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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广西公务员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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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务员体检标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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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5 07:03

               广西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 6 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 5O - 60 次或 100 - 110 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 90mmHg - 140mmHg ( 12.00 - 18.66Kpa );
舒张压 60mmHg - 90mmHg ( 8.00 - 12.00Kpa )。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 90g / L 、女性高于 80g / L ,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 1 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 2 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 1 年内无出血史, 1 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 1 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 / 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 0.8 (标准对数视力 4.9 )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在 3 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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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5 09:21
楼主也是广西的?广西对标准第七条具体如何区别的麻烦说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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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6 08:00

两对半检查,除第一项外,其他为阴性,且肝功正常,如符合这两项条件,再检查DNA,如为阴性者,用人单位不得以乙肝病原携带者为理由拒绝录用,但入职后需定期复查肝功能。这只是官方的解释,具体还要看用人机关领导的怎么说。我有个朋友的同学,大三阳,转氨酶120,DNA阳性,还不照样进了市直机关,关键就在于他有老爸是公安局副局长,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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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7 11:29
那大三,肝功能正常都是不合格的,对吗?
天生我才必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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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8 07:59
请问法律界的朋友,这种情况我们能不能告他违宪?因为这个制度本身就违背了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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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8 10:05
大三肯定不行,这个是他们政府部门的解释,他说是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你能奈他何?算了,民不与官斗,有这个时间打官司,我都找到好几份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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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7 11:58
以下是引用不想说我是只鸡在2006-8-17 21:04:51的发言:
大三肯定不行,这个是他们政府部门的解释,他说是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你能奈他何?算了,民不与官斗,有这个时间打官司,我都找到好几份工作了。

你真强,大三还能找到工作,而且还是好几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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