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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今日苏州园区体检感受
楼主: soyo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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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苏州园区体检感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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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soyoung在2006-11-8 15:09:26的发言:

今天打电话过去了,我说体检报告拿到了,什么时候去报到呢,人事说那就明天吧,说下午把班车地点告诉我,刚才的确有人打电话告诉我班车的地点,好像没什么异常。但是我还是担心他们还没有上网查我的体检报告,还不知道我的情况。昨夜做梦单位一下接受,一下不接受。早上起来头好痛。看来今夜还要煎熬。

如果他们不接受,我想学习霍克大哥,写封email给他们老外(我就是被他们一个老外面试上的),可是现在困难的是查不到他的email地址,上他们网站,只有一个info@...这类邮箱一般是人事或总经理助理看,恐怕转不到老外那里去啊。各位战友是否有好的建议。

我男朋友说一定要问出他们不接受我的理由,明确他们的歧视政策(现在有些企业怕曝光,不会告诉解聘的真实理由),以后一定有机会整他们。还有体检费用一定要报销。

给正在或者准备和公司理论的战友的几点建议!(转贴)

1.  很多战友法律意识薄弱,对基本的劳动法也不是很清楚,比如还有战友在HR的要求居然写很荒唐的申请书等。这些都是很不应该的,在和公司理论过程中,战友不要随便写什么申请,也不要随便签文件,一定要看清楚是什么内容。

2  不是所有的理论都需要升级为诉讼案件,如在和公司理论后,拿到一定的该有的赔偿金额的话,也是胜利,特别是在职的被要求离职的话,按法律,可以拿到几乎10个月以上的工资的,注意,这里绝不是基本工资!

 3. 大家不要过多顾虑公司会报复什么的,假如这些正义的理论都会遭到报复,那么很多企业都是血流成河了,企业也丢不起那个人,试想这种事情被公司的员工知道后,对公司的影响是非常大的,特别是注意保持公众形象的企业.他们要做出这种事情,必须经过慎重考虑得,公司必须考虑自己的形象,这种事情一旦被爆出来,对公司的负面影响时非常大的,公司为了这个形象,宁愿会选择赔钱。而且HR个人考虑报复的时候,他们必须考虑到自己之后一样可能被报复!而做HR的一个原则,是一定不能随便得罪人的,因为他们每天处理的都是人事的事情,也就是容易得罪人的岗位,处理不好被人报复的可能性更大,他们必须时刻考虑到自己的人生安全.所以报复是一种非常极端的手段,仅仅对这种正义的理论,还到不了那个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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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 07:41 |只看该作者

4  现在很多企业都是比较心虚的,所以大家必须纠正自己的心态,法律和正义都在自己这边,有些战友说,公司会使用各种手段来变相辞退,我想告诉大家的是,按照劳动法,不是企业想让你换岗就换岗,也不是想降低你工资就降低你工资,想让你病休就病休,想说你不适合现在岗位就不适合现在的岗位,说拿一个理由(比如迟到一次)开掉你就可以开掉你等等。他们这样做都必须要充分的证据向法官证明的,也必须事前得到你的签字同意.

5  现在中国的企业,大部分在辞退人,加班等操作上都不是很规范的,基本都会违反劳动法!所以大家不要觉得和公司理论很困难,主要稍加注意,都可以抓到企业很多漏洞!

6  另外,在体检结果出来,也要提醒HR不得公开你的情况,否则会告HR侵犯你的隐私权,这样可以避免体检后战友在面对公司同事的尴尬,而这个对HR的警告是一般驶可以震慑住HR的,他们也怕吃官司,甚至怕自己被别人报复。别让HR觉得公开你的情况,市理所当然的,是对其他员工的“负责”。很多人都不懂这个,所以现在很多HR也肆无忌惮地公开战友的体检结果。

7. 在现在的文件下,特别最近广东劳动局也下发了要求广东各劳动局要依法处理乙肝歧视纠纷的文件,即使企业不提任何"乙肝"字眼,一样可以告诉HR,企业已经强制检测HBV,已是为违规.有些HR居然说我们只检查两办半,而文件则是说乙肝表面抗原携带(也就是HBSAG),这个明显是很无知的说法,但居然有战友不知怎么反答.;两对半(乙肝血清标志物检测)检测已经远超HBSAG.

8.  企业即使不提"乙肝"字眼,只要战友懂得怎么维权,懂得使用法律保护自己, 同时要坚持,企业要辞退你,没有任何的补偿,也不可以随便辞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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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 07:42 |只看该作者

9. 另外,很多HR都会说按公司规定什么的,劳动法规定:公司的规章制度是以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为前提的,违背了这个前提,就是违反了劳动,拒绝HBVER很明显违反了国家的文件精神,也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甚至违反了宪法,那些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则是无效的,这些还会成为了起诉企业违规的证据

希望所有战友都能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要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所有战友团结起来,不要让这些HR再认为辞退HBVER是惯例,而是在违反国家法规,同时也是背离道德的!环境也是这样一步一步改善的。大家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该有的权益,不管是否上到法庭的那一步,只要拿到应有的赔偿,也是一种胜利!

最后想说一句,最近碰到的例子来看,战友据理力争的,或多或少都能拿到赔偿,少则几千,多则数万,有的情况是很容易就拿到了赔偿。企业在这些劳动纠纷案件中,一般都是处于被动地位的,劳动纠纷的案件很少有企业胜诉的,因为一般仲裁机构和劳动法都是偏向于劳动者的,特别是新的劳动合同法更是完全向劳动者一边倒,以后企业要辞退人,更加难,成本也更加高,这实际上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在国外,企业要辞退一个人,绝对不是简单的事情.

