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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三十以后 存档 1 歧视有理,患病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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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有理,患病有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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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6 19:11

廖元豪 (作者为政治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  2006年10月13日


台北地方法院在前天判决小区有权依据规约,驱逐收容爱滋患者的「关爱之家」。这个事件,让人不禁联想起美国早期普遍存在的「禁止有色人种进住」小区规约。

当年,保守的白人种族主义者,基于对黑人与黄种人的厌恶、疑惧与鄙夷,以小区规约的方式禁止住户将房舍出租或出售给有色人种。一旦有人胆敢违背规约让有色人种迁入,他们就会以契约自由、财产权,或居住自由为名,要求住户迁离。而同样带有种族歧视的州法院,也几乎都无条件地为这些歧视规约背书,而命令黑人迁离。直到一九四八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为这种恶行踩下煞车。

美国最高法院判定:这种自愿签订之规约固然符合契约成立要件,但是法官作为政府成员,必须受宪法平等权的拘束。法院如果给予这种规约效力并且执行,那就等于法院自己参与侵犯少数族群的平等权。因此,法院拒绝执行这类规约。质言之,法院作为宪法与正义的维护者,不能同流合污助纣为虐,盲目地承认私人歧视性契约的效力!

相较之下,两者确有相似之处:都是主流族群运用契约自由排挤弱势,主流族群的歧视与恐惧也都没有任何理性依据。但美国最高法院在近六十年前,援引宪法而拒绝执行社会的歧视偏见;二十一世纪的台湾法院,居然有法官说「不要拿宪法压我」而甘为歧视背书。

这个判决其实反映了一种「歧视有理」的落伍思维。依法官的看法,小区住民以规约排斥爱滋患者,只不过是契约自由与财产权的体现。至于这个规约中涵盖了多少的不理性(爱滋其实不会轻易传染)与偏见(排斥同性恋),完全视而不见。在权衡双方利益时,法官完全站在强势群体的一边,无条件捍卫小区「正常人」的偏好,而不顾爱滋患者的尊严与基本生存权。

在法院的逻辑下,人权似乎不是弱势群体维系基本尊严的希望,而是强者颐指气使的武器!要知道,许多「关爱之家」的患者,已经是被家庭与社会的偏见排挤的天涯沦落人。如今只是谦卑地想找一个足堪生存的栖息住居,还要面临被驱逐的命运。如果换成妳我,面对这种无处可容身的命运,要怎么办?

肯定歧视行为,就等于承认「强可凌弱」的霸凌逻辑。弱势族群遭受社会排拒与贬抑之际,本就易有身心创伤。而若这种歧视是由国家正式予以背书执行,则会造成更严重的伤害!正因如此,在世界趋势上,「禁止歧视」早已超越「契约自由」,而成为多数先进法治国家的法律原则。「歧视弱者的契约」不但国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尚应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方面的制裁!

依此,法律与法院应把歧视本身当作「权利之侵害」,并致力制裁与矫正社会偏见。然而,我们的法官却漠视宪法平等权、「后天免疫症候群防治条例」之反歧视条款,以及民法第七十一条与第七十二条「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判定规约有效。莫非,契约高于法律,歧视偏好大于平等权、生存权与人性尊严?

从这个案子,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对于艾滋病的误解有多深!而即便是法界,对「反歧视」这个概念是多么地陌生!因此,除了法界应强化对「反歧视法」的认识外,卫生署以及自诩保障人权不遗余力的台北市政府,也应该积极介入协助本案患者融入社会,并致力于社会教育,以破除偏见所造成的疾病歧视。

台北地方法院在前天判决小区有权依据规约,驱逐收容爱滋患者的「关爱之家」。这个事件,让人不禁联想起美国早期普遍存在的「禁止有色人种进住」小区规约。

当年,保守的白人种族主义者,基于对黑人与黄种人的厌恶、疑惧与鄙夷,以小区规约的方式禁止住户将房舍出租或出售给有色人种。一旦有人胆敢违背规约让有色人种迁入,他们就会以契约自由、财产权,或居住自由为名,要求住户迁离。而同样带有种族歧视的州法院,也几乎都无条件地为这些歧视规约背书,而命令黑人迁离。直到一九四八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为这种恶行踩下煞车。

美国最高法院判定:这种自愿签订之规约固然符合契约成立要件,但是法官作为政府成员,必须受宪法平等权的拘束。法院如果给予这种规约效力并且执行,那就等于法院自己参与侵犯少数族群的平等权。因此,法院拒绝执行这类规约。质言之,法院作为宪法与正义的维护者,不能同流合污助纣为虐,盲目地承认私人歧视性契约的效力!

相较之下,两者确有相似之处:都是主流族群运用契约自由排挤弱势,主流族群的歧视与恐惧也都没有任何理性依据。但美国最高法院在近六十年前,援引宪法而拒绝执行社会的歧视偏见;二十一世纪的台湾法院,居然有法官说「不要拿宪法压我」而甘为歧视背书。

这个判决其实反映了一种「歧视有理」的落伍思维。依法官的看法,小区住民以规约排斥爱滋患者,只不过是契约自由与财产权的体现。至于这个规约中涵盖了多少的不理性(爱滋其实不会轻易传染)与偏见(排斥同性恋),完全视而不见。在权衡双方利益时,法官完全站在强势群体的一边,无条件捍卫小区「正常人」的偏好,而不顾爱滋患者的尊严与基本生存权。

在法院的逻辑下,人权似乎不是弱势群体维系基本尊严的希望,而是强者颐指气使的武器!要知道,许多「关爱之家」的患者,已经是被家庭与社会的偏见排挤的天涯沦落人。如今只是谦卑地想找一个足堪生存的栖息住居,还要面临被驱逐的命运。如果换成妳我,面对这种无处可容身的命运,要怎么办?

肯定歧视行为,就等于承认「强可凌弱」的霸凌逻辑。弱势族群遭受社会排拒与贬抑之际,本就易有身心创伤。而若这种歧视是由国家正式予以背书执行,则会造成更严重的伤害!正因如此,在世界趋势上,「禁止歧视」早已超越「契约自由」,而成为多数先进法治国家的法律原则。「歧视弱者的契约」不但国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尚应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方面的制裁!

依此,法律与法院应把歧视本身当作「权利之侵害」,并致力制裁与矫正社会偏见。然而,我们的法官却漠视宪法平等权、「后天免疫症候群防治条例」之反歧视条款,以及民法第七十一条与第七十二条「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判定规约有效。莫非,契约高于法律,歧视偏好大于平等权、生存权与人性尊严?

从这个案子,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对于艾滋病的误解有多深!而即便是法界,对「反歧视」这个概念是多么地陌生!因此,除了法界应强化对「反歧视法」的认识外,卫生署以及自诩保障人权不遗余力的台北市政府,也应该积极介入协助本案患者融入社会,并致力于社会教育,以破除偏见所造成的疾病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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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7 08:45

支持,

不过您在这里宣传好象没有什么用呀,我们都是弱势群体,处处受歧视,当然希望能国家能好好宣传和推行「反歧视法」了,这样我们也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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