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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江浙沪皖版 抗议上海《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权》违规现象,大家来维权 ...
楼主: luo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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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议上海《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权》违规现象,大家来维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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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22:46 |只看该作者
也不知道上海卫生局怎么回事!

我今天打电话去询问了!

也不知道哪个人接的电话,素质特差!

不耐烦的对我说:单位让你查两对半,你找单位去,这个和我们有什么关系!

当时的我的情绪真是处在杀人和忍住不杀之间,另人愤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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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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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0:05 |只看该作者
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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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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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0:56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卫生局长:  您好.

       我是一个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以下简称携带者],肝胆相照论坛乙肝维权志愿者.向您反映我市医疗部门严重违法侵犯携带者隐私权的问题.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第一条: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
       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第二条:二,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
       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
        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防治法]第十根据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传染病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这两个文件都强调了医疗部门保护携带者个人隐私的法律责任。我们这里的现实是体检医院相继推出各种体检套餐,推荐给体检单位选择.其中就含有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体检结果又直接交给单位.在招工,福利体检中使携带者隐私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国家法规成了一纸空文.
       在乙肝传播知识贫乏,很多人谈肝色变的今天,这种侵权行为使携带者面临着恶劣的人际关系环境,饱受冷落歧视,精神上受到严重摧残.重者立刻
       产生就业危机,轻者使他们面临着合同到期单位拒绝续聘的失业前景.医院作为高级知识分子聚集之处,理应模范执法,万不该以一己之利违法行事.
       上海,苏州,杭州,广州扬州等地,医疗部门明确禁止在招工,福利体检时检查乙肝两对半,严格依法保护个人隐私,我们蚌埠的医院为何公然蔑视法规,践踏隐私权?请您
       关注此事,救千万携带者及家属于水火之中,向您表示万分感谢。[下付部分资料]
                                                  

关于体检苏州卫生局的通知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各市、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局),苏州市疾控中心、苏州市卫生监督所,苏州市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 号),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高度重视,严格监督。各级卫生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构建和谐社会、扶助弱势群体的高度来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应将依法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履行对开展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的管理职能,加强培训、指导和体检质量控制,强化对体检规范和体检质量的督查,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保部门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以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
    二、依法规范体检项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立即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三、加强宣传,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本通知广泛印发各用人单位,指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引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歧视,营造公平和谐的就业氛围。
    四、大力推广成人乙肝疫苗接种,保障健康就业。各地要加强对乙肝防治工作的宣传,大力推广成人乙肝疫苗接种,落实有效防治措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在体检过程中,积极做好成人接种乙肝疫苗的宣传,预防乙肝传播。请各地、各有关单位于4 月底前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贯彻执行劳社部发[20 的〕16 号文件和本通知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于5月15日前将督查和整改情况报市卫生局疾控和妇幼处。
  

苏州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索取号  AB83030002008012
发布日期  2008-03-31
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沪卫医政〔2007〕128号
备注   

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在劳动者健康检查中切实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有关精神,现对本市各医疗机构提出如下相关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原则上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劳动者健康体检的常规体检指标,并按此原则对劳动者健康体检的格式化表格(常规体检项目)进行修订。

  二、遇以下两种情况,各医疗机构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增加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

  (一)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检测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且检测结果仅反馈给被检者本人;

  (二)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材料。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文转发至本辖区内开展劳动者健康体检业务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二○○八年一月十三日

官方链接 : http://www.smhb.gov.cn/website/b/37716.shtml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楼上的:你投诉的重点不突出:

我到了蚌埠市卫生局医政科,开始他们又是老一套,推托,要我到市劳动保障局投诉,我已经早已有心理准备,明确告诉他们:我不是为了就业歧视,我是为了个人隐私受医院侵犯,我把投诉书交给他,并且介绍了长三角,珠三角各城市的情况,他态度大变,承认医院的做法确实不对,当即表示局里也会认真对待发文下去。同时他还流露出:安徽,蚌埠极少有人投诉这类问题。乙友们想想:我们如果自己不出手,只想等别人出手到时摘桃子,反歧视何日胜利?国外的乙肝歧视得以消除也是人家努力的结果,如果各位兄弟姐妹能帮忙的话,请给蚌埠卫生局打电话要求保护体检时保护个人隐私,人多力量大,压力大,卫生局投诉电话是:0552-2045703
如果你也要依法斗争的话,形式以书信,电子邮件,走访,为好,电话讲不清,起配合作用很好,注意:一定要强调依照法规,突出医院侵犯个人隐私,我即将到安徽其他城市卫生局投书,到时候请电话支持。我现在也下了决心,要杀出一条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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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起来,哈哈,一定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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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么样,我都给部长写信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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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肺科的体检表上还有两对半这一项,估计还是要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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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的方向在那里啊,这什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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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某一天醒来后发现自己是一个健康的孩子就好了,做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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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7 21:46 |只看该作者
頂帖子,雖然我是第一次發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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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00:39 |只看该作者
兄弟们,把这个帖子挺起来,我在江西支持你们,
顺便请上海的战友有时间和精力的统计下上海不查肝2.5的,或者可以接受小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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