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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心灵港湾 [公告]版面宗旨---請心靈港灣的斑竹、朋友一定看看 ...
楼主: yu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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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版面宗旨---請心靈港灣的斑竹、朋友一定看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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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灵港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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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9 05:24 |只看该作者
刚刚拜读完毕!!!!!!1谢谢yuer提醒!!!!!!!1
声明:本人自2005年8月1日起,已与肝胆相照网站脱离一切关系,肝胆相照网站的任何行为与本人无关,肝胆相照网站在对外活动中,如继续把本人与肝胆相照网站和版主联系在一起,都属于严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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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4 09:25 |只看该作者
我会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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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13:30 |只看该作者
犯规了
陈与义(宋) 襄邑道中 飞花两岸照船红,百里榆堤半日风。 卧看满天云不动,不知云与我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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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0 12:35 |只看该作者

应该这样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天空从来都在我们的头顶,阳光也从来没有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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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5 12:42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好阳光在2004-4-28 11:05:00的发言:  栏目宗旨:倾诉内心世界的温馨场所,解答心灵困扰的理想之地。禁止转载、灌水、人身攻击。斑竹具有删除、转移、更改帖子的权力,本版不讨论相关管理意见,版务相关事宜请发短信与斑竹联系,或者到社区建设版投诉、建议。        四、发贴要求 2、内容中无任何政治,宗教,色情及人身攻击性质或违反社区其他规定的帖子;      五、删帖标准 1、任何政治,宗教,色情及人身攻击性质或违反社区其他规定的帖子,斑主一律予以删除;  

以瓦注者巧,以钩注者惮,以黄金注者殙。

其巧一也,而有所矜,则重外也。

凡外重者内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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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7 05:42 |只看该作者
肝胆相照论坛帖子管理条例

一、目的: 为了规范肝胆相照论坛帖子的管理秩序,维护良好的社区交流环境,根据《肝胆相照论坛BBS管理条例》制订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论坛帖子、短消息、公告、小字报的管理。

三、定义

1、广告:

是指肝胆相照注册会员,利用本论坛资源,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行为。

2、灌水

无实质内容的帖子,如UP、OK,路过等等。

3、恶意灌水

灌水帖子从宽5贴以上,从严3贴以上算;相同内容反复上贴累计超过5贴。

4、恶意翻贴:

无实质内容,翻过去的帖子5贴以上的。

5、规定:

利用论坛资源违规发布消息被处罚时, 一条短消息或一条小字报按一个帖子计算。

四、发贴规则

1、欢迎在本论坛发表原创作品。

2、转贴文章时,应在帖子的标题前加上“转贴”或“ZT”等字样,并注意原作者和/或原发表单位的版权声明,转贴者承担由此产生的版权责任。

3、发贴应彼此尊重对方,限制负面评论其他会员或者相关版面,不得侵犯其他会员、版面的正当权利,如不得揭露个人的注册资料或者个人隐私等等。

4、贴子中原则上不允许涉及政府官员。

5、纯粹测试的帖子,如TEST,原则上只允许在社区建设版进行测试,保留一段时间后删除。

6、限制或禁止在投诉类、纠纷类帖子里跟贴讨论,除非管理需要。

7、投诉类帖子:投诉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带有任何人身攻击色彩、不涉及个人隐私、个人恩怨、;写明投拆的对象、时间、地址、原由,如有证明人一并列出,以证明事情的简单经过;不符合要求的投诉视为无效投拆,可不予受理。

8,无事实根据,限制或禁止在本论坛发贴猜测A是B的马甲。

9、以下帖子不得在本论坛发表

9.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9.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9.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9.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9.5、泄露国家机密的的帖子。

9.6、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或引起恐慌的。

9.7、宣传邪教,如法论功等。

9.8、内容涉及歧视宗教的。

9.9 未经许可的医药类广告和其他商业广告。

9.10、煽动会员进行游行、示威、罢工的言论。

9.11、丑化政府形象的言论。

9.12、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9.13、含恐吓、中伤、侮辱、辱骂、诽谤、人身攻击或骚扰内容的。

9.14、发表包含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民族、地域、残疾、社会经济状况歧视内容言论的。

9.15、本论坛管理人员认为会对本论坛的生存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的帖子,如讨论成立组织等等。

