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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禁查乙肝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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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禁查乙肝的回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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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20:49
详细信息 |
姓        名: qf118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联系地址:
EMAIL : [email protected]邮政编码:
证件类型: 性        别:
证件号码: 年        龄: 0
标        题: 乙肝携带与就业
内        容: 领导您好!我是一名刚大学毕业来杭州的打工者,一直是乙肝病毒携带,肝功能正常。找工作老是因为乙肝而被拒之门外,想必您也知道我们这个大的群体遭受了很大的就业歧视,而我们正常的工作对其他人是没有影响的,现在国家已有相关文件出台,明确说明除了国家法律规定不能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在招工体检中查乙肝标志物,最近杭州市卫生局也发了通知,但我现在看到很多医院体检套餐中仍有检查乙肝三系这项,这是为什么?难道我们还要继续被歧视下去吗?如果说用人单位要查,医院可以有理由拒绝不查啊,可以跟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和病毒携带者一起正常工作 吃饭是不会感染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感染),希望领导和医院能真正的为我们这个大的群体想想,想想我们的处境(不能工作,怎么生存)!!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看完这封邮件!希望能给我们一个光明的前景。我代表在浙江的每一个乙肝病毒携带朋友说声谢谢!
附        件: 愿意公开: 愿意
提交时间: 2008-04-07 10:15:12办件编号: WST2008040700612
办件分类: 反映要求提交对象:
| 处理情况 |
处理过程:{tpl_handlelog}
答复内容:     你好!经过充分论证,我厅于3月28日出台了相关政策,要求医疗机构在开展体检过程中注意保护公民隐私,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内容如下:

             关于进一步做好招用工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的精神,切实维护就业者权利,保护公民隐私,现结合我省实际,对各级各类承担招、用工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提出以下要求:
    一、医疗机构在承担招、用工体检时,不得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可能涉及用工歧视如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等体检项目,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医疗机构在进行体检前应与受检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体检项目及体检结果将要告知的对象等事项,知情同意书由各医疗机构自行设计。为保护公民隐私,体检详细材料应作为个人隐私材料以适宜方式交于受检者本人,但经受检者同意,可将体检结果直接交给用人单位。
    三、医疗机构应组织对体检医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的培训,体检医生应熟悉掌握各工作岗位的体检标准,依法开展招、用工体检。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协调,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积极开展用工方面的健康要求指导,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答复单位: 办公室答 复 人 :
答复时间: 2008-04-09 09:11:35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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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21:12
相信政府,相信社会在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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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21:27
那段时间,我向每一级的卫生 劳动部门反映过情况,都得到了回复,但目前还有很多医院在招工体检当中还是要查乙肝标志物,还存在很多问题,所以希望大家一起努力!

还有,卫生 劳动部门明确发文件不得在招工体检中查乙肝的省市还是少数,大多数省市还没有明确发出文件,所以广大战友还得努力建言,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这不仅是为了自己权益能得到保证,消除就业歧视,更是为了我们这个大的群体能够早日公平就业,共同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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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23:02
兄弟,是条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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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23:18
好样的,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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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23:20
是下了通知,就是医院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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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23:42
难得一条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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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2 07:42
原帖由 阿买提 于 2008-4-21 23:20 发表
是下了通知,就是医院不执行,

别这么悲观,上海已经有好几家医院修改了体检内容(权益版上有专帖)。
去做了,不一定有改变;
不去做,天上的那个馅饼永远都等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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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2 08:02
路还很长,还需坚持不懈的努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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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2 08:02
原帖由 小阳人 于 2008-4-21 23:18 发表
好样的,值得推广


大家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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