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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关于HBVER就业歧视案子的一点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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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HBVER就业歧视案子的一点说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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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7 01:27

最近这几天一直在协助一位在广州工作的战友去向劳动局申请仲裁,该战友刚入职一天后就因为体检不合格被要求自动离职。那家公司很有经验,医院告知他们体检结果之后,他们就马上把战友的入职通知等书面证据收走了,现在战友手头上只有一张临时饭卡和入职须知,证明不了什么的,估计劳动仲裁委员会也不会受理。就算起诉到法院,最后的结果也很可能是败诉。

我咨询过在劳动局的朋友,他说一般劳动部的文件要在地方劳动局落到实处,至少要经过一至两年的时间,要等各个省、市政府制定出具体细则之后才能作为依据。两部委的这个意见刚刚出台,恐怕执行起来有困难。昨天战友去劳动局了,劳动局的人也说这个意见暂时还不能作为依据,再者,由于证据不足,他们也不能受理这类案件。现在只能等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之后再向法院起诉了。

通过这个案子我总结了以下几点:1、战友们在入职的时候一定要保全好证据,最好是有公司盖章的入职通知书等书面文件或者E-MAIL等能够证明有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尽量把原件拿在手中,实在不行的话就复印下来;2、在公司以体检不合格为由不予录用或辞退的情况下,尽量要求公司出具书面的辞退书或者其他文件,有条件的话最好用MP3或手机把谈话内容录下来,将来也可以作为证据。3、要有心理准备,虽然出了这个指导意见,但前面的路还很长,要真正落到实处,恐怕还要很长的一段时间。这类案件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败诉。但我们不能因为这样而放弃。要消除歧视,就要团结各方面的力量,一步一步的推动社会去发展。将来我也会继续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来为咱们这个群体做些事情。就算我们这一代人享受不了公平的待遇,也要为下一代铺好路。前人种树,后人乘凉嘛,呵呵,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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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7 01:36

附某案例:

企业辞退乙肝携带者续:员工申请仲裁被驳回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2007年05月09日 09:05
周凯
    5月6日,因携带乙肝病原被泰金宝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金宝”)辞退的吴伟收到了江苏省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定书,他的请求依法裁定撤销自己与泰金宝签署的离职协议等三项仲裁申请被驳回,理由是“证据不足”,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仲裁申请则不在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之内。吴伟的另两名曾经的同事赵强、方娟也收到了同样的仲裁裁定书。

    吴伟、赵强、方娟(皆为化名)都是泰金宝光电的员工,但是去年11月1日公司组织的一次体检改变了他们的命运。体检后1个月左右,他们3人先后被公司要求自动离职。事后他们才知道这次全公司共有22名员工被要求自动离职,因为他们在体检中被查出是乙肝病原携带者,有的是“小三阳”,有的是“大三阳”。

    今天,吴伟接受了记者的电话采访,他表示,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定认为自己和泰金宝签订的离职协议是有效的,“但我们当时是出于无奈才被迫签署这份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并没有考虑。”

    吴伟告诉记者,他在离开泰金宝之后,又在一家当地的台资企业工作了3个月左右,但前不久又离开了这家公司。“当时进这家公司时正好躲过了年度体检,所以没查出来,但很难说明年的年度体检会不会查出来”,由于对工作和薪水都不太满意,前不久,吴伟向这家公司辞了职。有意思的是,刚辞职不久,吴伟在这家公司的主管就打电话给他,原来泰金宝已经知道吴伟在这里工作,并通过他的主管告诉吴伟,泰金宝想和他谈一谈,不过吴伟拒绝了泰金宝,让泰金宝直接找他的律师谈。

    “从这件事可以看出,只要我还在吴江工作,泰金宝就能找到我新的工作单位,也就意味着我携带乙肝病原的事情很容易被新的单位知道。”吴伟告诉记者,现在他和其他一些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朋友在找工作的时候,首先不是看工作适不适合自己,而是看公司的体检“好不好过”。

    吴伟告诉记者,他和赵强、方娟准备在5月20日前向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泰金宝侵犯平等就业权,几项诉讼请求和仲裁申请请求相同,“我们一定会把这个官司打下去的,我们也相信一定会对保护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待遇起到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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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7 01:59
违约辞退职工应承担赔偿责任
论文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4-4 10:57:39  文章类型:免费论文
    [案情简介]

    徐某某于1995年6月应届初中毕业,7月1日被某宾馆招收为服务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未送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合同期限为三年(1995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其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95年7月1日到95年10月1日)。7月3日,宾馆对新招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徐某某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第二次(7月8日)徐某某做两对半检查,结果徐某某仍是表面抗原呈阳性,e抗原呈阴性(传染性极小)。县卫生防疫站依据有关法规颁发了健康证。对健康证的真伪问题,当地仲裁委员会曾委托地区卫生防疫站进行认定。其结论与县卫生防疫站相同,即申诉人徐某某虽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可以从事客房服务工作。徐某某进宾馆后,曾收到当地电大的入学通知,后自愿放弃。在宾馆,徐某某先后从事客房服务和洗被单工作,基本上能完成工作任务。1995年12月6日,宾馆对徐某某发完工资,退还合同保证金300元,以徐某某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其送回家(无文字通知)。

    [处理结果]

    本案经调解无效,裁决如下:

    1.宾馆支付徐某某赔偿费用955.50元(7个月工资的70%);2.宾馆支付徐某某劳动合同违约金300元。

    [案例评析]

    宾馆与徐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徐某某在工作中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宾馆也曾对徐进行过批评教育,但未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宾馆辞退徐的作法不妥,应当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主要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七条第四款的约定“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后果责任大小予以赔偿”。从徐的实际情况看,若上学,1996年秋季可能有同等机会。但因宾馆解除合同,致使徐耽误了一年时间。减去已上班的时间,宾馆应赔偿徐余下7个月的生活费。

(案例仅供参考,不作办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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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2 00:53

艾,现在的用人单位也太精了!

深圳有家电子公司 先打电话通知你去公司当天体检 看体检结果才给你用电话的方式通知你 行还是不行。根本就没有任何书面的证据!

这样的情况那是不是更没有机会胜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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