同时提醒大家在维权过程中,要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该做什么就做什么,避免公司抓你的把柄。注意在此过程中,HR也是表现得很狡猾的,一定要有防备心理!理论过程也要保持冷静,言语不能偏激.

详细的指导大家也都可以和阳光维权版主联系(E-MAIL:[email protected])或者打爱肝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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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 07:42 |只看该作者

《体检结果出来之后与人事部经理的战斗》应注意的法律!(转贴自空雨”)

我被:进行中!-体检结果出来之后与人事部经理的战斗
   
一文深深吸引,作为人事工作者,也作为战友有些话不吐不快!一个感觉,战友们据理力争,理为何物,乃法律也!可战友们与人事经理的斗争中太多专注于乙肝是否为传染病的问题上,其实你所面对的不是科普对象而是人事经理,人事经理为了要达到开除战友的目的,于理何在?他提出的依据是公司规章和劳动法规,战友们却缺少与之针锋相对的法律知识与其对抗!还要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诉,争取劳动仲裁,这是法律途径。

1  公司规定的正确性。    

人事经理:“我们公司有规定,公司的规定不能违反,那你现在想怎么样?”

         对乙肝员工的处理,我也不是第一次了一般都是这么处理的,都没什么问题,都成了惯例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请注意有三点第一依据国家法律,试问人事经理是依据国家哪条法律来禁止乙肝携带者的工作权利?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在哪里?

第二民主程序制定,既用人单位的规定除符合法律以外,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且必须要有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记录与备案,仅仅公司里某一个行政领导执笔写出来的规章制度如没有职代会的通过是不算数的;

第三向劳动者公示,这里是要向全公司每一个员工公示,仅仅是入职前对员工的培训,简单告之是不算数的,仅仅是在公司内部网站上公布也是不算数的,(因为没有向全公司的职工广而告之)公司规章必须要在公司内显著位置公示,或人手一本员工守则之类的规章制度,如果劳动者简单的一个“我不知道有这个规章制度”,而公司又不能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全体劳动者都知道,那么劳动仲裁部门只能判定,公司制度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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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 07:43 |只看该作者

2、坚决不辞职,宁可被开除。

  人事经理:按照公司的规定,你必须选择离职或病休”

辞职与被开除是两个概念,只要你同意辞职,那么一切劳动纠纷的法律后果是由劳动者承担,因为辞职是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请辞,是劳动者意愿的体现,那么公司就会逃避责任的追究,包括该支付的补偿金也会赖掉,宁可被开除也不主动辞职!

    如果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3、医疗期中的劳动合同。

   人事经理:“我们公司的规定是符合劳动法的,但你这个病不一样,如果你是工伤,我们当然会支付你的工资,还会支付你的医药费”

“你都长期病休了,都不在公司上班了,公司当然不会发你的工资了!”

     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享受病假,并享受病假工资参看《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病假期内工资标准各地不统一,可以去当地劳动局咨询。

假如劳动合同就要到期,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医疗期满。

4、加班工资的问题。

   最后如果非要走人,不要忘了,把自己每天的加班记录汇总,要求公司支付没有付的加班工资!比如每天超过8小时工作的时间,星期六、天的加班时间或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很多单位一月只休4天,还有4天要算加班工资!当然战友们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

    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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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济偿金问题。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如果公司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或一年之内月平均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假如工作3年,即付3个月的实际工资(注:有些劳动合同写的是基本工资1000元,交通费300元,通讯费300元,补助300元,那么计算月工资时一定不是以1000元为计算,而是1900元计算即实际月工资)可以参看劳动部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如果公司还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可以去劳动局办理失业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失业保险金为当地最低工资的80%,辞职就没有失业保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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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劳动合同将要到期,公司以乙肝携带为借口不续签合同。 

   如果公司不想与劳动者续约,并不是像大家以为的那样,就是合同到期失效,其实这是一个关键时刻,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愿续约,公司必须按劳动法的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医疗期内按劳动法的规定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续延至医疗期满.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没有正式的离职文件,则视为自动续鉴与上份合同期限一致的劳动合同,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还有规定,如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无书面劳动合同可视为自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要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将更高,所以如果以后遇上劳动合同将到期时,公司不与你续约,不要急,可以拖一拖,只要有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是不会好受的.所以就会发生,公司人事部力争在劳动期限快要到期时解决劳动纠纷,而不是等劳动合同到期之后解决.所以不要怕劳动合同到期的问题.当然如果公司一意不想要你在公司上班的话,也只有多找回一些经济补偿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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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 07:45 |只看该作者

7、随便说个理由,说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期内说你不胜任工作,公司必须要有书面的充分证据.且证据确定,并不是公司某人一句话就说不胜任的,否则劳动者可以不认可!将来有劳动纠纷公司在这方面会输的。如果合同期内,公司要调换工作,必须双方协商,因为劳动合同中有工作岗位的约定,如果协商不成,公司执意调换,将侵犯劳动者的工作权,在劳动仲裁中,有一种叫被迫辞职,就是公司为了达到劳动者辞职的目的,故意降低工资标准,故意调换工作岗位,属于侵权行为,在劳动仲裁中你可以拿签的劳动合同作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与工作岗位除非双方同意不可随意变换,可判定公司违约,是要赔偿的,这个是有成功的案例的,劳动者必须收集好相应的证据,以备劳动方面的官司。

建议每一位战友熟读有关人事法律,并精研之,想一想,人事经理用这些东西来打压战友,战友为什么不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已的权益呢?知已知彼才有胜算的, 其实人事经理最怕劳动者据理力争,甚至闹出点声响的事来,最怕!你不知道公司对HR的考核中,有群体闹事或突发事件未处理好,是HR的失职。只有研究透了对手,才能获胜,HR们要吃几次亏就会老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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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0 14:4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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