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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问 参加浙江省2005公务员的朋友或是自己身边有人参加过一个关于体检的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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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9 03:26

2006年浙江省公务员笔试成绩出来了

我排在我所报考的法院职位的第一名 机会大大

但是我担心接下来的体检

我是大三阳 但是肝功能正常 DNA正常

所以想问

2005年浙江省公务员体检时 像我这样的情况是作为合格还是不合格的

有没有大三阳也算合格的例子啊

知道的朋友说一下 我真的很着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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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1 00:24
2005年浙江省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公告
2005年浙江省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公告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2005年浙江省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公告 为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满足各级党政机关补充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2005年全省党政机关考试录用部分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2005年全省各级党政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4985名,其中:省级机关招考75名,省属公安、监狱劳教等单位招考446名;市级机关招考866名;县(市、区)级机关招考2840名、乡(镇)机关招考758名。具体的招考单位、招考职位(专业)、招考计划和报考条件,详见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发布的招考简章,或于12月9日以后登录下述网站查询: 浙江人事编制网(gwy.zjrs.gov.cn) 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www.zj.gov.cn) 浙江在线(www.zjol.com.cn) 浙江人事考试网(www. zjks.com) 浙江人才交流网(网址:www.zjrc.com) 浙江继续教育网(www.jxedu.com.cn)。二、招考范围、对象和条件(一)招考范围、对象 招考的范围和对象为: 1、2005年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浙江户籍的社会其他人员; 2、2005年在浙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生源应届本科毕业生; 3、硕士以上毕业研究生。 各市、县(市、区)机关的具体招考范围和对象详见各市、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发布的招考简章。中小学教师报考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须由本人书面报告所在学校,经考试、体检、考核,取得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后,在2005年暑假期间办理录用手续。委培生报考须征得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成人高校毕业生需取得毕业证书后按社会其他人员报考。(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报考省级机关的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律专业(职位)的,必须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4、身体健康,年龄为35周岁以下(1969年12月1日以后出生)。其中报考公安机关、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的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74年12月1日以后出生); 5、报考公安机关、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的,男性身高1.68米以上,女性身高1.58米以上;两眼裸视力4.8以上。其中,报考计算机、法医、通信工程、财会、审计、金融、法律、文秘、档案管理、临床医学、外语类、生化、光学图像专业(职位)的,视力可放宽到两眼裸视力4.5以上。报考公安机关的需进行体能测试,测评总分必须达到180分以上。 6、具备拟报考职位(专业)所需的其它资格条件。三、报名办法 省级机关和省属公安、监狱劳教等单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不再组织现场报名。市、县(市、区)机关采取网络报名或现场报名两种方式,具体由各市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一)网络报名 报名时间: 2004年12月12日--12月17日。 报名网址:浙江人事编制网公务员招考专栏(网址:gwy.zjrs.gov.cn)。 网上初审结果查询时间:2004年12月15日—2004年12月20日。 具体办法:报考者登录浙江人事编制网,注册并选择职位进行报名,如实填写、提交《浙江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表》及相关材料信息(不如实填写,一经发现,取消报考、录用资格),在3个工作日以后至查询时间截止之日止,登录浙江人事编制网,查询报名资格网上初审结果,初审通过的得到报名序号。 通过网上初审的报考者,按照报考单位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携近期免冠1寸正照1张和报名序号,到现场办理确认手续,缴纳报名考试费,领取准考证主证,并在2005年1月24日--28日登录浙江人事编制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副证。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的,现场确认的同时进行体能测试。逾期不到现场办理手续的,视作放弃报考资格。 在办理报名确认时,200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还应准备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高教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其他人员准备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供备查。省级机关和省属公安、监狱劳教等单位的网络报名现场确认时间:2004年12月25日-- 26日,地点:浙江大学西溪校区北门室内田径馆(杭州市天目山路148号)。各市、县(市、区)机关的网络报名现场确认时间及地点,见各市、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发布的招考简章。(二)现场报名 组织现场报名的,在现场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及办理相关手续。 符合报考条件的2005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其他人员,携近期免冠1寸正照1张和相关证件(证明,有关材料要求同上),按各市、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规定的报名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根据招考职位(专业)要求进行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者发给准考证。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的,同时进行体能测试。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在现场报名确认或现场报名时,提供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或低保证复印件,经负责考务工作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免除其考试考务费用。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公共科目为《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含综合基础知识)两门,由省统一组织考试。专业科目笔试,根据招考职位专业要求,全省统一设文秘、法律、计算机、行政管理、经济管理、财会、审计、统计、财政税务、城市规划等10个专业,实行全省统考。 全省统一笔试时间:2005年1月29日--30日。《申论》、专业科目笔试成绩满分各为100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分120分。市、县(市、区)机关不能归入上述全省统考的10个专业大类的专业科目,由各市、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单独组织专业测试,具体测试办法见各市组织、人事部门发布的招考简章。省级机关和省属公安、监狱劳教等单位不能归入上述10个统考专业大类的专业科目,由用人单位在公共科目笔试、面试入围人员中组织专业测试。 (二)面试。面试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合格分为60分。面试前,对通过网络报名的人员须进行资格复审,证件不全或者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个人网上填报内容不相符者,不得参加面试。五、招考办法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的方式进行。省级机关按招考专业组织报名、考试,省属公安、监狱劳教等单位按招考职位组织报名、考试。市以下机关按职位还是按专业组织考试,见各市、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发布的招考简章。 笔试以后,由省统一划定专业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和最低录用控制分数线。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上线人员中,根据各级机关各招考专业(职位)报考者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专业(职位)计划数的一定比例确定面试对象。面试结束后,按考生笔试成绩总分除以笔试科目门数再乘以50%,加上面试成绩分数的50%合成总成绩。按专业组织考试的,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各招考专业计划数的一定比例确定考试入围人员,再由用人单位与入围考生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对象,并组织体检、考核;按职位组织考试的,从高分到低分按各招考职位计划数的一定比例确定考核、体检对象。具体比例见各市、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发布的招考简章。省级机关和省属公安、监狱劳教等单位,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专业(职位)考录计划数的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专业(职位)计划数的1:2比例确定考试入围人员。其中,省级机关按专业招考计划2名以下的,按1:4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按1:3的比例确定考试入围人员。 报名人数不足招考计划3倍的专业(职位)或笔试后面试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可酌情核减招考计划或进行调剂解决。 体检、考核工作分别由各市、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和省级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体检工作按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通知》(浙人公〔2001〕26号)和《关于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公〔2004〕17号),以及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办通〔2003〕第30号)执行。在体检工作实施前,若国家有关部门正式下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等新规定,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考核工作根据《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浙人干〔1996〕95号)、《招收人民警察考核实施办法》(浙人干〔1995〕82号)、《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浙人干[1998]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按专业组织考试的入围人员,实行录用资格有效期制度。经双向选择未被录用的入围人员,其录用资格保留到下一年度招考公告发布之日止。具体按《浙江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资格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0571-87053061 网络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571-87057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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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1 02:13

