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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西安市下发文件:不得接受委托进行乙肝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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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下发文件:不得接受委托进行乙肝检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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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9 08:49
医院“体检套餐”不得检查乙肝
三秦都市报 - 2008-08-29
  本报讯 (记者 张毅伟) 昨天, 西安市卫生局下发通知,要求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立即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查作为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医院立即清理“体检套餐”
西安市卫生局通知要求,严格履行对开展体检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职能,加强对体检规范和体检质量的督查,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以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依法规范体检项目,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立即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查作为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以下两种情况下,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一)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检测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且检测结果仅反馈给被检者本人;(二)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材料。
本人同意才能查乙肝
依法维护受检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各医疗卫生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的材料后,应与被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在征得被检者本人签名同意后方可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知情同意书应包含体检项目、体检结果送达对象等事项,以避免纠纷。知情同意书的格式由各医疗卫生机构自行设计。
同时,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被检者的隐私权,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检者的检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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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9 08:51
虽然“个人同意”条款出现重大的漏洞,但该文件不得不说是重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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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9 08:55
迄今为止,深圳、广州、佛山、上海、重庆、西安、杭州、宁波、江苏全省出台了文件,明令禁止医院招、用工体检检测乙肝!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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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9 09:29
下一步维权的重点应该在医院了,把医院解决了 就很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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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9 09:54
谢谢人权给我们带来的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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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9 12:12
确实是个好消息
那杀不死我的,使我变的更强
只有你我才懂得不可思议
这注定是一场持久的大战,有人死去,有人活下来。尘封我的忧伤,一直到坟墓里,默默是你的坚强;长久的并肩已经使我们能在无言的相视中心意相通;回首万里征途,醉爱夕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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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9 12:52
我在西安 我会关注接下来的结果 感谢西安卫生局
原来你们的老师就是一个卖包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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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9 13:29
群60301495 给卫生局送锦旗!请西安战友参与
原来你们的老师就是一个卖包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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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9 15:19
原帖由 bulvo 于 2008-8-29 13:29 发表
群60301495 给卫生局送锦旗!请西安战友参与


可参照广州的表扬信
最新信访复函:
表扬信—广州市卫生局在清除乙肝歧视方面为全国树立了榜样!
    贵局的信访回复函收悉。
    首先,感谢广州卫生局在反乙肝歧视方面作出了表率!
    近日,贵局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认真贯彻执行了国家卫生部\劳动部的[2007]16号文件的精神,在反乙肝歧视方面作到了防患于未然,<通知>的可执行效能比深圳卫生局的类似<通知>作得更好!(如"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条款就是广州市独创精髓之处),广州市卫生局在全国起到示范性作用!广州市卫生局的领导同志不愧是人民的好公仆!广州市卫生局的行政效能值得广州市\广东省乃至全国的其他政府部门学习!
    不过,贵局的穗卫医〔2007〕47号通知出台后不久,个别受影响的利益集团透过一些特别的渠道来反对广州市卫生局穗卫医〔2007〕47号通知),如广东省政协委员陈炼向广东“两会”提交提案说“强令医院改变“体检套餐”的做法不妥,应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保留为备选项目,由招、用工单位提出检或不检”,本人认为陈委员的提案是违反国家卫生部\劳动部的[2007]16号文件精神,同时,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接受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时就“企业授权查乙肝问题”明确指出:“如果企业要授权,我想这个前提就不对了,就违反了两部的文件精神了”。因此,陈委员的提案是徒劳的,是不能得逞的!

    当然,【2007】47号通知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漏洞,可能让医疗机构钻空子,如在知情同意书上让受检者自愿授权进行乙肝检测项目等。如第二条“知情同意书”条款改为“受检者个人委托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医疗卫生单位不得列入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项目中,应视为个人健康检查单独开单处理,体检结果应当交给受检者本人”条款。这样,《通知》就完美无暇了!

    反对乙肝歧视,构建和谐社会!作为一名市民,我为广州市卫生局骄傲!为广州市感到骄傲!最后,但愿我能代表中国1.3亿乙肝携带者及不少于5亿的乙肝携带者家属向广州市卫生局表示衷心感谢!呼吁全国各地的卫生局向广州市卫生局学习!希望上级政府部门能为广州市卫生局的行政效能方面嘉奖!


    此致
敬礼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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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9 15:21
文件好使不?
“不抛弃、不放弃”、“勇敢面对”、“坚持就是胜利”……在歧视环境尚未完全改变的今天,希望所有需要找工作的战友都有顺利入职的理念和能力【北京地区绝大多数医院的入职体检套餐里都已经取消了标志物和五项的检查,肝功正常即可。大家继续努力,众人拾柴火焰高!自助、互助、天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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