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活死死被歧视虐待侮辱了一年,不知道说什么好了。 IBM 面对两大敏感词眼 1)歧视(Discrimination) 2)诚信(Trust),弃卒保车,完全放弃后者,两次庭审庭上“自杀式”辩护方式:宣称07.06我的劳动合同已由我自行提出解除,此后皆是IBM 伟大的人道主义折磨我一年。IBM 律师大谈特谈“人道主义”不下30多次! 法庭上多位 IBM 高管不惜联手撒谎,且恶意伪造邮件,协同天力亚太心理咨询有限公司(EAP)伪造证明。 此外置 1)07.06谢维凯撒谎; 2)07.06多位高层会议决定“辞职批准无效”; 3)抑郁症治愈后不作为方式强制放我于病假期; 4)多次威胁歧视逼迫抑郁症员工职; 5)08.1.11许羽逼迫签解除劳动协议书否则以最近一月乱发邮件严重违纪开除,导致精神崩溃自杀; 6)08.01.11 IBM 发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邮件; 7) 08.02.28以“多次严重违纪且屡教不改”为由发出单方面解除劳动通知书; 8)08.03 IBM 续办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的两个必要条件; 这些明显事实于不顾,无非是要避免“歧视抑郁症患者潜规则”曝光! IBM 如此不惜代价的作为,只能是掩耳盗铃,反映了其对潜规则曝露的心虚与恐慌。 14%的自杀率,80%的自杀倾向,中国每年16w人因抑郁症自杀。“经验丰富”的 IBM 就是非常非常清楚这一点,才有了在中国这个法制保障还不健全的土地上潜规则的诞生和无所忌惮。歧视抑郁症员工与杀人有什么区别! 附中银律师事务所陈庆广律师所写最终代理词: 代
理
意
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袁毅鹏与国际商业机器全球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已经贵会两次开庭审理,现结合庭审调查有关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主要争议事项 庭审中被诉人答辩认为,本案双方已经于2007年7月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是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申请。 由于一个劳动合同只能解除一次,不可能在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再次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已经没有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其次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自然也不存在劳动权利和义务,更不可能发生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根据答辩人的意见,答辩人于2008年2月发出的通知书不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仅仅是终止人道主义帮助的关系,同时由于该通知由案外人以案外人自己的名义作出,不具有代理的效力,因此,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系。 因此,本案争议在于劳动者是否有效的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以及事后是否经过用人单位同意撤回该申请。由于本案不存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代理人将不涉及这两个方面。 二、申诉人于2007年6月19日提出的辞职申请是无效申请。 申诉人于2007年6月19日提出辞职申请,由于并非申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主要理由是: 1) 当时申诉人正处在抑郁症发病期。根据申诉人提供的医疗记录,2007年6月3日至6月29日之间,申诉人抑郁症病情非常严重,几乎每两小时一个周期,抑郁和躁狂情绪不断变化,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做事草率、冲动。医疗记录也证明在这一期间先后有两位不同的主任级医师要求申诉人住院,通知家属办理手续,并有“防消极”行为字样(对于抑郁症,防消极即是防自杀),可知申诉人处于抑郁症的严重发病期。 2) 根据医学文献,抑郁症发病的一个常见症状就是:“提出辞职,而不能正确预见其后果。”因此,袁毅鹏的辞职行为符合病理特征。尽管有关医学文献来自互联网,但也具有表面证据效力,被诉人有义务提供反证。 3) 袁毅鹏的行为违反一般常理,辞职行为不但将导致其丧失基本收入,而且连获取单位和社会医疗保障救助的权利也将丧失。此前申诉人已经接受治疗一段时期,该病的医疗费是很昂贵的,对于一个刚刚参加工作不久的人来说是很难承受的。况且,IBM公司的福利待遇是很优厚的,其没有理由放弃。再说,申诉人根据法律享有医疗期,这是法律规定强制权利,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是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诉人有什么理由主动辞职呢,除非精神状态异常。 4) 被诉人对申诉人的精神状态是明知的。2007年6月19日申诉人辞职前,单位已主动安排专业心理顾问为他提供帮助,此后,根据被诉人提供的证据,单位也知道他处于:“非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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