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乙肝保护性法律、法规、文件摘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 (中华医学会传染病与寄生虫病学分会、肝病学分会联合修订)
(2000年9月) 1.6 HbsAg携带者的管理
HBsAg携带者是指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和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HBsAg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经期卫生及行业卫生,牙刷、剃须刀及盟洗用具等应与健康人分开。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管理指南(草案) (1997年10月第一届中国消化系疾病学术周 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 拟定) 三、关于如何正确或恰当对待HBsAg携带者的入托、入学、就业、婚育等实际问题 HBsAg携带者与乙肝病人不同,他们不是病人,没有肝炎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各项肝功能化验正常。乙肝病毒主要是通过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不是通过正常消化道和呼吸道传播,因此HBsAg携带者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一般来讲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直接威胁。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HBsAg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含组织、器官)及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餐具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医学观察和随访,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就业问题:HBsAg携带者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餐具的餐饮业,不能担任托幼机构保育员。最好不担任手术治疗科室的医务人员和特殊兵种人员。除此以外的其他工作均可正常就业,各部门、工矿企(事)业、工农商学兵各业、各类公司都不应拒绝接收这些人员工作,更不能因为查出HBsAg阳性而令其下岗或解雇。在工作场所不敢同室工作、不敢同坐一桌、不愿同看一份报纸、文件,不敢交谈甚至疏远、歧视、恐慌都是对HBsAg携带者缺乏认识而造成的不必要的甚至影响事业发达的偏激情绪和行为。我们希望全社会对HBsAg携带者参与工作的权利要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关心。 (二)关于入学问题:除有关餐饮、保育或上述相应专业的专科学院(技校)和特种新兵入伍不宜报考外,HBsAg携带者应享有与其他学生同样选择志愿,参加学习的机会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 (试行)
【分类号】 2360029004
【颁布单位】 卫生部
病毒性肝炎
一、疑似病例:
1.最近出现食欲减退,恶心、厌油、乏力、巩膜黄染、茶色尿、肝脏肿大、肝区痛、乏力等,不能排除其他疾病者。
2.血清ALT反复升高而不能以其他原因解释者。
二、确诊病例:
(二)乙型肝炎(HB):
1.半年内接受过血及血制品治疗,或有任何医疗性损伤如:不洁的注射、针灸、穿刺、手术等,或与乙型肝炎病人或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有密切接触。
2.血清ALT升高
3.血清HBsAg阳性伴抗-HBcIgM阳性(≥1∶1000)或HBV-DNA阳性。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2)两项。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3)。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生部制定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2003年3月3日印发)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以上资料由金戈铁马斑竹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