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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检察日报:法律清理工作应与民意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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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法律清理工作应与民意同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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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7-5 00:42
时间:2008-07-04  作者:翟峰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提出,要抓紧研究提出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的方案并组织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法律,面对的社会问题和现在不同,需要通过清理来实现法律的一致和统一。如何确保法律清理的质量?

法律清理工作应与民意同行

    法律法规的清理,一直为社会各方所关注。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要开展法律清理工作,表明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法律“打架”和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等由来已久问题的重视。

  

  如何确保法律清理工作的质量?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行政法规曾清理过多次,但行政法规之间的“打架”现象依然存在。由最高立法机关组织进行的法律清理,从一开始就应该注意吸取过去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教训,确保法律清理工作的质量。

  

  法律清理工作必须真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这是保证法律清理工作质量的前提。从我国的立法主体看,法律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但在立法实践中,许多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法,实际上往往是由相关部门先起草草案,再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表决通过。相关部门在制定草案时,难免会把本部门的利益过多地、不恰当地融入到草案之中,而相对忽视自身的应尽义务和管理对象的应有权利。这种隐含在草案中的部门利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时往往难以发现。如果法律清理工作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个头,具体清理工作还是由相关部门负责,那么,法律清理工作本身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就难以让人信服。

  

  法律清理工作必须与民意同行――公开进行。与民意同行是确保法律清理工作质量的关键。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法律清理工作的目的,就是要使这些法律部门之间、同一法律部门的不同法律之间、同一法律的内部章节之间以及具体的法律规范之间,消除“隔阂”,清除矛盾,达成和谐。完成这么一项浩大的法律清理综合性工程,显然不是几个人或者几位学者专家力所能及的。

  

  再次,我国7个法律部门涉及的法律有200多部,这么多部法律中,哪些法律、哪些规定已不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或者相互之间存在矛盾,这也绝不是几个人所能完全知晓和概括的。“鞋子是否合脚,脚指头知道”,法律规定是否合理,法律是否公平公正,千千万万的法律适用者在与法律“打交道”的过程中,最有“切肤之痛”,也最有发言权。因此,法律清理要“开门”面向全社会,集思广益,广泛征求相关部门、被管理对象、社会大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甚至专门征求爱与法律“较真”者的意见,只有这样,法律清理才能“不留死角”,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其实,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已经很好地体现了民意。从婚姻法修改到物权法全民讨论,从个税起征点提高到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中国立法“一路与民意同行”。如今,通过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民意,使各方诉求和社会共识更好地融入立法,已成为我国立法“常态”。无疑,这种立法模式代表着立法的未来发展趋势,值得在法律清理工作中加以借鉴。

  

  (作者系四川省广元市人大常委会委员)http://newspaper.jcrb.com/dzb/zh ... 20080704_34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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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8-7-5 00:45
“古董”法规该清理 点评十大过期民生法规条款
“古董”法规 该清理了




2007年“两会”前后,一条消息始终吸引着公众的眼球——




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清理;




3月12日,全国政协委员王翔提出“铁路撞死人最多赔300元不合理”的建议;




3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向全国法制工作机构下发通知,明确了清理“过期法规”的有关问题;




3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官员确认清理时间表,把对这一新闻的关注推至最高点。“655件现行行政法规、3031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9664件地方政府规章——总计1.3万余件行政法规规章,将被逐一清查。”这位官员表示。




他还称: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彻底、力度最大的一次清理,旨在从制度层面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清障”。清理工作将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结果会向社会公布。




这确实是一件与公众关系密切的大事情。一个极端的例子诠释了过期法规对人们的伤害:33岁的邓凤在命丧火车轮下后,只得到了150元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150元的丧葬费。