你这个是过时的 现在是这个 但问题是表述的很模糊 不知去年具体是怎么操作的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卫生厅

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

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人公〔2005〕68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省级各单位:

现将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体检时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公开平等、实事求是的原则,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要加强对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尽快熟悉和准确掌握体检标准。认真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宣传工作,让招考单位和广大报考人员及时了解体检标准、程序和相关要求。对在体检工作中因违纪违规、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管理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设区市的市级体检中心进行。体检组织单位和体检机构要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执行,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体检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要慎重处理,必要时可作进一步检查和确诊。各市应建立由5-7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体检疑难问题进行技术论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涉及报考人员隐私的体检结果应予严格保密。

三、招考单位和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复检要求,体检组织单位应及时予以复检。复检应在录用管理机关指定的其他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报考人员对能当场告知的检查结果有异议,如心率、血压、视力、听力、身高、体重等,可当场向体检组织单位申请复查,经同意后即时复查。为切实维护报考人员和招考单位的合法权益,各级人事、纪检、监察机关在录用过程中对报考人员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报考人员进行复检。

四、《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印发执行后,省人事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通知》(浙人公〔2001〕26号)、《关于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公〔2004〕17号)即予废止。公安、司法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仍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办通〔2003〕第30号)规定执行,其复检程序和要求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人事厅反馈。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卫生厅

二○○五年三月八日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以来,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标准,这些办法和标准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人事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机关工作的需要,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从事录用工作人员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现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体检时,参照执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录用主管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或批准。

附1: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附2: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人事部 卫生部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附1、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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