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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开心乐园 存档 1 民意的暴力[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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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乐园 荣誉之星 有声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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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30 11:51
“宝马”案真正令人忧虑之处
南方周末    2004-01-15 15:44:42

  □刘海波

  新年伊始,一个本不复杂的案件———哈尔滨宝马车肇事案成了公众关注的焦点,互联网上的反响几可以用“沸腾”来形容。在21世纪的中国,又一次,媒体和社会舆论似乎成了法官,实现公正判决的责任落到了他们肩上。又一次,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变成了政治性问题,处理不慎就可能带来有全局性影响的严重后果。
  但是我要说,如果太多的案件都要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解决,这是一个社会不可承受的。一般社会公众对案件没有亲历性,不具备专业知识,他们有自己的生活和工作,朴素的正义感不足以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的复杂问题。这样一种方式的运用,需要巨大的成本,也只能关注到最具轰动效应的案件。它能够帮助维系最低限度的正义,但如果离开了日常司法,整体而言解决社会问题的象征意义远大于实质意义。为了实现公正而诉诸公众舆论,只宜作为一种非常偶然的手段。
  在信息公开和社会舆论的更多表达渠道上,我们确实有了事实上的进步,这值得欣慰;但同时,我们有理由为国家感到忧虑,因为这个事件折射出一般民众对司法几乎失去了信任。联系到去年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和“信访洪峰”的汹涌,完善中国的司法制度已成为极为紧迫的事情。
  司法制度建立的目的是要通过程序解决冲突、发现正义、确立正当行为的规则,而使我们逐步实现建立一个美好的社会的理想。司法的性质要求法官的高度独立、法律秩序的统一与法官在判决中面向正义而不仅仅是机械执行成文法条。这些条件要靠制度来保障,要靠宪法程序来保障。如果严重缺失这些条件,即使法治的声音喊得再高,也只能形成一个不幸的司法体制,失去一般民众的信任在所难免。
  中国的现状是司法权几乎彻底的地方化,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完全重合,每一级法院都是同级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央在地方没有独立的司法分支。中国的二审终审制使对普通公民关系重大的案件封闭于一个地级市的法院。在“宝马”案中,除非特殊的例外,冤屈最多上达于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这些情况在两个方面破坏了法官们在审判中的独立,一个是地方法院在人、财、物完全受制于地方政府,同地方利益集团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另一方面,部分也是为了判决的公正、化解社会矛盾,上级法院以行政的方式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下达指示成为不得已的事情,还包括上级法院的主动提审而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
  我们现在已经有了大量的立法,但同时人人都知道,严格实施某些形式公平的规则,会带来出乎意料的不良后果。这种情况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事实上的选择性执法(如孙大午案、刘涌案)又使得人们深感不公平。依靠立法上的集中统一,是否就能真正保证法律秩序的统一和法律的确定性?一个判例累积形成的规则体系,在表面上不像法条主义体系那样有着形式上的美感,但无论在形成人们行为预期的确定性,还是在适应快速变化社会的灵活性上,可能都更有优势。我们至今仍拒绝判例法。
  也许不得不说,现在中国司法的局面是小案多缠讼、大案多干预(上级权力干预和公众舆论干预等)。改革的迫切性不能再紧迫了。
  司法改革是一个审慎的政治改革,它是在不造成政局动荡的情况之下,对严重社会问题采取的妥当解决方式。良好司法体制发挥的力量是缓慢的,但却无时无刻地存在着,其作用是影响深远的。人们在良好司法体系中逐渐养成的良好习惯和从中发展的正当行为规则又反过来影响着政体的其他部分,从而使政体逐步稳健地向良性方向变化,实现政治文明。正如一位杰出的政治科学家在评论一个国家政制时所说:在那里,一切政治问题最后都会变成法律问题。(原载2004年1月12日瞭望东方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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