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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新华报业就浙江加做“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发表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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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报业就浙江加做“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发表评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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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0 06:52

不能患上“乙肝歧视”敏感症

据报道,在今年公务员招考中,浙江省人事厅仍在国家体检标准之外要求对考生加做“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又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争议,再次引发正逐渐平息的“乙肝歧视”争论。(4月18日《北京青年报》)

  笔者认真查阅了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今年初联合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在讨论中认真思考和斟酌,一是“参照执行”问题,两部委在发布该体检标准时允许“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参照执行”;二是标准对涉及肝脏检查的表述问题,“通用标准”第七条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首先看第一个问题。“参照执行”就是下级机关除了按照上位法的基本要求执行外,还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上位法的内容进行适当变通或补充。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上位法已经明确的检查项目和标准,下级机关在“参照执行”时不得添加“除权性”条款和标准,也就是说,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为合格的项目,下级机关不得将其列入不合格,当然更不能相反。同时,下级机关在变通或补充“通用标准”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正当程序,也应当“参照”上位法制定的程序进行,否则这种变通或补充就不具备合法性基础,应当受到质疑。

  对于第二个问题,如果不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那又如何排除肝炎呢?其实,无论是从专业角度讲,还是从法律角度讲,“通用标准”第七条的规定本身都包含了要做“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的要求,而不是相反。

  结合浙江省人事厅的规定,笔者认为浙江省人事厅要求考生加做“乙肝表面抗原”检查,是有法律依据的,并没有误解误读国家的“通用标准”,加做“乙肝表面抗原”检查本身不属于“乙肝歧视”。

(来源:/作者:李克杰)
2005-04-19 10:04:13 新华报业网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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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0 06:59

《体检表》是“通用体检标准”的其中一部分,《体检表》没有标明检测的内容,就不应当检测,否则,就违反“通用体检标准”!

大家快发表言论驳斥!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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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0 07:04
公务员体检加做乙肝检查没有原罪

  上海青年报发表的评论:

□刘海明

  年初全国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颁布后,“乙肝歧视”争论逐渐平息。日前,在今年公务员招考中,浙江省人事厅仍在国家体检标准之外要求对考生加做“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结果又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争议。(4月18日《北京青年报》)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不对乙肝检查作硬性规定,浙江省单独增加此项检查,引起争议在所难免。

  浙江方面这么要求到底有无道理?我个人以为,政府部门录用公务员时,应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体检标准进行录取。这是依法行事的原则问题,容不得打折扣。先前,因为包括浙江在内的许多地方,对一经查出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一概不予录用,才引发全社会的争议,最终迫使人事部、卫生部不得不对体检标准进行修订。究其原因,“乙肝歧视”是造成社会强烈不满的罪魁祸首。

  事实上,备受舆论诟病的“乙肝歧视”和合理的乙肝检查要求之间根本就不是一回事。“乙肝歧视”源于政府部门在录用公务员时的区别对待。现在,许多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人之所以对乙肝检查心有余悸,和他们内心里固有的乙肝检查存在“原罪”论,有很大关系。这是由个人心理原因造成的对乙肝检查的一种误解。

  笔者觉得,乙肝检查本身并没有原罪。不仅没有“罪”,而且这种检查本身非常必要。就政府部门录取公务员而言,虽然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对乙肝病毒携带者进行歧视,亦即,政府部门不能以考生携带有乙肝病毒将对方拒之门外。反过来说,政府部门也有个知情权的问题,他们有权知道所招录的公务员的健康情况。虽然目前江苏、上海方面录用公务员时没有增加乙肝检查,但是,新的《体检通用标准》毕竟没有强制性对乙肝检查说“不”,声明该标准由各地“参照执行”。这意味着,各地方人事部门有权对体检项目略作调整。只要浙江省人事部门不拿着乙肝检查结果故意刁难那些“准公务员”,那么,我们也就无法先对乙肝检查来个有罪推定,好像这项正常的医学检查本身先天犯有不可饶恕的“罪过”似的。

