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卫生守则>
>从中可以看出在香港饮食行业中只对霍乱或甲型肝炎经食物传播的传染病作出了限制,并没有对乙肝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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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守则适用于根据《食物业规例》、《奶业规例》及《冰冻甜点规例》必须领牌的所有食物业处所,包括但不限于:
(a) 食肆;
(b) 工厂食堂;
(c) 食物制造厂;
(d) 奶品厂;
(e) 冰冻甜点制造厂;
(f) 烧味及卤味店;
(g) 新鲜粮食店;以及
(h) 冻房。
个人健康与卫生及员工培训
(a) 食物业处所经营者须确保所有处理食物的员工:
(i) 没有腹泻、呕吐、发烧、咽喉痛、腹痛或黄疸病等疾病或传染病的症状;
(ii) 并非霍乱或甲型肝炎等经食物传播的疾病的带菌者;以及
(iii) 身体外露部分没有流脓伤口或疮肿;耳朵、眼睛及鼻子亦无流出物。
(b) 受到或怀疑受到传染病感染的食物处理人员须立即向管理层报告病情或病征及向医生求诊,并应立即暂停所有可能会直接或间接接触食物的工作,包括接触食物用具或设备。
(c) 被卫生主任勒令停止参与食物业工作的食物处理人员,须先获得卫生主任的书面批准,才可再次处理食物。
备注:《食物业规例》第24条规定,任何人士如准许有上文第(a)及(c)项所述病征的人员参与处理食物的工作,即属违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