9.16 违背医学精神、对患者有误导倾向的(如偏方等)。 9.17、相同内容反复上贴、恶意灌水的帖子,或纯粹灌水数量较多的帖子。

五、处罚规则

1、 违背3.2条款,转贴文章时,未在帖子的标题前加上“转贴”或“ZT”等说明字样,版面管理人员应提醒发贴者注意,并有权删除帖子;转贴文章时故意不加说明的,或经管理人员提醒仍不改的,可以屏蔽ID。

2、 违背3.3、3.8条款被投诉时,如果投诉受理人员认为侵犯事实存在,则可责令侵犯人消除影响,必要时应向被侵犯人道歉,直到被侵犯人满意;否则,可以屏蔽侵犯人的ID和/或删除帖子,直到消除影响,侵犯人对处罚不满意而继续投诉而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则可以锁定该ID。不恰当评论版面投诉时,处理方法同上。

3、 违背3.4条款,管理人员有权编辑隐去政府官员的名称或者删除帖子,有贬低或者辱骂政府官员的,管理人员可以屏蔽或者锁定ID。

4、 灌水帖子定期删除,事先不通知;恶意灌水和恶意翻贴行为,适用批删除帖子,并可以屏蔽或锁定ID。

5、 在投诉类、纠纷类帖子里跟贴讨论,涉嫌导致纠纷升级的(版主认定),可以屏蔽ID 3-7天,继续不听劝阻,可以锁定ID。

6、 对无实质内容的投诉帖子,带有情绪化的投诉帖子,管理人员可以不受理。

7、 发表3.8.1~3.8.15条款规定帖子的,立即删除帖子,并屏蔽ID或锁定ID,并可以封IP。

8、 发表3.8.16条款规定帖子的,可以编辑或者删除帖子,,管理人员应作好解释工作,不听劝阻的,可以暂时屏蔽ID。

六、帖子关闭原则: 1、继续讨论可能会涉及人身攻击的帖子; 2、管理人员认为无任何讨论价值的帖子; 3、多数网友认为需要关闭主题的帖子,并经相应版面管理人员认可;

七、帖子转移原则

1、 各版管理人员有权把不符合本版发贴宗旨的帖子转移到合适版面;

2、 删除帖子时,除政治帖子外,其他帖子应先转移到回收站。

八、置顶帖子原则 1、论坛授权发布的公告性质的帖子; 2、由管理人员组织的一段时间内需要讨论的帖子; 3、由网友提议的,斑竹认为非常有讨论价值的帖子。 九、关于精华贴的设定; 1、版主认为有积极意义的帖子; 2、网友提议认为需要加为精华,经版主和管理人员认可; 十、附则

1、本规定由社区建设版版主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瓦注者巧,以钩注者惮,以黄金注者殙。

其巧一也,而有所矜,则重外也。

凡外重者内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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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7 05:57 |只看该作者
[公告]《肝胆相照论坛BBS管理条例》 《肝胆相照论坛BBS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论坛命名为“肝胆相照论坛”( 以下简称论坛),网址为WWW.HBVHBV.COM 。 第2条 论坛系统维护、系统升级、程序修改由论坛admin负责。 第3条 论坛其他管理规定均不得与本条例相抵触。

第二章 免责声明

第4条 本论坛原创或引用文章只代表原作者的观点,所有内容仅供参考,医学文章不能代表医生的诊断和治疗。 第5条 本论坛不能确保信息来源可靠,所以不对此做任何担保,对于引用本论坛文章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导致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 第6条 会员如需就医,建议到二甲以上正规医院检查咨询用药,本论坛医生、版主及其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治疗和诊断的依据,本论坛也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 第7条 本论坛会员经论坛相识、交往中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心理、生理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本论坛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8条 本论坛会员应谨慎发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违背论坛规定的,责任自负,本论坛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9条 由于非故意及不可抗拒的原因(含系统维护和升级),导致的用户数据丢失、服务暂停或停止,论坛不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版权问题

第10条 论坛会员发表的文章或图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论坛立场无关。作者文责自负。 第11条 论坛的文章及图片(包括转贴的文章及图片)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转贴文章时,应注明原始出处和时间,并加上“转贴”或“ZT”等字样,并请注意原作者和/或原发表单位的版权声明,转贴者承担由此产生的版权责任。 第12条 公益性网站或媒体转载本论坛的文章或资料时,应注明作者及文章及图片的出处为“肝胆相照论坛”或“WWW.HBVHBV.COM”。商业性媒体需转载本论坛的文章或资料时,必须事先与作者或资料提供者取得联系,否则将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章 ID注册和使用管理规则

