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携带者权益诉讼案中现存突出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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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基础:遵循《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力,为保障乙肝携带人群(本报告以下简称HBV)的合法权益,对目前已判决共12例乙肝案例与有关媒体报道整理、分析而得出>>
报告发现的问题:>>
1.歧视及歧视带来的严重社会后果(如03年周一超杀人案、05年江西纵火案)>>
2.缺乏畅通的司法救助渠道与完善的相关法律保障体系
3.庞大的受害人群——1.3亿HBV病毒感染者与他们的亲人
报告前述:
自2003年中国首例因乙肝携带(HBV)歧视杀人案(周一超案)至今已两年,这两年在政府、民间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等努力下,为消除乙肝歧视取得很大的进展,例《公务员体检标准》出台和新《传染病防治法》修订。但在取得进展的同时,这两年乙肝歧视确更为严重,例今年夏天《海口晚报》报道HBV被小学拒收导致剥夺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事件;《今日安报》报道的高等院校高招中违反教育部规定将HBV退档事件等,足以说明现中国乙肝问题已经进入倒退式的发展!
导致问题大幅出现,很大程度是由于各种歧视和现适用的法律与司法救助途径中存在的问题突显出来致使的。HBV志愿者通过总结两年来全国已判决的12例乙肝歧视诉讼案和有关媒体报道发现,12例乙肝歧视诉讼案中,乙肝携带者仅仅赢了一案——张先著案,占胜诉率的9%,而且还仅仅是“名义上的胜诉”!通过对这12例案例和对有关媒体报道整理分析表明,我国的法律体系在保护乙肝携带者权益方面非常不完善。益。
对于本报告中发现存在的问题,综述出来一个是司法与救济问题、一个是歧视。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体系与便于实际操作的法律是造成歧视的一个最大的根源.本报告旨在呼吁政府和立法机关关注这一现象,尽快制定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以保护这些弱势人群的合法权.
一、HBV诉讼难立案(HBV诉讼连最基本的请求立案受理权利都无法保障)
1. HBV案件立案时大面积遭遇“不受理”
此类情况往往是法院以“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以“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理由驳回起诉)。以“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的占案例整体的54.5%;
案例有(本报告所引用的案例见附后个案简述):
1.江苏朱小艳(化名)案 2.浙江陈舜元案 3.海南黄某乙肝歧视第一案 4.河北经贸大学55名新生乙肝歧视案 5.华东师大的张方乙肝病毒携带者考研不录取案
2.立案在各地法院受理标准不一
2003年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安徽张先著案和2003年海南黄某乙肝歧视第一案,张案比黄案早5个月,结果张案被受理并最终获胜诉,而黄被裁定不属受理范围驳回起诉;
3. HBV诉讼立案中,法院无法确认案件纠纷性质
如河北经贸大学55名新生乙肝歧视案,同一纠纷在同一法院中,法院首先以不是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其后又针对当事人申请行政诉讼再次以不是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驳回起诉,这样一个简单真实存在的侵权纠纷,居然在法院成了游离法律以外的“特殊诉讼案例”,既不是民事、也非行政、更非刑事,是不是意味着现行的我国诉讼法律体系碰到了一个新的其他诉讼?(案例见河北河北经贸大学55名新生案)
二、 乙肝携带者权益诉讼审理难
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导致对“乙肝歧视”没有一个具体的概念,在诉讼中“平等”得不到体现,虽然《传防法》《劳动法》《教育法》等有部分法律条文规定,但也因太过抽象与空洞,对侵权行为缺乏相应的惩治、保护与强制,致使这些法律条文可操作性弱。这些情况如公务员体检规定“医师可根据需要添加项目”、如企业“企业有用工自主权”肆意乙肝体检等,这样的情况致使许多案件在审理时,遇到没有或缺少相应的法律支持,致使案件判决结果有失公平;
另外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受某些因素影响,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正确审理案件,甚至很多时候出现违反法律规定审理案件的情况,导致被侵权人败诉。如在湖南国税局案件中,法院无故延期开庭而不事先通知诉讼参与人、准许被告证据时效后举证(并因此休庭延期开庭)、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违法帮助收集有利被告的证据。
案例: 1.湖南国税案 2.河北河北经贸大学55名新生行政诉讼案,法庭在第一次通知开庭日期时到开庭前几分钟才告知诉讼当事人延期开庭,在第二次通知的开庭时间到了后,当庭又被无故告知延期开庭。
在审理难问题上,还有就是因HBV的被诉对象往往是一些机构、单位,这些对象在行政职权、经济实力等资源获得方面占有充分优势,在维护权益过程中因HBV知识信息匮乏,不能充分了解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更不知道如何去行使和保护这些权利,加上法律程序的繁琐和法规的庞杂等客观障碍,就容易造成诉讼地位上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极易造成实体上的不公正。
其次因审判人员不懂相关医学知识而致使案件判决结果有失公平,这个现象在案件的审理中也是不小的。
三、诉讼审理期限的问题
在审理诉讼中审判人员应本着高效的原则,除了严格遵守法定审理期限外,还要尽可能缩短审理期限。而象河南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彭某案自2004年9月至今还未判决。
四、 因法院的原因导致增加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HBV往往因疾病的治疗导致经济状况困难,在因权益被侵害请求司法救济时需支付诉讼费用与律师费,根据现判决的12例案件中,60%的HBV诉讼都是在外地进行,这样势必要花费高额的交通住宿等费用。而如果基层法院在审理中不认真领会便民指导原则或是不遵循诉讼法规而肆意违反,必然会导致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成本大幅增加。这样的情形在12例案件中,因法院的原因导致增加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的占30%.