在这次清理之初,本报推出“点评十大过期民生法规”——它们大都是1987年前制定的,距今20年有余。其中有些是整个法规明显落后于时代,甚至还有着“文革”的烙印;另一些则是部分条款未能与时俱进,侵害现代公民的权利。所谓“不破不立”,我们期待着,把这些“古董规章”送进博物馆后,能有一批符合当代民生的新法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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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5 00:47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颁布日期】1995年10月30日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具体条款】第二十六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点评】乙肝、丙肝“小三阳”并不传播,这个条例的表述对人容易造成误导,并产生歧视。(卓小群)
http://review.jcrb.com/200707/ca6208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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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5 00:52
国务院法制办收到千条行政法规清理建议  
时间:2008年06月17日 13:36  作者:李立  新闻来源:法制网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派出法规规章清理工作人员分别在山西、江苏、湖南、河南、河北等5个省,召开了执法一线人员、专家、法官、律师、企业负责人等参加的座谈会,收集到法规规章清理意见与建议共五百多条。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在座谈会上明确表示,这次收集上来的意见,要一一登记统计,汇总研究,确定修改的法规规章要及时给予修改。
据介绍,截至6月初,国务院法制办已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行政法规清理建议一千多条,各地区各部门也提出了大量清理意见与建议。
参加座谈会的各界人士认为,由行政机关自查自纠甚至主要靠制定部门“自我革命”的清理方式,使得法规规章清理走不出“剪不断、理还乱”的怪圈。此次清理工作中明确提出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开门清理思路,可谓直击怪圈要害。建议以此次法规规章清理为契机,研究探索建立行政法规规章清理的长效机制,防止法规规章与上位法冲突以及“古董法规”损害公民权益和社会利益的情况发生。
对清理之后修改工作的跟进,参加座谈会的人士也提出了一些建议:一是该放的尽量放开,该管的要切实管住。二是在管理权限方面,能集中到一个部门行使的,尽量集中到一个部门,减少职能交叉。三是对国家各部门之间管理职责的划分,要力争在国家立法层面解决,而不应把矛盾下交地方。
http://review.jcrb.com/200806/ca7215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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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5 00:57
20年以上"古董法规"废止呼声高 清理应变为长效  
时间:2008年06月17日 13:35  作者:李立  新闻来源:法制网  
全国行政法规清理意见征集工作基本结束 收到意见建议八千七百余条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暂行了16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办法》试行了10年,早已脱离旅游市场实际,存在许多立法缺陷,应尽快予以修改。”上海一位市民致信国家旅游局,建议修订上述行政规章。
一位市民横穿铁路被火车撞死,火车站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向其家属提供不超过300元的救助款。火车站依据的是铁道部1979年颁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一条人命就值300元?” ……
沿用“古董法规”处理现在的事情令社会困惑。
而在今天召开的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现场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副司长江凌透露的信息,让人们看到了清理“古董法规”的曙光:
截至7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共收集到来自全国31个省级政府、49个较大市政府、除国资委以外的64个国务院部门以及国务院法制办直接收到的来自社会各界的行政法规清理意见与建议8752条。按现行655件行政法规计算,平均每件行政法规收到清理建议13.36件。
“行政法规清理意见与建议的征集工作已基本结束。下一步,相关审核研究的重任,将由国务院法制办承担。各地方各部门继续清理行政规章的任务依然繁重。”江凌说。
废止“古董法规”呼声很高
“此次收集上来的行政法规清理建议,针对性较强。”国务院法制办徐志群处长说,地方政府提上来的6615条建议,89.5%主要是针对2000年7月立法法实施前出台的行政法规。其中,几乎所有20年以上的“古董法规”,都被提出相应的清理建议。
记者发现,对这些“古董法规”,各方形成基本共识,即能够废止的应当尽量废止,或宣布失效。
比如,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只有个别条款还有用,而概念界定、主要内容早已时过境迁,这“实属不该,应当废止”。
据了解,各地方各部门建议废止的对象,集中于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替代或已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没有现实意义和作用甚至是与现行法律相抵触或不一致的法规上。比如,1950年颁布的《铁路留用土地办法》、1979年颁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
另外,不少建议提出,一些法规因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或实际早已不再执行,应当失效。如《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规定》等。
修改建议注重与物权法衔接
据统计,各地方各部门除提出应当废止、失效法规的建议共计近1600条外,其余的建议,都是针对修改提出的。
建议修改的理由,主要是围绕一些法规部分内容与新制定或修改的上位法不一致展开的。如明令《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理条例》、《专利代理条例》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等。
此次清理,不仅注意到与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相一致问题,还重视与物权法的衔接。
