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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北京军区总医院的自体干细胞移植做广告,可恨的骗子。 ...
楼主: 云帆风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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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军区总医院的自体干细胞移植做广告,可恨的骗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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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这种据称可以让吸毒者戒除毒瘾并控制“复吸”的脑外科手术,在全国各地风靡,手术戒毒也立即引起了医学界的争论,因为一些专家认为这项手术不够安全。争论引起卫生主管部门的重视,这一年11月,卫生部发布通知限制手术戒毒的开展。卫生部就脑科戒毒手术中的有关问题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得出结论:这项手术不能作为临床服务项目向毒品依赖者提供。  与“断骨增高”“手术戒毒”相比,“基因治疗”更加让普通人坠入云里雾里,由于涉及最前沿的生物技术,很少有人真正理解这种治疗方法,更难以了解其中的风险。而正是这些处于科学前沿尚处于实验阶段的技术,在管理的真空中,获得无拘无束的空间,一些人将它们直接应用在临床治疗当中。  “基因治疗”完全颠覆了传统医学治疗疾病的途径,如果说传统的吃药、打针、手术像是在出了问题的机器上修修补补,那么“基因治疗”就是直接针对机器故障的原因,改造这台机器。基因就是一套密码,让上一代正确地把生理信息传递给它的下一代,如果遗传中出现了错误,就会出现病症,所以,只要纠正这个密码错误,就能够治疗疾病。  问题是,去执行“纠错”任务的基因,自己是没有办法到达“事故现场”的,它必须借搭一辆“车”——分子载体。目前运送基因的“车”是病毒,这种看上去很不受人喜欢的东西,最大的特长是很强的感染能力,想想看,当我们感染感冒病毒后,要不了多久,身体各个部分就陆续开始发炎了。  当然,在“基因治疗”中,我们需要这些病毒只充当交通工具,而不是感染人,但怎样限制它的“恶习”,却是一个难题,自从1990年第一例“基因治疗”的实验以来,已经有病人在参加“基因治疗”的实验中,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最近报道的一则病例中,美国女子乔尼.莫尔因为风湿性关节炎,在医生的推荐下接受了“基因治疗”。2007年2月26日,医生为乔尼.莫尔注射了一种带有特殊基因的病毒,到7月24日,因为全身广泛性出血和肝脏衰竭,这位36岁妈妈的死亡,被认为与注入她身体内的病毒有关。  在乔尼.莫尔之前,还发生了数起与“基因治疗”有关的医疗事故。“基因治疗”和“神经干细胞移植”一样,被认为在将来会让众多病人受惠,比如癌症、艾滋病的治疗,有可能在“基因治疗”的途径上取得突破,不过直到目前,“基因治疗”还被限制在试验的范围。  紧箍咒  “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奈何?”一位神经康复医师的无奈,正揭示了生物医疗技术发展进入加速度以后,患者面临的困局。接受过“神经干细胞移植”的小董,内心很矛盾,他怀疑这个治疗方法,但又不希望它“消失”,他期望这最后的救命“稻草”说不定能给他带来奇迹。  对于尖端的生物技术,普通的患者很难判断真伪、评估风险,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必要的法规,才能保障患者权益。一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正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其中对干细胞、基因治疗、中枢神经系统手术戒毒、人工心脏植入技术等新技术的临床应用,制定了详尽而严格的管理规定,这个专门针对“新技术”的管理办法,有望让小董们获得安全的治疗。  卫生部准备使用“医疗技术分级、分类管理”的办法,为“新技术”诵念紧箍咒。《管理办法》把医疗技术分为3个等级,其中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尚需进一步验证或者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重大伦理问题或者高风险,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被列为第三类医疗技术的治疗技术,《管理办法》特别严格规定了审批、监督的程序。记者咨询卫生部医政司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认为“神经干细胞移植”也应该属于第三类医疗技术,这个《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后,目前开展“神经干细胞移植”的医疗机构,将按照办法受到管理。  《管理办法》中规定:新研发的第三类医疗技术首次应用于临床前必须经过卫生部组织的安全性、有效性论证和伦理审查。卫生部指定或者组建的机构或者组织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工作。  对于第三类医疗技术而言,只有在通过卫生部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价,获得批准后,才能在临床上使用这一项医疗技术。即使已开展一项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准许,也不是一劳永逸。“医疗机构应当自准予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之日起2年内,每年向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  如果在使用一项第三类医疗技术过程中,发现“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等情况,卫生部将要求停止这项技术应用于临床。  有了《管理办法》的约束,一项“新技术”在应用于临床治疗之前,将受到严格的审查,一旦实施,“现在还没有相应的法规规定允许做,还是不允许做”的理由将不再成立。不仅如此,已经开展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将只能有6个月的时间争取自己的“合法身份”:“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没有提出评价申请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决定不予诊疗科目登记的,一律停止临床应用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卫生部明确规定人类体细胞克隆技术等医疗技术不得用于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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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五条 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 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二)高风险;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将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列入本行政区医疗技术目录。  第十条 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疗机构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必须是卫生部公布的准予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不得在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  第三章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  第十四条 属于第三类的医疗技术首次应用于临床前,必须经过卫生部组织的安全性、有效性临床试验研究、论证及伦理审查。  第十五条 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实行第三方技术审核制度。  对医务人员开展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技术审核,由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卫生部指定或者组建的机构、组织(以下简称技术审核机构)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者组建的技术审核机构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卫生部可以委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指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进行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体系;  (二)在医学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  (三)学术作风科学、严谨、规范;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建立审核工作制度,制定并公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程序,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  审核工作制度、程序和专家库名单报送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技术审核机构专家库成员应当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并担任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四)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评价工作;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技术审核机构聘请上述人员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第二十条 专家库成员参加技术审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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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或者第三类医疗技术前,应当向相应的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  (一)该项医疗技术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  (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诊疗科目;  (三)有在本机构注册的、能够胜任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条件;  (五)该项医疗技术通过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  (六)完成相应的临床试验研究,有安全、有效的结果;  (七)近3年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  (八)有与该项医疗技术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措施;  (九)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时,应当提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级别、类别、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情况、相应科室设置情况;  (二)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  (三)该项医疗技术的基本概况,包括国内外应用情况、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措施、疗效判定标准、评估方法,与其他医疗技术诊疗同种疾病的风险、疗效、费用及疗程比较等;  (四)开展该项医疗技术具备的条件,包括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资质、相关履历,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其他辅助条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五)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报告;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  (一)申请的医疗技术是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申请的医疗技术未列入相应目录的;  (三)申请的医疗技术距上次同一医疗技术未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时间未满12个月的;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审核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在12个月内向其他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同一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再审核。  第二十五条 技术审核机构接到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后,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相关专业专家按照审核程序和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并出具技术审核报告。  第二十六条 技术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或者到现场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结论实行合议制。参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人员数量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每位审核人员独立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署名。  技术审核机构根据半数以上审核人员的意见形成技术审核结论。技术审核机构对审核过程应当做出完整记录并留存备查,审核人员的审核意见与审核结论不同的应当予以注明。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确保技术审核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并对审核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自做出审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结论送达申请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九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申请材料、审核成员书面审核意见、审核成员信息、审核结论等材料予以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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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技术审核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可以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将审核结果报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  技术审核机构每年向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年度开展技术审核工作情况;未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  第四章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定第二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卫生部负责审定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方可审定其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  (一)技术审核机构审核同意意见;  (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应诊疗科目;  (三)该项医疗技术与医疗机构功能、任务相适应;  (四)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30日内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经登记后医疗机构方可在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技术。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相应专业诊疗科目及其项下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和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和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的评估。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  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具有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展不同级别的手术进行限定,并对其专业能力进行审核后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自准予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之日起2年内,每年向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  必要时,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  (二)从事该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  (三)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四)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五)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  (六)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出现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情形的,负责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的相应医疗技术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出现第四十一条第(三)、(四)、(五)、(六)款情形的,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组织对医疗技术安全性、有效性进行论证。根据复核结果和论证结论,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做出继续或者停止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决定,并对相应的医疗技术目录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批准其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一)与该项医疗技术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设备、设施、辅助条件发生变化,可能会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带来不确定后果的;  (二)该项医疗技术非关键环节发生改变的;  (三)准予该项医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后1年内未在临床应用的;  (四)该项医疗技术中止1年以上拟重新开展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工作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审核。