  对浙江人事部门增加乙肝检查的新规定,应该静观其变,看看体检后究竟有多少考生被查出乙肝病毒,再看看浙江方面是如何对待这些考生的。假如携带有乙肝病毒的考生照样被录用,谁也不能责怪浙江的这个检查。相反,如果被查出乙肝病毒的考生面试后被无端刷掉,或者被直接告知因为携带有乙肝病毒被禁入公务员队伍,那个时候,才能证明浙江人事部门坚持增做的乙肝检查真的有了“原罪”。此时此刻,再对浙江人事部门口诛笔伐也好,依法讨说法也好,也就顺理成章了。

  至少,现在应该以宽容的态度看待加做的乙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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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0 07:11
刘海明的评论很有道理,先礼后兵,我想这场战斗是避免不了的了,强烈要求成立乙肝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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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0 09:18

把这篇发过去吧:

魏来教授:“根本就不该测肝炎标志物!”_《健康报》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37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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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或超版 荣誉之星 龙的传人 恭喜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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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0 09:41

不得不承认的是:

新的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的确给那些加做表面抗原的人留下了相当宽裕的解释空间。

不知大家还记不记得当初人事部对标准二稿的说明关于HBV病原检测部分是怎么说的?

说当时有三种意见:一种是要测,一种是不要测,最后才行成了现在的意见。

这就是说,新的标准只不过用一种模糊的条文在敷衍了事。

正如发布公告里面所说的:在政策层面解决了这个问题。

政策给了,政府没责任了。

但是实实在在的歧视却依旧。

不得不让人佩服政治家们的高明。

适用一句古话:既想当婊子,又要立牌坊!

所有法律咨询方面的回复仅供参考, 不能保证没有偏差错误, 也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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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0 10:30

对于第二个问题,如果不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那又如何排除肝炎呢?其实,无论是从专业角度讲,还是从法律角度讲,“通用标准”第七条的规定本身都包含了要做“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的要求,而不是相反。 -----------------------------国家政府做出一个标准不可能还可以这样说,那样说的.如果是这样的话,还有什么威信,在全世界看来那不是笑话了?不可能的.

笔者肯定不了解什么叫做"肝炎",按笔者的意思:乙肝表面抗原为阳性就是肝炎了.,就算是阳性也只能说感染过,还是一个正常的人,当然是在肝功能正常情况下.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再来看这句话,很明白.肝功能正常,查不查没有意义了,因为他最多也就是个乙肝病原携带者. 但是如果肝功能不正常,那么他到底是不是肝炎患者呢?回答上不一定的,因此需要检查是否是.到底是不是:简单,如果只是别的原因照成的,那么过一个星期再来查,还是不正常,没办法,就不合格了.

看了两篇文章发现他们这些记者既然都是不了解什么是乙肝,并且不知道肝功能正常不正常才是判断的唯一依据.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假装不懂.

社会主义好啊,腐败歧视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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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1 06:47

一股逆流!

全中国没有一个权威的携带者和乙肝病人区别的定义!如果肝功正常就算携带者,何用查表面抗原;如果不是,1。2亿人没有几个合格的,卫生部的体检标准则完全是个历史性倒退!

痛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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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1 09:27

“其实,无论是从专业角度讲,还是从法律角度讲,“通用标准”第七条的规定本身都包含了要做“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的要求,而不是相反。”

___________-这句话说得也太不专业了,也不讲究法律。 “第七条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 规定讲: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非肝炎的乙肝病原携带者合格。肝功正常就知道他是不是肝炎了,还何必“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

“政府部门也有个知情权的问题,他们有权知道所招录的公务员的健康情况。”

------此话差异,知情权也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健康情况可以知道,但政府没有权利知道个人的隐私!

“如果被查出乙肝病毒的考生面试后被无端刷掉,或者被直接告知因为携带有乙肝病毒被禁入公务员队伍,那个时候,才能证明浙江人事部门坚持增做的乙肝检查真的有了“原罪”。此时此刻,再对浙江人事部门口诛笔伐也好,依法讨说法也好,也就顺理成章了。 ”

---------想拒绝你就可以有一万个理由,其实是因为你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原因,但他却说是你品行不行。你有何办法?等到 “那个时候”,你等吧,在等个二十年?等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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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1 09:33

这两位记者同志是 站着说话不腰疼!

很明显:纯粹是在为浙江省人事厅辩解!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4-20 20:33:5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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