从提出的建议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条例等,成为物权法出台后各方建议尽快修改的一批法规。
建议修改的法规,有的还涉及实施一段时间后发现问题的法规,如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的涉及主管部门、审批程序、主要职责调整、变更等,如煤炭安全监察条例、城市绿化条例;还有的是规定的部分内容已过时,但又不能明令废止或宣布失效,如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与以往最大不同是“开门清理”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湖北省法制办副主任杨良顺说,在湖北省召开的清理座谈会上大家普遍的看法是,交通肇事的侵权赔偿,不应该视为工伤保险赔偿的一部分。但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充分体现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我们吸纳了这一意见,作为修改建议上报。”杨良顺说。
“开门清理,是此次与以往清理最大的不同。”国务院法制办副司长黄新华告诉记者,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一线人员、法官、律师、企业界人士等座谈、论证,就群众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进行实地调查、问卷调研、网上征求意见等,是许多地方政府在此次清理中的选择。
国务院法制办在此次清理中,直接收到来自社会各界以信函、邮件、留言方式提出的行政法规清理建议1029条。这些意见高度集中于民生问题,涉及教育、就业、生产经营权、拆迁、劳动教养等方面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副司长江凌说:“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对上述清理意见与建议进行研究。这次清理不仅要及时废止一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被新法替代的法规规章,同时,对于清理出来需要修改的,也要分批落实修改。对于严重与法律冲突的,会考虑尽快修改。”
行政规章清理可分两步走
江凌说:“作为制定规章依据的行政法规,10月份才能出清理结果。因此行政规章清理分两步走:在法规清理结果公布之前,对于与有关法规相抵触、明显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规章,先行废止、修改一批;待行政法规清理结果公布之后,再根据法规废止和修改情况清理一批。”据介绍,有些地方已经这样了:
通过这次清理,河南省已将第一批明令废止、失效、修改的共47部规章,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河北省已废止《河北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细则》等40部规章,对《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38部规章进行了修改,同时取消了21部行政规章设定的40项行政许可;宁波市废止了《宁波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等8件政府规章。
国务院法制办副处长孔祥泉认为,清理量大面广的行政规章绝非一日之功。行政规章清理工作进展快的地方,可以看出都是一些已将规章修改、废止纳入日常立法活动的地方。
据统计,2007年4月1日后制定并报送国务院备案的207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明令废止的有33件,修改的11件。
清理应由“运动式”变为长效
尽管清理工作总体进展不错,但各地力度不均衡、进度差别也较大。”在今天召开的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现场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副司长江凌不点名地通报:“有3个较大市只上报1条行政法规清理建议,清理工作基本没做。”
“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有些地方政府认为自己不是行政法规的清理主体,没必要对行政法规进行研究,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态度,所以连数量都没有;有的地方不搞开门清理,集众智不够,所以报上来的建议也没有什么质量。”江凌说。
记者注意到,建立立法后评估、定期清理等长效机制,改变“运动式”的清理模式,在这次现场会中被频频提及。
“集中式大规模清理,可以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的问题,但伴随的是清理不及时不彻底的顽疾,因而不是治本之策。”有人说。
河北省法制办副主任石玉林就建立长效清理机制的发言,算是此次会议上最具体的:
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备案,对立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审查;建立社会对法规、规章以及红头文件提出修改废止建议制度,办理情况全部向建议人通报,该修改废止的及时修改废止;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法规规范公布实施一至两年,实施机关应当对其效果进行评估,并出具意见与建议;设定红头文件的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超期自动作废;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建立专项清理制度,及时消除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制度性障碍;定期清理,5至10年全面清理一次。
“废止、修改应该是立法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偏废意味着严重削弱法律规范的尊严。”石玉林的看法,得到与会者广泛认同。
编后
与时代脱轨的陈年旧规大量存在,固然有立法主体多元、地方和部门利益作祟以及改革日新月异等原因,但更为根本的还在于,缺乏完备、科学、规范的法规清理机制,无法刚性有效地“强制”权力主体定期对试行、暂行规范,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相应的立、改、废决定。
要从根本上保证不再有过时、失效的法规侵扰公众的生活,就需要建立科学、完备的法规清理机制,同时建立健全对相关权力主体履行清理职责的监督制约机制。如此,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法规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急剧变化之间的和谐统一。
http://review.jcrb.com/200806/ca7215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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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5 01:08
中国首次大规模法律清理启动 法典化是立法目标  
时间:2008年06月17日 12:12  作者:陈丽平  新闻来源:法制日报  

