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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肝癌,肝移植 存档 1 卫生部审定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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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审定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名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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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3 06:53
中国164家医院经卫生部审定批准开展器官移植
2007年08月18日 23: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http://health.chinanews.cn/jk/hyxw/news/2007/08-18/1005195.shtml
  中新社北京八月十八日电(记者曾利明)到目前为止,中国内地已有一百六十四家医院经卫生部审定批准开展器官移植;每年进行三千多例肝移植手术,截至今年六月底已累计完成一万四千六百一十三例。这是国家卫生部医政司司长王羽今天透露的数字。

  王羽在此间举行的中国器官移植论坛暨《中国肝脏移植手册》首发式上称,在此之前,中国有六百多家医院开展器官移植,由于各地医疗水平参差不齐和管理滞后,暴露出了一系列严重影响中国器官移植论健康发展的问题。

  今年五月一日,卫生部颁布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加强对其管理,并成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开展器官移植医疗机构进行评审,通过八十七家,同时根据需要指定了七十七家省级医院开展器官移。他透露,医院名单将在确定后上网公布。

  据知,中国内地目前有两个人体器官移植注册系统,一个是二00一年开始运行、有三十家医院参加、累计二万多例患者资料的肾移植管理系统。另一个是中国肝移植注册系统,目前每年开展三千多例肝移植手术。

  旨在指导中国医生了解国家政策法规,掌握国际移植临床最新技术资讯的《中国肝脏移植手册》,是中国第一部移植领域政策法规和临床操作的指导性用书。它由国家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担任主编,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提供支持,郑树森、陈实、沈中阳、严律南等四十多位肝移植专家共同编写,LWW国际出版社出版,全球发行。

  今晚在此间开幕的中国器官移植论坛由国家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和医政司主办。来自国际器官移植协会、世界卫生组织、以及美国、英国、日本、韩国和中国香港、台湾地区的近四百专家将就器官移植领域取得的进展和所涉及的社会伦理、法规管理等问题进行二天的研讨交流。(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7-08-06 www.moh.gov.cn/newshtml/19732.htm

卫办医发[200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严格医疗机构、技术准入、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审核”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在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并对纳入规划的医院进行初审的基础上,我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定专家工作组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分别对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进行了审核。

根据审核结论,并商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经我部部务会研究决定,同意北京安贞医院等87家医院(名单见附件1)作为第一批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核的单位,经公示及诊疗科目登记后开展相应专业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活动。请你厅局将本辖区第一批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核的医院名单(含军队医院)向社会公示2周,对无异议的医院,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你厅局和军队卫生部门分别办理人体器官移植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对于有异议的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

对于未通过我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第一批审核、由你厅局和军队卫生部门根据区域卫生工作需求和医疗卫生布局拟指定的医院(名单见附件2),请你厅局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等有关要求重新严格审核,严把准入关。对于符合本辖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当地确有人体器官移植医疗需求、确能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由你厅局将医院名单(含军队医院)向社会公示2周。对无异议的医院,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你厅局和军队卫生部门分别办理人体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有效期为自公示期结束之日起18个月。在其人体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有效期满前6个月,请你厅局将这部分医院(含军队医院)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有关情况,统一报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为第二批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核的单位,准予其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不符合规定条件而未通过审核的,不再准予其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并注销其人体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请你厅局将公示后准予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名单和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名单及时报我部医政司。联系人:焦雅辉,电话:010-68792097,传真:010-68792513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 第一批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核医院名单.doc
附件2 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名单.doc

第一批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核医院可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诊疗科目登记。
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在公示无异议后办理暂时诊疗科目登记(有效期18个月),并参加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第二次审核。

