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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表于 2008-4-28 20:14
我是珠海的战友,发现珠海各战友的就业状况一直没有多大改善,于是决定来点实际行动,把前两周起草的投诉信通过珠海网上投诉系统上传,期待珠海市政府的回复。
该投诉查询号为:200804280765734687
大家也可以凭该号到珠海网上受理查询系统了解最新情况。
因珠海网上投诉系统不能上传附件,我不能把原来起草的完整投诉信(里面有一些政府文件的官方链接)附上,现在放到附件共享给各位战友使用。
在此,衷心感谢所有对该稿件提出修改意见的珠海战友们!
现把原文贴下:
尊敬的市领导,
您好!首先感谢您能在百忙中抽出时间看下以下内容。
中国目前有1.3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及不少于5亿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家属,这些乙肝病毒携带者无论在学习还是工作中都不断地受到周围异样的目光,也给家人带来了无尽的痛苦。一方面他们在就业过程中因为其HBsAg呈阳性,在身体条件上被录用单位判为不合格而拒用,其就业的资格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大部分携带者在就业遭到拒绝后寻求治疗,却往往被医院告知目前此病没有彻底治好的特效药。只要肝功能正常,无需治疗和用药,可以和正常人一样工作生活,结婚生子。许多乙肝病毒携带者往往对这种矛盾性的现状困惑不解,既然医学专家都认为自己的身体机能正常而且按照医学意见是可以参加工作的,其传染途径也是有特定性的,为何在就业的过程中,这些病毒携带者却屡屡被用工单位以此为由拒绝录用呢?更令人气愤的是,周围的群众在错误的医学宣传下,无不谈乙肝色变,这无疑是对这群弱势群体的生存环境雪上加霜。
令人欣喜的是,在一些有识人士的努力下,国内的情况正在逐渐改善。
2007年5月份,劳动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其中,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卫生主管部门)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关于这一条款,不仅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还适用于地方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就表明了国家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另外,于2008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发的28号令《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第十九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2008年1月份广州市卫生局对市内各级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穗卫医[2007]47号),要求医疗卫生单位抓紧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并要求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而早在2007年7月深圳就下发了类似的通知;2008年1月上海卫生局也发表了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通知;2008年3月苏州市卫生局也发文禁止入职体检乙肝标志物。
当国内其他地区纷纷响应劳动部以及卫生部下达的文件并进行实施的同时,我们发现,去年11月份荣膺最具幸福感十大城市之一称号的珠海,《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下发近一年之久了,珠海市的有关主管部门没有采取任何细节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及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致使珠海大部分企业的招工体检或福利年检项目都含有乙肝两对半5项的检测并以此作为体检合格的标准!经过许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亲身经历得知许多知名的企业如:格力、德豪润达、爱科、华冠、天威、方正、威士茂等等仍然保持《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下发前的一贯做法。试问珠海市劳动、卫生主管部门是否也该以以上提到的城市为鉴认真地去贯彻国家《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并出台相应的措施规范体检项目呢?我们相信,国家提倡的和谐社会,我们必定是不可缺少的一员,希望我们的生存就业权可以得到市领导您的重视。我们相信珠海作为经济特区和全国的发达、文明城市之一必定能在这方面起到带头表率的作用。
我们希望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珠海市卫生局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能够做到以下几点:
1. 认真贯彻国家《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并出台细节措施规范和引导企业和医疗机构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严格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2. 规范用人单位及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严格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立即清理“体检套餐”,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3. 规范宣传乙肝病毒传播方式和防治的知识,树立市民正确的科学医学观。印制海报,定期组织医学专家为大家做护肝的电视讲座或到繁华地段进行科学宣传等。
但愿珠海成为继广州市、苏州市后明文禁止医疗机构将乙肝两对半列为常规体检检测项目并切实贯彻执行,为消除乙肝歧视作出表率!这也是不愧于“最具幸福感城市”称号的表率行动。
希望珠海市卫生局和劳动保障局分别能就此投诉作出答复。
再次感谢您能对以上问题重视并及时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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