第13条 会员在注册和修改ID时所填写的基本资料,如注册ID名、头像、签名档等等,应符合有关论坛规定;对于不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有权屏蔽ID、锁定ID、删除ID和/或封IP。 第14条 为了加强签名档的管理,必要时,可以单独制订签名档管理办法。 第15条 会员注册和修改ID时,不得侵犯其他会员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本论坛宗旨。 第16条 对于违反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如果被处罚人积极配合,自觉改正错误,消除影响,有关管理人员可以应其请求及时或提早解除处罚。

第五章 发贴规则

第17条 本论坛会员在论坛制度或版规许可的范围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第18条 论坛会员不得在本论坛发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丑化政府形象的言论。 第19条 不得发表包含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宗教、民族、地域、残疾、社会经济状况歧视内容的言论。 第20条 不得发表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言论。 第21条 不得发表宣扬邪教、色情、淫秽、暴力、迷信、教唆犯罪的言论。 第22条 不得发表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 第23条 不得发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第24条 不得发表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 第25条 不得发表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第26条 不得发表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 第27条 不得发表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 第28条 不得发表煽动会员进行游行、示威、罢工的言论。 第29条 不得发表商业广告和其他未经论坛许可的广告。 第30条 根据管理需要,各版面应制订相应的版规,会员在该版面发表帖子时,应先阅读该版版规,会员进入该版正常发贴视做已经详细阅读版规,并知晓交流规则和服从版面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31条 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论坛有关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帖子可以采取编辑、锁定、删除、单贴屏蔽、单贴删除、批量删除等等的处罚。 第32条 小字报和短消息管理原则与帖子管理原则相同,一条小字报和一条短消息分别按一个帖子计算。 第33条 不符合规定的转贴文章,本坛有权删除。

第六章 ID处罚规则

第34条 不按规定转贴文章,论坛有权对该ID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屏蔽或锁定、删除ID。 第35条 不按论坛规定发贴的,论坛有权对该ID提出警告,也可以直接屏蔽或锁定、删除ID不听劝阻,继续发贴的,可以封IP。 第36条 恶意灌水的,可以警告、屏蔽或锁定ID。 第37条 利用小字报和短消息攻击会员的,经查实后比照帖子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38条 以下情况适用从严处罚: (1) 利用论坛短消息、签名档、小字报等论坛资源发布医疗广告的; (2)利用别人的投诉,以达到自己的私利为目的,故意捣乱、煽动会员与管理人员作对,涉嫌导致纠纷升级的; (3)公开诋毁论坛发布的公告;

(4)同一ID多次被论坛处罚,经警告仍我行我素不改的。

(5)多次捏造事实,人身攻击其他会员的。

第七章 版主及版主助理申请原则

第39条 申请论坛管理职位的会员应有必要的论坛管理经验,并符合论坛管理人员申请有关管理规定。 第40条 普通会员申请论坛管理人员时,应先申请版主助理职位。 第41条 特别优秀的会员申请论坛管理人员时,经管理层认可,可以直接提名实习版主。 第42条 本论坛荣誉会员、功勋会员和贵宾,可以直接申请实习版主职位。 第43条 医学版面版主和版主助理的提名应强调医学专业知识和在论坛的相应实践技能。 第44条 限制或者禁止 第38条规定所涉及的ID申请本论坛版主和版主助理。

第八章 纠纷管理原则

第45条 版面管理人员应相互尊重彼此的管理意见,版面正式版主或者挂名第一的版主应主动协调保持经常沟通。违背这一基本管理原则并涉嫌引起纠纷的,相应管理人员应辞职或者劝退。 第46条 会员的投诉,应集中在社区建设版进行,并提醒会员投诉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对于没有或者无法提供证据的投诉,社区建设版版主可以不受理。 第47条 社区建设版版主接受投诉后,进入纠纷调解程序,相关当事人有义务配合管理人员做好纠纷的调解工作。在纠纷调节期间,除管理人员要求外,相关当事人不得再就此事公开发表意见,但是可以用短消息把有关意见告诉负责纠纷处理管理人员。为了防止纠纷升级,管理人员有权限制或者禁止其他会员参与纠纷问题的讨论,不听劝阻继续发言或者发言不符合管理规定的,可以暂时屏蔽发言,甚至锁定ID。 第48条 根据需要,社区建设版版主有权申请要求组成纠纷调节小组,积极协调纠纷的解决。 第49条 会员有权要求开设新的版面来调解纠纷。