以下是164家医院列表,如有错漏以卫生部公布为准,并请留言指正.
Y=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核
P=暂时诊疗科目登记,有效期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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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医疗机构
北京北京安贞医院  YY
北京北京朝阳医院YY Y
北京中日友好医院 Y Y
北京北京大学第三医院YY  
北京北京大学人民医院YY  
北京北京协和医院YY  
北京北京友谊医院PY  
北京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Y  
北京北京佑安医院Y   
北京阜外医院  Y 
北京解放军总医院(含临床部)YYPP
北京武警总医院YY  
北京空军总医院 Y  
北京北京军区总医院PP  
北京海军总医院P   
北京302医院P   
北京第二炮兵总医院P   
北京307医院 P  
天津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YYPP
天津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P
天津泰达国际心血管医院  P 
天津武警天津医学院附属医院 P  
山西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 Y  
山西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 Y  
山西武警山西总队医院 Y  
山西山西省人民医院P   
山西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P P 
辽宁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YYP 
辽宁沈阳军区总医院 YPP
辽宁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二院P   
辽宁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P   
辽宁大连友谊医院 P  
辽宁鞍钢集团总医院 P  
辽宁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   P
辽宁463医院P   
吉林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Y  
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YYY 
上海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YY  
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YY  
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YY  
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Y   
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YY  
上海上海市胸科医院   Y
上海上海市肺科医院   Y
上海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YY  
上海第二军医大学附属东方肝胆医院Y   
上海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 PP 
江苏江苏省人民医院YYY 
江苏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Y  
江苏常州第一人民医院 Y  
江苏南京鼓楼医院Y   
江苏无锡市第五人民医院   Y
江苏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 Y  
江苏南京鼓楼医院 P  
江苏南京市第一医院  P 
江苏81医院P   
浙江浙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YY P
浙江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Y  
浙江浙江省人民医院  Y 
浙江杭州解放军第一一七医院 Y  
浙江浙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Y
福建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YY
福建福建医大附属第一医院Y   
福建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Y 
福建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YY  
福建解放军180医院Y   
福建厦门市第一医院P   
福建福建省立医院 P  
山东山东大学第二医院 Y  
山东烟台毓璜顶医院 Y  
山东山东省千佛山医院PYP 
山东临沂市人民医院 Y  
山东山东大学齐鲁医院PY  
山东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YP  
山东山东省立医院P  Y
山东济南军区总医院 Y  
山东聊城市人民医院P   
山东泰安市中心医院 P  
山东潍坊市人民医院 P  
山东济南军区总医院P   
山东401医院PP  
河南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PY  
河南河南省人民医院 Y P
河南济南军区第153医院 Y  
河南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 PP 
河南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P  
河南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P  
湖北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YYYY
湖北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协和医院PYP 
湖北武汉总医院PY  
湖北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P  
湖北东风公司总医院 P  
湖北161医院 P  
湖南中南大学湘雅医院PY  
湖南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YYPY
湖南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YY  
湖南南华大学附二院 Y  
湖南岳阳市第一医院 Y  
湖南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 Y  
湖南益阳市中心医院 P  
湖南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P  
广东广东省人民医院 YY 
广东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南方医院YY  
广东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YY  
广东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Y  
广东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 Y  
广东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Y  
广东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Y  
广东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Y  
广东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Y   
广东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Y
广东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  Y 
广东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PYP 
广东中山市人民医院P P 
广东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 P  
广东四五八医院PP  
广西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YP  
广西解放军第一八一医院 Y  
广西解放军第303医院PY  
广西广西中医学院附属瑞康医院 P  
广西广西自治区人民医院  PP
重庆第三军医大学附属西南医院YYP 
重庆第三军医大学附属新桥医院 Y  
重庆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大坪医院 Y  
重庆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PP  
四川四川大学华西医院YYPP
四川成都军区总医院 Y  
四川解放军第452医院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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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交通大学附属第一医院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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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武警陕西省总队医院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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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徽省立医院PPPP
安徽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PP  
江西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PP  
江西江西省人民医院PP  
海南海南省人民医院P PP
海南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 P  
贵州贵阳医学院附院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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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 P  
云南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PP  
云南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P  P
云南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P 
云南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P   
云南昆明市延安医院  P 
云南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P   
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 P  
甘肃兰大一院P   
甘肃兰大二院 P  
甘肃甘肃省人民医院 P  
甘肃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 P  
青海青海省人民医院P   
青海青海大学附属医院 P  
青海青海省心血管专科医院  P 
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学院附属医院P P 
宁夏自治区人民医院 P  
新疆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PP P
新疆新疆自治区人民医院 PP 
新疆474医院 P  
内蒙古包钢医院PP  
内蒙古内蒙古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PP
黑龙江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P   
黑龙江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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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4 09:15

中国哪需要这么多单位开展啊。

附件2里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名单怎么都是部队医院啊?

