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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战友打官司,你们支持不支持!!!!
楼主: baotou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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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友打官司,你们支持不支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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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 13:0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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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 13:0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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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 16:47 |只看该作者
强烈支持!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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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1 04:4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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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4 06:31 |只看该作者
我想打官司。xdjm。qq313037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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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8 01:00 |只看该作者
大家看看本人原创的文章
倡议筹备群体性对以前落后医疗感染乙肝病毒且社会歧视的合法法律起诉行动并合理要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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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8 01:34 |只看该作者

[原创]倡议筹备群体性对以前落后医疗体制造成感染乙肝病毒且社会歧视的合法起诉和合理要求国家赔偿
    为何在中国有这么庞大的乙肝病毒感染携带者人群呢?人们不止一次问过,因为乙肝病毒主要通过血液母婴等途径传播,最大原因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和以前落后愚昧的医疗卫生意识导致的人为悲剧!大家可曾记得小时候,在医院医生护士们用钢针扎手指头然后用玻璃试管取血化验的情况吗?有时候消毒工作不彻底,甚至只是用酒精灯烧一下钢针的简陋消毒方式.现在越来越多的医疗工作者承认当初没有采用一次性采血用具,造成巨大的卫生病毒传播问题!可以在各大媒体报纸上查看得到资料,这个刚好就符合了破损皮肤接触血液而大量传播的客观事实了!为何我们这些受害者得不到法律的公平对待和保障呢?

   当时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机构并无很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的医疗卫生状况,大量的人群感染过乙肝病毒,有相当部分人自身身体素质好,免疫体系保护强的反应,达到了免疫清除,并且自身产生抗体,免于被病毒感染,可惜大概10%的人群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达到自体免疫的能力.但是到了大概九二年才逐渐在城市推广乙肝病毒免疫接种,到了现在广大落后的农村都没有完全贯切免疫接种和执行一次性采血器具,甚至某些城市医院仍采用针桶抽血的落后方式.惊人的是很多城市医院甚至让来自福建的游医承包了许多重要疾病的治疗业务,九十年代开始所谓肝病恐吓性治疗的宣传铺天盖地.这一切都看在眼内痛在心头.

    由此可见当初政府当中医疗卫生监管部门以及各大靠人民纳税投入建立起来的公立医院,确实要对当今造成全中国最少1.2亿人感染并终生携带乙肝病毒(其实将近1.7亿人)或多或少直接或间接负有责任.
       
    然而社会上普遍的歧视态度,让这不幸的受害人群的生存陷入了困境.但是谁来承担起补偿安抚的责任呢?从歧视抛弃走向孤立封杀的态度,让不少受害者感到绝望,甚至自杀.让我们悲痛的同时逐渐清醒坚强联合起来通过法律去争取我们的权益.一方面通过启动反对乙肝歧视立法保障我们平等生存权利,另外首要推动国家体检制度改革,还有我们不能白白承受这么多年身心上的折磨以及巨大损失,然而继续接受本应医者父母心的极个别医疗卫生工作者的歧视和压榨血汗.
      
    在这里呼吁所有学习法律的战友,以及发动善良正值有同情心的法律界人士,例如:上海东方医院搞心肺联合移植的非法人体试验案件中代理律师等等法律工作者,大家联合起来进行非暴力合法的申诉手段,前提必须不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当然不能干扰各大医院和医疗部门机构的正常工作,循正确的法律途径要求相关医疗卫生单位以及采取歧视的企业公开向乙肝病毒携带者人群书面赔礼道歉甚至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相关医疗单位提供合理的国家赔偿!
大概做法如下:
1.广泛以城镇为单位,建立战友维权机构,以集体的力量争取民间或者政府的正确法律缓助.

2.广大战友收集九十年代初和以前到各大医院采血检查,献血甚至输血的医疗单位记录,由于当时广大医院由于卫生意识落后或者想节省医疗成本一直采用不卫生的非一次性采血器具,以便日后向各大医疗单位进行法律诉讼和索取国家赔偿保留足够的证据.

3.广大战友收集广大采取歧视态度的企业用工单位的歧视证据,以便日后向他们进行法律诉讼和索取赔偿保留足够的证据.

4.获得法律界人士支持的技巧性发起集体联合诉讼,并申请法律上个人隐私的保护.通过法律代理人出面,我们广大战友和健康同盟者提供坚强的后盾支持.一方面避免暴露个人隐私,另外一方面集中广大战友的力量,用合理合法的法律行动进行维权.

5.请提供法律缓助的法律界爱心人士根据各位战友在被剥夺工作权利后,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例如:从城市最低工资保障,社保,医保商业保险等等社会公共福利作为最低评估标准,如果在职人士被歧视辞退的可以从工资单据上评估直接经济损失和误工费.

6.关于精神损失费用也有不少法律上的标准,更重要在于对因难以忍受歧视巨大压力迫害而自杀身亡的受害苦主,进行重要的精神损失和丧葬费用评估.

7.法律诉讼时效不能以一般的两年为期,因为我们广大战友早受到严重的社会歧视,一直委屈求存不敢申诉,有些无钱申诉,并非主动放弃申诉权利,有些甚至失去知情权.要求对九十年代初和以前的医疗系统采血卫生保障体系进行公开检讨和公正公开的司法鉴定.应该以70年出生起计算受害人群就业生存退休年限标准前作为诉讼时效的界定.就是60岁享受社保平均计算:以2030年以前作为有效诉讼时效.因为消除广泛的社会歧视并非一朝一夕的问题.我们更需要时间来坚持,千万不要放弃生命啊!

各位战友可以对此提出建议和响应,这样可以团结起来合法合理维护权益,并且推动体检制度改革,并有利于最终通过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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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8 06:00 |只看该作者

缺少领袖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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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4 08:20 |只看该作者
zhi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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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6 11:42 |只看该作者

前方冲锋陷阵的勇士:冲啊啊 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战友们和你在一起。为乙肝就像人的容貌一样的观念深入人心;彻底消除以貌取人,以肝取人的不合理现象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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