成熟和比较完善的法律领域将法典化  
“成熟和比较完善的法律领域可以法典化”,近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传出的这一重要信息,被法律界人士解读为“我国立法活动进入构建高质量的法律体系新阶段”的标志。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开始着手大规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法律清理”被首次提出。此外,从立法机关在各个场合的表态可以看出,“法典化”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方向。
据有关专家介绍,法典化程度是一个社会法律制度成熟的标志,有利于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协调,减少和避免法律冲突。
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法律清理工作 229件现行法律将重新确定“或存或废或修改”
中国首次大规模法律清理启动
种种迹象表明,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的法律清理即将开始。
最先透出信号的是前不久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其中明确提出,“要组织开展对现行法律的清理工作,抓紧研究提出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身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的信春鹰近日的一次公开表态,为“法律清理”做了更深刻的注脚:“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发展很快,法律往往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要提高立法质量,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法律,面对的社会问题和现在不同,需要通过清理来实现法律的一致和统一。”
信春鹰还透露,“成熟和比较完善的法律领域可以法典化”。在她看来,法典化程度是一个社会法律制度是否成熟的标志。
“这反映出一个重要的信息———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开始着手大规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工作。”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邸瑛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标志着我国的立法活动已经进入到构建高质量的法律体系的新阶段。
摸清法律的“身体状况”
“法的清理方法可分为集中清理、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三种。”邸瑛琪告诉记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曾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一些法律、法规中与加入世贸有关的部分条款进行过清理、修改。但那次只能算是“专项清理”,此次大规模的清理工作当属第一种———集中清理。
邸瑛琪将“法律清理”定义为“一种旨在提高现有法律质量的专门立法活动”。如果再进一步阐述,那就是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做个通俗的类比。现代健康学提出了“清理身体”的概念,认为人们如果不及时清理身体,就很容易导致“亚健康”。处于“亚健康”状态的人,表面看起来是健康人,一旦身体的哪个部位出现症状,很容易连带全身。久之,如果体内环境日趋严重,垃圾和毒素会越积越多,亚健康则会发展成各种病理性疾病。
邸瑛琪说,法律清理的目的正是如此,其主要任务就是厘清现存各种法的基本情况,确定哪些可以继续适用,哪些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然后,对可继续适用的法列为现行法,对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提上修改或补充的日程,对需要废止的加以废止。
已具备大规模清理条件
监督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在人民大会堂二楼,有一座宽敞明亮的常委会会议厅。近年来,记者在这个神圣的立法殿堂,目睹了上述一部部法律的不断诞生。其中,仅去年12月29日这一天,就有禁毒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7个法律案获得通过。
记者了解到,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已达229件,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法律清理选在此时进行有何特别意味?
在邸瑛琪看来,这是一个“正逢其时”的选择。他认为,我国现在已经具备了集中进行大规模法律清理的社会条件、历史条件、文化条件和物质条件。
“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是贯彻法制统一原则的必然要求。”邸瑛琪进一步解释说,废止已经过时的法律,修改与现实社会不相适应的法律,使法律和现实社会生活一致,可以保证法制的统一,促进法与社会生活的和谐。同时,也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法的正确实施,充分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需要。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提供的另一个背景也值得重视。“法律既是对社会现实的规范,更是对社会现实的总结和反映。”他说,改革开放30年,我国社会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变化。这种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要反映到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中来。我们过去制定的一些法律,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条件,如果不及时修改和废止,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就会产生矛盾,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如果要将这段抽象的阐述具象化,前不久国务院废止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无疑是最好的例子。
30年前,中国人还羞于谈富。30年后,从在互联网中淘金的年轻首富丁磊、陈天桥,到白手起家创造国美财富帝国的黄光裕,再到女首富张茵、杨惠妍的出现,首富桂冠几易其主,各类财富排行榜层出不穷,彻底改变了中国人的财富观。个个神奇的财富故事告诉人们,利用资本市场的力量,经营股票、期货等贸易,迅速致富已不再是天方夜谭。