多方博奕的结果。

Y=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核
P=暂时诊疗科目登记,有效期18个月

P就是例子,等于是Y。有这么多Y,今后肯定还是一锅粥!

虽然可能P的实力不强,他可能较多拥有极其稀缺的供体资源。

还有,移植适应证有没有规范啊??

一个富彪活了1年,因为有足够多的钱;2个属于工薪阶层的肝炎男人死了,本来他们可以活很长时间,这两个家庭彻底坍塌了。

嗨,这个黄姐夫(对不起,是黄洁夫),搞这么个东西,太欠周全,应该是: 移植疗效达到一定程度,开展规模达到一定规模,作为准入的起点。有些医院,肝移植20例不到,就进入了!!

该规范的太多了!!!:

>准入是应该的,还应该包括

>适应证

>全国性供体联网协调中心

> 限定特定器官移植费用的上限

>对违规操作者的惩罚制度,包括严厉倒买倒卖器官、哄抬供体物价扰乱市场、制裁虚假宣传,什么远期存活率4年71%,5年还是71%的个人和单位。(就一个上海长江医院、北京新兴医院)

>优胜劣汰机制,让淘汰者3-5年内禁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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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4 11:50

附件2里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名单大都是地方医院.

"内地目前有两个人体器官移植注册系统,一个是二00一年开始运行、有三十家医院参加、累计二万多例患者资料的肾移植管理系统。另一个是中国肝移植注册系统,目前每年开展三千多例肝移植手术。"

一票否决确定备选医院

 
  去年下半年卫生部对全国进行器官移植的三甲医院进行全面筛查,先由医院提出申请,然后由各省市组成评价小组进行检查。石炳毅说,按照规定,进行器官移植的必须是三甲医院,要有相关的工作基础,并规定了手术例数、成活率等硬指标。以肾移植手术为例,2004年到2006年每年必须进行60例,如果这个指标达不到,则要求该院共完成肾移植手术500例,且成活率要达到90%。此外,在检查中,评价小组采取一票否决制,发现一个数据有假,立即否定该医院的申请。
 
  在评价小组的管理上,卫生部已明确“发现谁造假立即取消公务员资格”,以加强对评价小组人员的管理。目前,各省确定的符合条件的医院名单已上报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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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4 12:28

www.moh.gov.cn/newshtml/12311.htm

卫生部关于印发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6-07-04           

卫医发〔2006〕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肝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肾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心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和《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
 