在定期审核过程中发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做出是否注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该项医疗技术登记、继续或者停止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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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审核。在定期审核过程中发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做出是否注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该项医疗技术登记、继续或者停止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擅自在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已经准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撤销医疗技术登记:  (一)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不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规划的;  (三)未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  (四)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五)医疗技术与其功能、任务不相适应的;  (六)虽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但不再具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条件的;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一)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临床应用新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的;  (三)临床应用未经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立即停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或者擅自临床应用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准予医务人员超出其专业能力开展医疗技术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未经医疗机构批准,医务人员擅自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十三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审核机构技术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技术审核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技术审核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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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  (二)超出技术审核权限或者超出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医疗技术目录,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  (三)受理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的;  (四)严重违反技术审核程序的;  (五)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技术审核工作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技术审核机构在第(一)、(二)、(三)、(四)项情形下做出的审核结论,卫生行政部门不作为批准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的依据;已经准予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第五十四条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对参加技术审核工作的专家库成员进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5年内不再聘请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并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及指定技术审核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  (一)在技术审核工作中不能科学、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价意见的;  (二)严重违反技术审核程序的;  (三)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技术审核工作的;  (四)在技术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技术审核机构工作人员在技术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以及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技术审核机构应当禁止其参与技术审核工作,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技术审核机构5年内不得再聘任其参加技术审核工作。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技术审核工作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没有提出技术审核申请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决定不予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的,一律停止临床应用第三类医疗技术。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临床应用的第一类医疗技术和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与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八条异种干细胞治疗技术、异种基因治疗技术、人类体细胞克隆技术等医疗技术暂不得应用于临床。  第五十九条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试验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法律、法规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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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  附件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  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的医疗技术:克隆治疗技术、自体干细胞和免疫细胞治疗技术、基因治疗技术、中枢神经系统手术戒毒、立体定向手术治疗精神病技术、异基因干细胞移植技术、瘤苗治疗技术等。  二、涉及重大伦理问题,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同种器官移植技术、变性手术等。  三、风险性高,安全性、有效性尚需验证或者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利用粒子发生装置等大型仪器设备实施毁损式治疗技术,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肿瘤热疗治疗技术,肿瘤冷冻治疗技术,组织、细胞移植技术,人工心脏植入技术,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治疗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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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0 14:35 |只看该作者
四、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基因芯片诊断和治疗技术,断骨增高手术治疗技术,异种器官移植技术等。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直接与干细胞移植相关条款
第五十八条异种干细胞治疗技术、异种基因治疗技术、人类体细胞克隆技术等医疗技术暂不得应用于临床。  第五十九条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试验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  附件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  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的医疗技术:克隆治疗技术、自体干细胞和免疫细胞治疗技术、基因治疗技术、中枢神经系统手术戒毒、立体定向手术治疗精神病技术、异基因干细胞移植技术、瘤苗治疗技术等。三、风险性高,安全性、有效性尚需验证或者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利用粒子发生装置等大型仪器设备实施毁损式治疗技术,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肿瘤热疗治疗技术,肿瘤冷冻治疗技术,组织、细胞移植技术,人工心脏植入技术,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治疗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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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多名疫苗受害者:法院门口击鼓喊冤(组图)
击鼓缘何不生堂,法律为谁在服务?
官真的大于法吗,那我们还要法吗?