据介绍,1979年刑法笼统规定了投机倒把罪,一些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很容易在司法认定上被囊括在投机倒把这一大“口袋”之中。杨小军认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调节范围日益扩大,狭隘的“劳动致富”观念在很多方面实际上已经被修正,这使得该条例的规定要么没有现实的基础,要么就是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对立冲突。
顺应时势,国务院于今年1月废止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投机倒把”这个曾左右中国人经济观念与行为方式、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特征的词汇彻底成了历史名词。“从这件事中可以看出,对过去制定的法律文件进行全面的清理,以保障法律对社会经济的积极作用,消除其消极作用,非常有必要。”杨小军说。
清理不应“关门”进行
记者翻阅立法法和有关法律时发现,目前我国法律中还没有专门针对立法清理的法律程序的规定。
“既然法律清理是立法的一种形式,那么就应当是由有立法权的机关按程序进行。”杨小军的看法是,法律清理可以参照立法程序的规定来进行,这样可以保证这项立法活动的有序和有效。
但他同时表示,因为法律对此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规定,所以清理工作中尤其应当注意四个问题。
“关门清理”是杨小军最为担心的一个问题。他认为,清理法律文件和法律制度,不能“关起门”来做,而应该“开门”面对社会,充分反映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要广泛征求管理部门、被管理对象、社会大众和专家的立法清理意见,形成立法清理规划,确定哪些法律文件和法律制度需要重点修改和废止。
“立法民主,当然应当包含清理法律的民主。”杨小军强调,这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
“此外,清理主体应当是有相应立法权的机关。”杨小军建议,在此次法律清理中,要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导,不能由各行政部门自己清理自己的法律文件。“完全由管理部门清理自己的法律文件,毕竟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
他的另一个建议是,清理应该配套进行。在废止或者取消某种法律制度的同时,必须考虑到相应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不能出现混乱和空白。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应该通过立法表决或者决定程序进行清理,不能以红头文件的简单形式,废止或者修改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神圣法律。换言之,不能以有损法治的方式来清理法律。”杨小军说。
重点瞄准问题多的领域
对于法律清理的重点,杨小军用了“有的放矢”这四个字。他建议,应把重点瞄向“在日常管理和法律适用中出现法律冲突和不一致问题比较多的领域和法律”。
还有专家认为,清理工作必须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既要稳定基本的社会关系,不能朝令夕改,又要增强预见性和保留适当空间。
从各国法律实践看,都程度不同地存在法律立、改、废问题。有些国家则通过司法实践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变革。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通过司法实践在制度上不可行。今后,要切实加强立法解释工作。”杨小军认为,在我国,法律只有通过立法解释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我国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必要性很大,尤其是加强立法解释工作的正规化和日常化。
“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变革的基本事实,决定了我们的法律清理,应该是立法的一项经常性工作,集中清理和日常性清理可以结合起来。”杨小军说,对此有立法权的机关,无论是在部门机构设立还是工作安排上,都应当有相应的配备和考虑。
“法律清理活动可能产生三种法律效力上的结果:一是明令废止,二是进行修订,三是继续有效。”邸瑛琪说。
杨小军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从法律后果来看,清理立法的过程,就是立法的过程。清理法律的后果,主要就是原有法律制度的修改,新的法律制度的建立,或者是原有法律制度的废止。
“这里,必然出现新旧法律制度与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调整关系。”杨小军强调,从保护公民、法人权益角度看,清理立法的后果,不能损害公民、法人的权益,这应该作为清理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法典化是立法重要目标
据介绍,我国古代通常在立国之初,就会编纂一部法典,例如唐律、宋刑统、大明律等。现代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按照部门编纂部门法典,比如著名的拿破仑法典、德国民法典。
在此次法律清理中,法典化是一个已经确定的方向。
“法典化,实质上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另外一种方法,即法律编纂,也称法典编纂。”邸瑛琪说,法典编纂是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他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
法学界的一个共识是,法典化的基本条件,一方面是该领域社会关系已经稳定,另一方面是该领域的法律制度已经成熟。
此前,曾有权威人士透露,在2010年以后,法律编纂工作将提上议事日程。近30年的立法方略,分批出台的单项法律将进行整合,编纂形成若干个综合性的法典。除了目前已经形成的刑法典外,民法典、商法典、环境保护法典、劳动法典等都将编纂形成。
“法典化更有利于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协调,减少和避免法律冲突和不一致。”杨小军认为,法典化是立法的重要目标,集大成的法典,比分散的立法更具基本框架性和稳定性,也更具统一性和一致性。
杨小军同时提醒说,不具备或者暂时不具备法典化条件的领域,不要出于立法“政绩工程”的需要非法典化不可。  
编后
“开门立法”、“以人为本”……种种新理念的提出,已让人们感受到中国立法价值取向的深刻转型。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着手大规模法律清理更向人们昭示,一个立法新生态已悄然形成。
要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法律。而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前提下,提高立法质量理应成为立法工作的关注重点。要提高立法质量,就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这既是一个必然的逻辑推理,也是提升中国法制品质的必经之路。 
http://review.jcrb.com/200806/ca721577.htm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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