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帖子管理条例
一、目的:
为了规范肝胆相照论坛帖子的管理秩序,维护良好的社区交流环境,根据《肝胆相照论坛BBS管理条例》制订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论坛帖子、短消息、公告、小字报的管理。 三、定义 1、广告: 是指肝胆相照注册会员,利用本论坛资源,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行为。 2、灌水 无实质内容的帖子,如UP、OK,路过等等。 3、恶意灌水 灌水帖子从宽5贴以上,从严3贴以上算;相同内容反复上贴累计超过5贴。 4、恶意翻贴: 无实质内容,翻过去的帖子5贴以上的。 5、规定: 利用论坛资源违规发布消息被处罚时, 一条短消息或一条小字报按一个帖子计算。 四、发贴规则 1、欢迎在本论坛发表原创作品。 2、转贴文章时,应在帖子的标题前加上“转贴”或“ZT”等字样,并注意原作者和/或原发表单位的版权声明,转贴者承担由此产生的版权责任。 3、发贴应彼此尊重对方,限制负面评论其他会员或者相关版面,不得侵犯其他会员、版面的正当权利,如不得揭露个人的注册资料或者个人隐私等等。 4、贴子中原则上不允许涉及政府官员。 5、纯粹测试的帖子,如TEST,原则上只允许在社区建设版进行测试,保留一段时间后删除。 6、限制或禁止在投诉类、纠纷类帖子里跟贴讨论,除非管理需要。 7、投诉类帖子:投诉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带有任何人身攻击色彩、不涉及个人隐私、个人恩怨、;写明投拆的对象、时间、地址、原由,如有证明人一并列出,以证明事情的简单经过;不符合要求的投诉视为无效投拆,可不予受理。 8,无事实根据,限制或禁止在本论坛发贴猜测A是B的马甲。 9、以下帖子不得在本论坛发表 9.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9.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9.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9.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9.5、泄露国家机密的的帖子。 9.6、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或引起恐慌的。 9.7、宣传邪教,如法论功等。 9.8、内容涉及歧视宗教的。 9.9 未经许可的医药类广告和其他商业广告。 9.10、煽动会员进行游行、示威、罢工的言论。 9.11、丑化政府形象的言论。 9.12、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9.13、含恐吓、中伤、侮辱、辱骂、诽谤、人身攻击或骚扰内容的。 9.14、发表包含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民族、地域、残疾、社会经济状况歧视内容言论的。 9.15、本论坛管理人员认为会对本论坛的生存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的帖子,如讨论成立组织等等。 9.16 违背医学精神、对患者有误导倾向的(如偏方等)。
9.17、相同内容反复上贴、恶意灌水的帖子,或纯粹灌水数量较多的帖子。
五、处罚规则 1、 违背3.2条款,转贴文章时,未在帖子的标题前加上“转贴”或“ZT”等说明字样,版面管理人员应提醒发贴者注意,并有权删除帖子;转贴文章时故意不加说明的,或经管理人员提醒仍不改的,可以屏蔽ID。 2、 违背3.3、3.8条款被投诉时,如果投诉受理人员认为侵犯事实存在,则可责令侵犯人消除影响,必要时应向被侵犯人道歉,直到被侵犯人满意;否则,可以屏蔽侵犯人的ID和/或删除帖子,直到消除影响,侵犯人对处罚不满意而继续投诉而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则可以锁定该ID。不恰当评论版面投诉时,处理方法同上。 3、 违背3.4条款,管理人员有权编辑隐去政府官员的名称或者删除帖子,有贬低或者辱骂政府官员的,管理人员可以屏蔽或者锁定ID。 4、 灌水帖子定期删除,事先不通知;恶意灌水和恶意翻贴行为,适用批删除帖子,并可以屏蔽或锁定ID。 5、 在投诉类、纠纷类帖子里跟贴讨论,涉嫌导致纠纷升级的(版主认定),可以屏蔽ID 3-7天,继续不听劝阻,可以锁定ID。 6、 对无实质内容的投诉帖子,带有情绪化的投诉帖子,管理人员可以不受理。 7、 发表3.8.1~3.8.15条款规定帖子的,立即删除帖子,并屏蔽ID或锁定ID,并可以封IP。 8、 发表3.8.16条款规定帖子的,可以编辑或者删除帖子,,管理人员应作好解释工作,不听劝阻的,可以暂时屏蔽ID。 六、帖子关闭原则:
1、继续讨论可能会涉及人身攻击的帖子;
2、管理人员认为无任何讨论价值的帖子;
3、多数网友认为需要关闭主题的帖子,并经相应版面管理人员认可; 七、帖子转移原则 1、 各版管理人员有权把不符合本版发贴宗旨的帖子转移到合适版面; 2、 删除帖子时,除政治帖子外,其他帖子应先转移到回收站。 八、置顶帖子原则
1、论坛授权发布的公告性质的帖子;
2、由管理人员组织的一段时间内需要讨论的帖子;
3、由网友提议的,斑竹认为非常有讨论价值的帖子。
九、关于精华贴的设定;
1、版主认为有积极意义的帖子;
2、网友提议认为需要加为精华,经版主和管理人员认可;
十、附则 1、本规定由社区建设版版主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