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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金戈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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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乙肝携带者权益保护法(草拟,请讨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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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12:46 |只看该作者

哦,这个问题看起来挺严重啊,请国家高强同志下去调研一下,拿个报告给我.

                                              -----温家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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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0 06:21 |只看该作者
支持!!!共襄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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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0 11:08 |只看该作者
还是希望大伙多提供些意见,一部法律不是那么容易就出台的.用理智出谋,用激情行动,呵呵
那一年,你正年轻,总觉得明天肯定会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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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3 02:39 |只看该作者
辛苦版主了,[em45][em45][em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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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7 07:38 |只看该作者

铁马能否加入方便而且首先推行的体检改革制度,当然首先是入职体检的条款细则!请指点!要方便快速地实行尽快尽可能多地先救救我们这超过1.2亿的人吧,因为国家法律立法通过等等时间比较长,但是体检改革,例如公务员的就很快了!谢谢,下面是分析:

既然国家已经改革实行放开了公务员录用的体检限制,并且检查项目中没有了乙肝两对半的必需捆绑式强制检查,只是检验肝功能正常与否则可以.那么民用入职体检也必须马上改革了.还我们一个抬头挺胸的谋生权利,给我们一个立地顶天的社会贡献责任感和做人的尊严感吧!
1.进行民用医疗体检制度的重大改革(不影响原来的军用和警用甚至航空体检)仿效国家公务员入职体检制度,采取分类体检区别对待行业入职健康要求限制.
a.普通类行业(专业)入职(入学)体检套餐(如公务员体检那样)血液检查项目中只有肝功能检查!(通知肝功异常者休养治疗,并且注意对病人信息加强保密)
其中不得包含乙肝两对半检查和筛选,避免制造人为乙肝歧视的源头,更加严禁捆绑与乙肝检查相关的项目牟利,例如昂贵的乙肝病毒DNA相关检查.很多人自费多次检查后还是钱财和工作两空,还要蒙受歧视和耻辱!

b.特殊类行业(专业)入职(入学)体检套餐(只是适于育婴等特殊行业专业的确需要保护性限制的情况,具体行业专业由卫生部门研究听证交人大审议后确定并公布,注意对携带者信息加强保密)!
当中含最基本的乙肝两对半检查,但仍禁止严禁捆绑与乙肝检查相关的项目牟利.

c.免疫类(采血类)体检!(注意对携带者信息加强保密)
专门用于各种疾病预防接种前的例行检查大力倡导尽量免费执行,当然包括乙肝疫苗接种前最基本的两对半检查,严禁捆绑与乙肝检查相关的项目牟利.其他疾病同样从最基本检查开始.

d.专门疾病治疗类体检(注意对携带者信息加强保密)
针对不同类的疾病病种包括乙肝疾病,定下最基本疗程检查套餐!避免检查化验单像雪花满天飞,人民群众仰望居高临下的"六月飞雪"都无处喊冤!

e.健康保健类体检(注意对携带者信息加强保密)
让人民群众可以根据不同的消费能力去自由定制选择自我保健的全面或者局部检查,同样不能由医院强制捆绑!如果企业年度福利体检的也不能由单位强制项目套餐检查,避免人为筛查后作歧视的恶意对待.可以让人们自由选择,甚至能进行某些单项检查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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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7 08:54 |只看该作者

   楼主写的固然好,可是怎样才能使政府重视我们这些弱势群体呢? 

  谁是我们命运的主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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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4 00:46 |只看该作者

现在中国最大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

[em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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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4 12:21 |只看该作者
铁马大哥真是辛苦了  希望那些制法者能看到 能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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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4 13:40 |只看该作者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避免乙肝携带者中的急慢性乙肝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共同富裕和社会和谐发展

医疗保险制度是战友们的福星。

第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早日实现乙肝疫苗在人群中的普种,从根本上控制乙肝的传播。

国家应该强制城乡镇街道的卫生机构普种,否则予以失职罪重罚。

第十条 乙肝携带者应当遵纪守法,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乙肝携带者应当注意个人卫生、经期卫生及行业卫生,保管好自己的牙刷、剃须刀等个人卫生用品。非紧急状况下,乙肝携带者不应参加献血

乙肝人如果想让周围人尊重就要自重自爱,有可能的话让乙肝人也做一些公益活动让国人看看乙人素质。

第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乙肝携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就在今年接到一个药店的电话,内容就是乙肝XX药,我和父母都感到奇怪,难不成医疗机构向药店出售乙人资料。

第二条 乙肝携带者最好不担任手术治疗科室的医务人员和特殊兵种人员。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工作均可正常就业,除此之外的各部门、工矿企(事)业、工农商学兵各业、各类公司都不应进行针对乙肝病毒标志物的录用前体检筛查。

侦察兵是当不成啦!当个私人侦探还是可行的吧?

第二条 禁止干涉乙肝携带者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干涉公民与乙肝携带者结婚的行为。 

但是禁止不了个人选择的行为,生老病死都要在一起的承诺,有些人是承担不起的,简直是懦弱.

第三条 乙肝携带者可以正常考虑生育,但需尽可能做好围产期的母婴传播阻断工作。

国家应统一培训妇产医师及护士,并强制各地区妇幼保健院接受各种类型的乙人孕妇,其它医院也应必备乙人接生科室,这也是医院名利双收的大好事.

第一条 乙肝携带者与其他公民有平等的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权利。

乙人上学要体检(找人替),工作要体检(找枪手),医疗保险要体检(找找找......),何时休呀?乙人也是纳税人得到一些实惠就这么难呀?

第三条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允许商业保险公司开设乙肝相关的险种。

看看保险协议书上写的,真是细致的很,1.2亿乙人都病着呢,商业保险怕亏本,看来乙人需自己建立一个专险了.

第四条 物价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查处乙肝药物流通环节中的暴利行为,平抑乙肝药物价格。

物价部门是不是定定价就完事的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是上个街做做宣传收个罚就完事的部门?想要普及乙肝科普可真是要国人先普及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了,强烈要求这两个部门应聘乙人,专派乙人查处乙肝药物流通环节,制止暴利行为,效率肯定低不了.

第二条 损害乙肝携带者的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或侵害隐私、名誉,或者造成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顶!顶!顶!看来乙人的尊严是要从法律制裁开始.

第三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致使乙肝携带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让有肝科的医疗机构专门申请治疗乙肝的医学认证(不是本地区是国家颁发),并统一拟定接待乙人的行医则准则.

第四条 政府机关违反本法规定,致使乙肝携带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要是实施了,可是振奋人心呀,比做什么广告宣传和科普普及都让10.2亿国人重视乙人的生存环境.

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乙肝携带者提出的涉及劳动招聘的诉讼时,应当先对招聘职位采取职位保全。

考虑的真周全,否则乙人就算胜诉单位还会拒绝入职,但是保全以后呢,是不是应该有监督,当然乙人也要争取努力让单位看到你的优点,人品与工作态度决定一切.

第三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法何年何月何日施行?每年的人大代表大会有几位提议过?咱们的上香外交大使可以发挥了,还有聚责任与智慧一身的金哥.

做一个有信念而不太聪明的人 只要是真诚的感悟都可化入自己的身心 奇迹在坚持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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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6 02:01 |只看该作者
我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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