第50条 借纠纷调解的机会,故意捣乱、导致纠纷升级的,可以直接屏蔽ID、锁定ID或者封IP。 第九章 捐款及基金管理规定

第51条 捐款启动前应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第52条 捐款申请由使用者提出或者资金管理负责人根据制度规定或者需要而提出。

第53条 捐款必须经过管理层讨论通过后,才启动,讨论时间一般为7天。 第54条 捐款由HBVHBV账号发布公告。

第55条 募集的资金应按照事先声明的用途使用,如果临时改变用途时,由HBVHBV账号发布征求意见,并说明原因。 第56条 捐款资金的使用应本着公正、透明的原则,在相关版面定期公布使用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57条 本条例未涉及的问题或者当本条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论坛保留修改本条例的权利。 第58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肝胆相照论坛BBS管理条例》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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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9 09:14 |只看该作者
[公告]加强帖子管理,保障论坛和会员的安全(发布人:HBVHBV)

《胆相照论坛帖子管理条例 》已经正式发布,为了保障会员交流安全和论坛运行安全,有关版面管理人员和普通会员熟悉本条例,并应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根据条例规定:

9、以下帖子不得在本论坛发表

9.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9.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9.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9.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9.5、泄露国家机密的的帖子。

9.6、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或引起恐慌的。

9.7、宣传邪教,如法论功等。

9.8、内容涉及歧视宗教的。

9.9 未经许可的医药类广告和其他商业广告。

9.10、煽动会员进行游行、示威、罢工的言论。

9.11、丑化政府形象的言论。

9.12、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9.13、含恐吓、中伤、侮辱、辱骂、诽谤、人身攻击或骚扰内容的。

9.14、发表包含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民族、地域、残疾、社会经济状况歧视内容言论的。

9.15、本论坛管理人员认为会对本论坛的生存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的帖子,如讨论成立组织等等。

五、处罚规则

7、 发表4.9.1~4.9.15条款规定帖子的,立即删除帖子,并屏蔽ID或锁定ID,并可以封IP。

*******************************************************************************

请广大会员遵守,并相互转告,管理人员应从严执法,违背规定发表上述帖子被处理的,不接受投诉。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3-28 19:16:4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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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3 13:19 |只看该作者
[公告]心灵港湾限制转贴,请兄弟姐妹注意!

近期,心灵港湾转贴偏多,为了保护战友的发贴热情,因此没有删除或者转移。心灵港湾以后将限制转贴。请兄弟姐妹谅解。

一、心灵港湾的栏目宗旨:倾诉内心世界的温馨场所,解答心灵困扰的理想之地。主要着重于战友心声的真实倾诉,并有一些心理咨询的功能。转载太多,将会对心灵港湾的宗旨造成冲击。这是心灵港湾存在的根本以及特色。

二、心灵港湾主要服务对象,是HBVER,转载的文章,不具有针对性,不一定适合HBVER,因此,并不鼓励过多转载。

不便之处,敬请谅解!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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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9 15:35 |只看该作者
[公告]加强帖子管理 过激帖子一律删除 责任自负(请不要卸顶)

《胆相照论坛帖子管理条例 》已经正式发布,为了保障会员交流安全和论坛运行安全,有关版面管理人员和普通会员熟悉本条例,并应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根据条例规定:

以下帖子不得在本论坛发表,并与论坛无关。

9.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9.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9.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9.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9.5、泄露国家机密的的帖子。

9.6、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或引起恐慌的。

9.7、宣传邪教,如法论功等。

9.8、内容涉及歧视宗教的。

9.9 未经许可的医药类广告和其他商业广告。

9.10、煽动会员进行游行、示威、罢工的言论。

9.11、丑化政府形象的言论。

9.12、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9.13、含恐吓、中伤、侮辱、辱骂、诽谤、人身攻击或骚扰内容的。

9.14、发表包含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民族、地域、残疾、社会经济状况歧视内容言论的。

9.15、本论坛管理人员认为会对本论坛的生存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的帖子,如讨论成立组织等等。

五、处罚规则

7、 发表4.9.1~4.9.15条款规定帖子的,立即删除帖子,并屏蔽ID或锁定ID,并可以封IP,责任自负。

*******************************************************************************

请广大会员遵守,并相互转告,管理人员应从严执法,违背规定发表上述帖子被处理的,不接受投诉。

---------------------------------------------- HBVHBV帐号,是肝胆相照论坛的最高行政帐号,代表论坛官方观点。根据版主交流大会讨论的结果,发布版主贵宾任免事务,发布论坛各种公告、管理规定,以及发布论坛其它重大事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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