肝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肝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肝脏移植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肝脏移植技术是指通过外科手术,将他人具有功能的肝脏移植给患者,以代替其病损肝脏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
(二)三级甲等医院,外科诊疗科目下设普通外科专业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肝脏移植项目,有消化内科专业诊疗科目,有重症监护病房。
(三)普通外科(肝胆专业)
1、开展普通外科(肝胆专业)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80张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普通外科专业(肝胆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2、每年完成肝、胆、胰外科手术500例以上,其中独立完成的肝肿瘤、左、右半肝切除术、胰头癌根治术等高难度手术占20%以上。
3、肝脏移植病房
(1)有独立的肝脏移植病房,床位15张以上。
(2)普通区、隔离区分区合理。
(3)中心吸氧、中心负压吸引、监护系统等病房辅助设备齐全。
(四)消化内科
有独立的病区并开展消化内科临床诊疗活动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5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消化内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进行肝脏活组织检查,并为肝脏移植提供技术支持。
(五)重症监护病房(ICU)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III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10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肝脏移植专业需要。
2、有多功能监护仪、呼吸机、持续性床旁血液滤过设备、凝血功能检测仪和床边生化检测仪。
3、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具备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六)肝脏移植手术室
1、手术室布局符合要求,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
2、达到I级洁净手术室标准。
3、辅助设备齐全。
(七)血液净化室
独立设置,有20台以上血液透析设备,能够完成常规透析及其它血液净化工作,可为肝功能不全、肝衰竭病人提供人工肝支持系统。
(八)其它辅助科室
1、临床实验室符合规定,肝脏移植所需的相关检验项目参加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或国际权威临床实验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具备HLA抗体检测和HLA组织配型的检测能力。
2、能够开展免疫抑制剂血药浓度检测。
3、病理科能够进行移植器官的组织活检诊断、排斥反应的病理诊断。
4、具有高水平的医学影像诊断与介入技术。
5、具备能够有效处理、治疗呼吸、神经、泌尿等系统并发症的科室及技术能力。
(九)设备
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床边X光机、纤维胃镜、纤维胆道镜、肺功能测定仪、肝脏移植专用器械、快速冰冻切片设备等;供体器官摘取与保存的药品与器械。
(十)至少有3名具备肝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有经过肝脏移植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肝脏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肝脏移植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
2、有10年以上普通外科(肝胆专业)工作经验,参与肝脏移植临床工作5年以上,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卫生部认定的肝脏移植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经2名以上具有肝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5、近3年作为术者每年完成肝肿瘤和左、右半肝切除术、胰头癌根治术等高难度的手术不少于100例。
(二)麻醉医师
1、具有麻醉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经过器官移植麻醉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其它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肝脏移植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拟订的肝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范。
(二)摘取肝脏符合无菌要求;器官冷缺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小时,必须使用专用的器官保存液。
(三)肝脏移植前必须进行血型、交叉配型、组织配型和群体反应抗体(PRA)检测。
(四)每例肝脏移植手术成立治疗组。术者由具有肝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术后制定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五)建立健全肝脏移植手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六)医疗机构每年完成肝脏移植手术不少于20例;良性终末期肝病移植肝脏1年存活率不低于80%,3年存活率不低于70%,5年存活率不低于60%;肝脏恶性肿瘤移植肝脏1年存活率不低于70%,3年存活率不低于50%。
具有肝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肝移植手术不少于10例。
(七)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肝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移植肝脏1、3、5年存活率,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四、培训
对拟开展肝脏移植的医疗机构,实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套组合培训,包括肝脏移植医师、麻醉医师、手术室与病房护士以及其它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等,拟从事肝脏移植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1年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卫生部指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有至少3名具备肝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
3、肝脏移植存活率高于本规范基本要求,并在全国处于较高水平。
4、有与开展肝脏移植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5、具备进行大动物器官移植的实验条件。
6、近3年在国内核心专业杂志或科学引文索引(SCI)期刊发表有关肝脏移植的学术论文至少10篇或出版临床专著。
7、举办过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
8、近3年来,每年完成的肝胆胰外科手术不少于1500例,每年完成的肝移植手术不少于50例。
(二)培训基地基本要求
1、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经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认可。
2、保证接受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5、每年完成肝脏移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套培训不超过2组,或者培训肝脏移植医师不超过4名。
(三)肝脏移植医师培训要求
1、熟练掌握大动物器官移植技术。
2、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10例肝脏移植。
3、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加对肝脏移植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评价、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五、其他管理要求
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肝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开展肝脏移植:
1、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的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或者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的评议。
2、在三级甲等医院从事普通外科(肝胆专业)临床工作15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3年作为术者累计完成肝脏移植手术50例以上,且未发生二级以上与肝脏移植技术相关的医疗事故。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8-23 23:32:1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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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看来我们这些新人,要装的像马甲,还不容易呢。 需要头像签名样样齐才像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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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5 13:25

其实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有1-2家单位开展就行了(最好是1家),这样对供体分配就会相对合理些,否则对稀缺资源相互竞价,会搞乱市场的。

太多单位参与,仍有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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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花 管理员或超版 荣誉之星 一品御批懒惰勋章 天天开星 驴版 如鱼得水 心灵港湾 翡翠丝带 一等功勋章 活动之星 健康之翼 一米阳光 幸福风车 恭喜发财 游山玩水 人中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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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9 20:56

好。

不死鸟肝移植科普网
工作忙,不常来,祝大家都好!
2014年10月10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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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0 08:32

不错。

看来我们这些新人,要装的像马甲,还不容易呢。 需要头像签名样样齐才像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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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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