案例:
a.湖南新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后乙肝歧视第一案。案件中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在通知开庭日期的前一天电话才告知延期,第一次开庭35分钟时又因准许被告申请证据时效后举证再次休庭延期。
b.河北河北经贸大学55名新生行政诉讼案。法庭在第一次开庭日期时在当事人到达法庭离开庭前几分钟告知诉讼当事人延期开庭,第二次开庭当事人全部到庭后,当庭又被无故告知延期开庭。
从上述四方面情况可以基本说明现行法律体系对HBV权益的保护力度严重缺乏,尤其是对侵权后的惩罚与具强制作用的法律空白与漏洞。因法律的空缺,加上其他各种原因,社会人为的将HBV变成了一个弱势群体,这些因素综合后表现的就是一个结果——歧视!
歧视具体一般表现为入学歧视、就业歧视、家庭婚恋歧视等方面。
因我国对HBV与其传染途径的科普不够,各学术争议、医生、专家学者对HBV认识不一,加上现在泛滥的乙肝医药广告,严重导致社会公众对乙肝携带者不正确认识,产生恐惧。国家虽禁止乙肝医疗广告与明令宣传治疗乙肝的药物广告不合法,但由于乙肝携带者数量庞大、乙肝携带者普遍转阴心情迫切,因而乙肝医药市场(和潜在市场)极其庞大,在法律对于违反这些禁止与命令的惩治措施缺乏、不力,药厂和医疗机不惜违反国家规定,大作特作乙肝的医疗广告和药物广告,出于利益驱使,乙肝广告几乎无一例外地采取了刻意夸大乙肝的危害性和传染性的做法,大力渲染所谓“乙肝-肝硬化-肝癌”三部曲,大力渲染乙肝的传染性,在公众中制造“乙肝恐怖论,大多数社会公众接受的就是从这些乙肝广告中认识乙肝、得到所谓“乙肝常识”的,公众被灌输了这样的“乙肝知识”之后,产生了对乙肝携带者产生恐惧和排斥,为当前日益加剧的“乙肝歧视”提供了社会认知的基础。
案例:
a.今夏某著名肝移植专家撰写肝硬化病人夏季保健的文章时,称蚊子可以传播乙肝病毒,此文经《解放日报》在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扬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刊载也造成误导。
b.2001年资料显示,在新闻媒体发布的医药类广告中,治疗乙肝的广告占到了四分之一多。,解放军302医院2005年9月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 32%的慢性乙肝患者有过上当经历。
乙肝携带者连《宪法》赋予的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都被剥夺了,而这个侵权行为在法律上又得不到保障,是不是意味着社会对这个人或群体完全抛弃?虽1995《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和2005《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出台,但在今年3月份浙江省人事厅声称该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加测乙肝两对半”、湖南省国税局2005年公务员招考被乙肝携带者考生告上法庭、企事业单位福利体检中检查并公布乙肝项目(或以乙肝携带为由开除员工解除劳动合)…
通过本报告看占全国人口1/10的这个特殊群体,可以清楚的看出,想要让这些携带者能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让他们“合法维权、理性维权”,是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保护机制与相关法律体系作为保证的。
就HBV来说,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它将给社会、国家造成严重损害,这在周一超案件和江西纵火事件中可以得出,这是血和生命的教训!因此,在“保证公众健康、预防乙肝传播”的前提下,建立一个全面平等详实的法律体系,以切实解决乙肝携带者群体普遍受歧视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卫生问题,我们没理由让他真正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将有利于数以亿计的乙肝携带者与全国人民共同享受我国改革开放的成果,更有利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