在古时候,县衙门前有一面大鼓,百姓如有冤屈,拿起鼓槌敲响大鼓,县太爷就即刻升堂断公道,这种雷厉风行的作法是值得赞许的。可是如今的衙门呢?确是千呼万唤不出来,敲鼓升堂也不理睬,不知这是历史的自然倒退还是人为造成的倒退。




  山西高温变质疫苗案受害老百姓们提起民事诉讼7个月了,可是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既不立案也不驳回,200余天来,他们多次当面、电话敦促、公开问责均遭该法院搪塞,至今没有任何结果。




  近来他们听说,该法院院长李克宁因索贿、受贿被捕,认为正义有了出头之日,他们想象逮捕了贪官李克宁,搞一次“击鼓升堂要求立案”活动,一定会走出“黑包公”。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2009年8月24日上午10:00,多个山西高温变质疫苗受害家庭,每家派了一个代表来到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击鼓升堂要求立案”,他们期望击鼓震醒法官们没有泯灭的良知,为民做主、公平断案。




  但是,隆隆的鼓声从10:00一直敲到12:30,迎泽区人民法院竟然不予理睬,疫苗受害人们只好自喊“升堂┄!”再喊“威武┄!”,幻想法院中能走出“黑包公”。围观的老百姓评论这个法院今不如昔,古代时老百姓击鼓鸣冤,县太爷会立即升堂的,这法院的水准不如封建时代,枉挂人民法院的牌子。




  06年以来,山西疫苗管理权380万卖给了私营小公司,老板大赚昧心钱,雇佣游民往疫苗上贴“山西疾控专用”垄断标签,疫苗在大楼里数十小时高温暴光停放,导致高温暴露而变质,山西众多接种者因疫苗致死、致残。




  例如,山西省洪洞县易文龙的女儿,接种流脑A+C疫苗后,得了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落下继发性癫痫后遗症;




  太原低保市民高崇杰接种流感疫苗后,大吐血、肝肾衰竭;




  柳林县农民王明亮的小儿,接种乙肝疫苗后,患脑病抽风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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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小店农民高径女儿,接种流脑疫苗后,患脑病抽风;




  太原市民刘新民的儿子,接种麻腮风疫苗后,患免疫系统疾病;




  太原市民原霞的儿子,接种乙肝疫苗后,患脑病抽风;




  柳林县农民冯向光的儿子、李常勤的儿子,接种疫苗后都得了原因不明疾病。




  ……




  他们要求山西省卫生厅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解决问题,遭到了无理的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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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奈之下,2009年1月起,疫苗受害人们陆续向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投递了民事诉讼状,依法诉讼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华卫时代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为了牟取私利在山西兜售贴有“山西疾控专用”标签的高温暴露疫苗,他们的亲人因接种了这样的违法疫苗致死、致残。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但是,疫苗受害人们的民事诉讼状,投入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如同石沉大海没有了回音。




  当超过7日时限一个月时,疫苗受害人们询问迎泽法院为什么不立案,法官称此案需要上级法院业务指导,结果一回来就立案。




  超过7日时限两个月时,疫苗受害人们向迎泽法院送了“敦促书”,指出迎泽法院严重程序违法,如再不作为要进行问责。




  超过7日时限三个月时,疫苗受害人们向迎泽法院送了“问责书”,指出迎泽法院枉法司法,有意不作为帮助被告逃避法律制裁,并警告迎泽法院必要时进行公开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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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7日时限四个月后,疫苗受害人们开展了公开问责活动,2009年5月20日起,“问责书”贴满了太原城,特别是迎泽法院、市法院、省法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省、市、区人大和政法委、省卫生厅、省疾控中心的办公区、宿舍区围墙上、街道电杆上、公示公告栏上,密密麻麻地帖满了疫苗受害人们的“公开问责书”,指出迎泽法院司法不为民做主,应该承担激化矛盾的后果和责任,不如回去卖红薯,疫苗受害人们告戒迎泽法院如继续不作为,将在迎泽法院门口联合举办“法院百日不作为庆典活动”。




