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
前提:我是一名日资企业的辞职工人,04年07份进入该工厂,06年1月份(全部是公历)提出的辞职.05年一整年都在职工作,且无请长假和旷工.该厂发放年终奖的规定是凡发放之日还在职的就可以拿到,但我辞职的到期日是06.01.27(28号是春节)而该厂的发放日期是2月(也就是过完春节),因此厂方说我拿不到此年的年终奖.对此我曾在在职期间以E-MAIL的形式询问过我们当时的人事部长,现添付如下:
部长早上好:
有關年終獎的發放方式,我作為一名1/23即將離職的人員有以下疑問懇請肖部給予解答。
1, 既然叫“年終獎”是否是以幹完一年為享受條件
2,根据国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条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个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点工資;(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資。”以及《〈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幹具體范圍的解釋》第二条有關獎金范圍的規定:“(一)生産(業務)獎包括超産獎、質量獎、安全(无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既然,年終獎作為獎金的一部分,是否應当属于勞動報酬的范圍。勞動者是否有權主張用人單位按照約定給予勞動報酬。
3,在過去的一年中、我也同其他可以拿到年終獎的同事一樣提供了勞動,是否也應得到同樣的勞動報酬。
4,如果以上是正確的,那我在04/07/13至05年底一直在職(06年1月才提出離職)。若公司依據勞動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我是否有權享受作為對該段時間工作予以獎勵的年終獎。
以上懇請肖部給予指點:若有用詞不當之處還請多多包涵。
此致
敬禮
期回复如下:
1, 年终奖不是法律规定必须发放的项目(无任何法律规定),是否发?如何发?发给谁?何时发?法律没有强制规定。
2, 你所提到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相关解释,适用于统计工作,而不适用于劳动管理,相信如你仔细研读了全文的话,你应能理解。
规定中所谓的“工资总额”是一定时期企业直接发给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它是一个统计标准。其目的是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
“工资总额”中包含的工资项目很多,其中的奖金包含的项目也很多,但并不是这些项目包含在一个企业的“工资总额”中就是必须发放的工资项目。
比如奖金中还包含有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工资总额”中也包含有计件工资,实习工资,利润提成,物价津贴等等。显然这些不是每个企业都必须发放的项目。
以上相信你应该可以理解。
3, 如你所讲,年终奖是属于奖金的范围,所谓奖金就是“奖励金”,它不是劳动报酬,也不是分红利,每个员工的劳动报酬每月都有按时足额支付,离职时也会同样会一次结清。
奖励的目的是什么呢?是为了鼓励员工今后做得更好,为企业作更大的贡献。
4,而且,这做法近几年都是一样,不是今年才这样实施的,是全厂适用的,也不是针对某一个的希望你理解。希望以上的解释能助于你对公司年终奖发放的方案有更清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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