在办理员工入职环节或提醒客户办理员工入职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体检必须在员工入职前进行
  录用条件是招聘员工的最低标准,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不予录用。
  我们前述的各项录用条件中,除了技术水平之外,其他各项都是在录用之前就能够确定的,不需要经过“试用期”的检验。也就是说,体检是否合格,是不需要通过“试用”来确定的。因此,对于已经录用的员工,在试用期期间就不能再以体检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除非员工在应聘过程中存在欺诈)。
  2.回避奥抗阳性的问题
  录用条件是一系列综合性的条件,用人单位可以尽量从技能、专长、个人素质等综合方面考虑是否录用员工。也就是说,拒绝录用员工的理由可以来自很多角度,建议用人单位尽量避免直接以体检奥抗阳性为不录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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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7 10:12
真卑鄙阿!

我把这个信转给卫生部部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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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8 15:08
若要人不知,除非已莫为!
面试前体检,战友可以不惊动公司,而只需要匿名向劳动监察部门和卫生部门举报,请求行政处罚该公司,以阻止公司体检的不法行为。如果此举不奏效,则注意全面收集证据,以便维权之需。人要公司在入职或面试前检了乙肝就是违法的。
想“回避奥抗阳性的问题”,不是那么容易的。公司心怀鬼胎,还能产出天使吗?纸是包不住火的。仅就侵犯隐私权这点,公司就无法回避!

战友们还是要积极地收集证据。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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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8 16:14
堅定信念,反岐視維權...
廣東同心工作組招募維權勇士........
广东 (东莞)同心维权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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