  海量“公开问责书”贴满太原城,成了老百姓们议论的焦点,可急坏了一些领导,立即下达指令,环卫部门要加强巡查清理,相关单位要负责好房前屋后、院墙周边,每日8:00以前要洗掉所有的“公开问责书”。




  就这样疫苗受害人们与法官、公务员们展开了拉锯战。每日半夜疫苗受害人们上街贴“公开问责书”,每日凌晨法官、公务员提着水桶刷子清洗“公开问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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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15:27 |只看该作者
老百姓们说,近来法官、公务员们真勤快,环境洗的周明瓦亮,可就是洗不掉“公开问责书”指出的山西疫苗之难。




  高温疫苗公开问责拉锯战持续了一个月,一些领导撑不住了。2009年6月16日,太原迎泽法院终于约见了提起诉讼的疫苗受害人们。




  2009年6月16日上午10:30分,太原迎泽法院一位姓王的院长,民事三厅一位姓潘的厅长和一位记录员与提起诉讼的疫苗受害人们进行了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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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王的院长问,是你们在太原市内粘贴这个“问责书”?




  疫苗受害人答,是的。




  姓王的院长说,这样做是违法的,我可以判你们七年徒刑。




  疫苗受害人说,我们的诉讼已经提交五个月了,你们既不立案也不驳回,违反了法律规定的7日时限,是你们先违法,公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保护权益的最终手段,你们剥夺我们的诉讼权,有理不能讲,必将激化社会矛盾。为此我们不怕枉法的法院判处七年徒刑。




  姓王的院长问,你们为什么这样做,是谁指使你们干的?




  疫苗受害人答,我们都是行为正常人,没有任何人指使,这样做目的是加强社会监督,促使你们依法办事、正确司法,不要在我们的诉讼问题上不作为。如果你们孩子因接种高温变质疫苗受害,也会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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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王的院长说,不要把我假如到你们中间。




  疫苗受害人说,我们十分质疑你们五个月不作为的原因,是不是得了被告的好处有意拖延。




  姓王的院长说,疫苗诉讼是一个大案,我们需要请示有关领导,法院作不了主。




  疫苗受害人问,法院是司法部门,为什么要请示有关领导,究竟是权大还是法大,是人治还是法治,你们法院受理诉讼五个月不作为有法律依据吗?




  姓王的院长答,有法律依据。




  疫苗受害人问,法律那条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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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王的院长答,中央政法委领导的讲话精神。




  疫苗受害人说,看来你们把中央政法委领导的讲话,当成了中国的法律条款了,讲话中设定立案时限了吗?




  姓王的院长答,领导讲话不可能讲具体时限。




  疫苗受害人说,那么你们可以按照中央政法委领导的讲话精神,三年、五年甚至无限期地拖下去。




  姓王的院长说,今天找你们来就是解决贴“公开问责书”问题的,能不能这样,你们给一个月的时间不要贴“公开问责书”,我尽全力找省里领导协调反映,争取一个月立案,只要我在积极请示有关领导,你们千万不要贴,我请示不成走投无路时会告诉你们,那时再贴“公开问责书”或采取其他行动。




  据我们了解,疫苗受害人们对于这位院长的请求,决定给她一个月,如果不行再公开问责。
   一晃两个月过去了,就在这时疫苗受害人们得知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院长李克宁因索贿、受贿被捕,疫苗受害人们认为,法院院长索贿、受贿成性,这个法院那能关心老百姓的死活,决定用老祖宗留下来的办法“击鼓升堂要求立案”,引导法院依法办理山西高温变质疫苗害人案。





  隆隆的鼓声从10:00一直敲到12:30,迎泽区人民法院竟然不予理睬,下班时分法官们着上便装,绕过80岁的击鼓老人,笑嬉嬉地回家了。
公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保护权益的最终手段,该院剥夺众多高温暴露疫苗受害人的诉讼权,他们有理不能讲,必将激化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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