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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投诉北京比亚迪,北京劳动局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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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北京比亚迪,北京劳动局的回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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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7 20:12
北京比亚迪在招工的过程中,要求检查两对半,为此我投诉给北京劳动局,得到了回复.
来信人:
    您好,据您所述情况,经我局业务部门与市卫生局沟通、协商:一、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因其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的用人单位。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2007年5月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2007年8月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134号),要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各用人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
    三、市卫生局已明确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开展体检工作过程中,应正确引导并向用人单位宣传有关政策:不能因劳动者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而拒绝录用。
    四、根据劳社部发[2007]1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因此,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无法责令用人单位在体检过程中,不将“肝功能检查”作为体检项目,而“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在实际操作中又无法单独打印。
    如您应聘岗位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不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建议可不参加相关检查。
                                            200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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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7 20:24
“因此,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无法责令用人单位在体检过程中,不将“肝功能检查”作为体检项目,而“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在实际操作中又无法单独打印。”这句话让我非常不理解。肝功能检查是用自动生化仪器检测的,而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是用酶标法检测的,采血时都是分开试管采集的,发报告时自然是分开的两张报告单,为什么”“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在实际操作中又无法单独打印“呢?唬弄我们不知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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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7 21:31
完全是在推荐责任,直接就推到法院了,意思很明确:你要觉得歧视你就自己去打官司,他们能做的最多就是下达精神口头宣传,除此之外他们什么都不管!
不知道他们是真管不了还是真的不想管,一群只知吃喝的酒囊饭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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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8 06:43
shou受不了,什么叫不能单独打印!
SD 无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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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8 08:35
政府不作为,只有告到总理,主席那里,他们过问重视了,下面的人才能重视并行动,否则只会推托没有实际行动,这就是中国特色的行政方式,我爱国家,国家为何就不能爱我们,不能平等的接受我们,只要改些法律法规就能改变一亿病毒携带者不公平的生存的环境,为何就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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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8 08:40
就拒绝体检哈哈,这话都能说出来
论坛需要正能量,不赞成吵架和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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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8 09:39
作为政府行政部门,在乙肝歧视问题上应该是“防患于未然”,并不是遇到了歧视叫乙肝携带者去投诉、起诉。这一点非常重要。
很多战友遇到了歧视向劳动部门投诉,得到的答复是“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回复简直是废话!诉讼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就算没有《就业促进法》收到了歧视也可以提起诉讼啦。
因此,我们的投诉策略应该转变,不要单单说企业违规,要把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不作为作为重点。
反问下劳动局和卫生局:企业、医院为什么会一直或频繁违规?原因就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贯彻国家法规不力、引导企业和医院行为不力!这就是政府没有做到“防患于未然”的道路。
发生火灾了,才去救火已经晚了,为什么不事先做好消防安全措施呢?!
同样的道路,发生乙肝歧视问题也就是没有做到“防患于未然”。
这些小学生都明白的道路,不妨也发给劳动局和卫生局,让他们学习学习。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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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8 09:44
没有语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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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14:28
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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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14:46
“不能单独打印”这也能算是理由?北京劳动局不作为。
努力下去就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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