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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就人事厅加测表抗一事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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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就人事厅加测表抗一事给我的三封回信(原件扫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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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30 22:15

据浙江嘉兴《南湖晚报》3月23日报道披露:浙江公务员体检要“加做乙肝表面抗原”,而且是“省人事厅规定”。 体检加测表抗一事,顿时在我论坛引起强烈反应。战友们纷纷向相关部门举报浙江这一违规作法。 金戈铁马和论坛许多战友多次打电话到浙江省人事厅证实了此事。 为此我们分别给浙江分管省长、人事厅厅长和浙江法制办寄去举报信。 在金戈铁马等版主的策划下,发起含浙江、北京、苏州、广州、河南等省市网友联名举报活动。 杭州网友聚会时,大家在举报信上写上身份证号码和自己的真名。此次进京在《战胜乙肝》发布会现场,我把杭州战友的上述签名。和金戈铁马用特快专递寄给我的,美的集团2005年高校毕业生接收函公开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资料,一并提供人民日报记者盛若蔚。 我寄给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举报信,寄出数天就得到他们认真回复和电话沟通。 今天刚刚又收到了浙江省人事厅给我的回信。 我以为,政府行政部门在尊重民意,及时处理人民来信方面较之以前的确有了长足进步。 现浙江人事厅声明:认真执行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通用体检标准,没有出台浙江省公务员体检相关规定。我们感到十分欣慰。这和政府情系民众构建和谐的实际行动,及战友们的积极举报与努力是分不开的。

回信如下:

浙江省人事厅的回复: XXX同志: 您好!你给章猛进副省长的“举报信”已转到我处办理,现答复如下: 今年1月,人事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为准确把握国家录用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省人事厅、省卫生厅于今年2月,联合召开了由各市公务员管理、医政部门及省市医疗机构专家参加的体检工作会议。会上代表们认真学习了国家的体检标准,并就如何严格执行国家体检标准进行了讨论,以保证全省体检工作的一致性。会后,省人事厅、卫生厅转发了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提出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标准的要求。这个文件已于3月8日上网公布。浙江省没有出台我省公务员体检相关规定。 此外,我省在发布招考公告上也已说明,在体检工作实施前,若国家有关部门正式下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等新规定,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感谢你提出的宝贵意见,希望你继续监督我们的工作。

浙江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 200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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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load=jpg]uploadimages/20054/20054301824577.jpg[/upload]

我准备给浙江省人事厅和法制办写回信,大家有什么意见建议请跟帖提出,谢谢

另:收集2005年求职被拒事例启示

为了使国家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得以全面落实实施,特搜集全国各地2005年求职被拒事例。注意阐明当事人毕业的学校、被拒时间、地点、单位、被拒理由、联系办法等详细资料,最好提供书面证据。请寄到:杭州中北花园28幢2单元402 赵玉泓 (310014)

[此贴子已经被金戈铁马于2005-5-7 7:47:22编辑过]

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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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30 22:40

写举报投诉信,这并不是很难的工作,人人都可以做到。为什么只有那么少数几个人在做呢?而多数人却只是嘴上说说而已。

人人行动起来,做一点力所能及的事情,我们的维权事业恐怕早就成功了。

[此贴子已经被金戈铁马于2005-5-1 13:06:00编辑过]

---静观其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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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30 23:47

感谢百合阿姨的执着努力。

此事建议还要深究下去。是不是让法制办的人了解一下省级部门招考录用体检中有没有表抗一项。如果经得起检查,那是报纸报道错了。浙江省人事厅应该值得表扬!

---静观其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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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 00:07

拭目以待

所有法律咨询方面的回复仅供参考, 不能保证没有偏差错误, 也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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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 00:46

我对百合女士在维权中所作卓有成效的努力,素来怀有由衷的敬意!

看第二封回信中写道《(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下发后,地方制定的有关规定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自行失效,应当停止执行。据了解,省人事厅没有出台我省公务员体检的相关规定。”

这里面反映出的问题是:

一,地方制定的有关规定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自行失效。如何能保证它会自行失效呢?历来都是下级看着上级的文件行事,让他地方“停止执行”,谈何容易?他会借口说“上级没有明确的执行细则”而一仍其旧,遂使这个答复形同一纸空文。

二,“省人事厅没有出台我省公务员体检相关规定”,缺失这个环节,下面就有借口推诿,无章可循。

这是这封回信所引起的思考。

另外,《企业法》规定企业用用人自主权,也就是用谁不用谁他自己说了算,政府也无权干涉!这就是的企业可以有千百种借口拒绝携带者进入。使“乙肝歧视”变得更加难以消除。当今人们对于乙肝的认识是如此的反动,很难通过科普近期内解决问题!因此我们的维权目标必须是“取消两对半(或者说“表面抗原”)”检查!

维权之路艰难漫长,我们必须坚持长期不懈的努力,才能达到目的。

文明的浙江历来是全国的先行。但愿有此一省突破歧视的藩篱,彻底破除歧视,其余各省市可指而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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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 00:58
维权之路漫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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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 02:30

阿姨辛苦了!

Great love involves great risk! 贫穷和愚昧并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冷漠和麻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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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 04:38
百合阿姨,你好!
我也是浙江的。在我们这里,今年的公务员录用中,文件中写着“在体检工作实施前,若国家有关部门正式下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等新规定,则按国家规定执行。”,但实际上既没有按去年的标准执行,也没有按新标准执行,而是大小三阳都不能通过。
我的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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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 04:42
浙江,我的家乡,真心希望不要因为歧视而让我失去对你的热爱!!
民为邦本,法乃公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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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 05:20
怎么回复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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