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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食品安全法》重新修订征意见,请各战友继续提意见!! ...
楼主: 日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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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重新修订征意见,请各战友继续提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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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8 15:18 |只看该作者
今天又发出两个邮件!坚持维权,举手之劳,持之不懈,必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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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剑 + 18 辛苦了,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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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2 02:25 |只看该作者
walm 发表于 2013-11-18 15:18
今天又发出两个邮件!坚持维权,举手之劳,持之不懈,必定成功!

辛苦了,兄弟!!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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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3 10:25 |只看该作者
齐欢畅2 发表于 2013-11-9 00:35

真开心!!胜利在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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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3 20:4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齐欢畅2 于 2013-11-23 20:49 编辑

提意见截止于11月29日,时间不多了,今天23日了。有志于维权的战友抓紧时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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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剑 + 18 真的时日无多了,大家要继续努力争取最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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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行一善(百善孝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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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5 01:10 |只看该作者
齐欢畅2 发表于 2013-11-23 20:49
提意见截止于11月29日,时间不多了,今天23日了。有志于维权的战友抓紧时间啊。 ...

真的时日无多了,大家要继续努力争取最后胜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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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9 01:02 |只看该作者
已发邮件。法制办回复:
        Re: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修改意见
"spaq" <[email protected]>发送

2013年11月28日(星期四) 下午23:54查看0个附件|详细信息
发件人:"spaq" <[email protected]>加入通讯录查看拒收时 间:2013年11月28日(星期四) 下午23:54

您好。您的意见已收到,我们将认真研究。感谢您对政府法制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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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 10:13 |只看该作者
希望不会像《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样,草案的好消息变成了后来的原封不动,真有喜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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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1 03:1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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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4 14:56 |只看该作者
食品安全法“大修”:用法律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2014-10-24 08:49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0月24日电 (朱宁君)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精神。为了有效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获得通过以来,不断细化深入。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行政处罚额度过轻,未能对部分违法、违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不足以对违法者构成有效威慑等问题。

  食品安全法于2014年6月23日迎来首次大修。草案主要重点在加大问责机制、建立对食品安全的全过程管理方面。

  加大问责机制

  众所周知,刑罚可以成为实现监管目标的重要手段,重大责任事故就应该与重典相匹配。

  专家指出,一些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重视不够,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是食品安全问题频出的原因之一。治乱用重典,这部经审议通过后成为目前“史上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法,新增了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在处罚方面,也明确了政府的行政责任,如果发生了重大问题,公务人员可以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说:“对不同的违法行为,配以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同样体现了目前最严格、最丰富的追责形式。”

  对于企业的经营者,如果发生严重问题,直接吊销许可证,有些甚至终身禁入食品行业。对此,高秦伟评价,“西方国家规定‘禁止’时限一般是5-10年,我国拟规定‘终身禁止’,这一标准高于一些发达国家。”

  规定还列出了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用病死的畜禽肉生产食品等十三种违法情况,可以处货值的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认为:“草案加大了食品安全检查、处罚的力度,把此前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内容通过法律的形式具体化,强化了政府责任,要求地方政府负总责。”

  告别“九龙治水”

  对于监管体系,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曾一度被认为是“九龙治水”,具体说来,食品链上中下游有多个环节,食品最初的种植养殖环节由农业部门管,到了加工环节是工业部门管,流通的时候,又变成流通部门管,中间又夹杂着质监、食监、公安、工商、卫生部门等,这样就形成“九龙治水”的格局。这就形成分段监管,存在监管漏洞、盲点、交叉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草案明确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将“九龙治水”变成“一龙治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曾表示:“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很难做到无缝对接,经常出现各部门职责不清的情况。这就需要考虑的是如何真正厘清责任与权力,从制度上对此进行完善。”

  草案规定上级政府负责对下一级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地方政府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刘俊海亦认为:“修订草案在确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体地位的同时,意在消除部门之间的监管盲区,确保主体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权责分明、无缝衔接。”他还表示,“现在食品安全监管的空隙较大。这些问题在修订草案中均有所改观。”

  建立最严格的食品监管制度从最终目的上看是必须要做的,势在必行。这次修法过程中把这样一个观点清晰地传递给全社会,传递给所有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是非常有必要的。

  “建立最严格的食品监管制度,这是社会和时代的要求,是民众对小康社会基本条件的诉求。”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表示。他还说:“这样一个从政府到社会组织,再到社会第三方、消费者个人形成的一整套联动监管体系,就是我们在修法当中应当力图建立的社会共治。只有社会共治这样的网络体系建立起来了,才能形成最严格的监管体制。”
http://politics.gmw.cn/2014-10/24/content_136344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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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2 03:34 |只看该作者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保健食品要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食品法草案明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
2015-04-21 09:38来源: 南方日报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20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三审。草案对保健食品管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管理等问题作了规定。

    在前两次审议稿针对保健食品的原料、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等方面作出规定的基础上,提交三审的草案再次加强了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管理。

    草案明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食品药品法研究中心主任高秦伟认为,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再次加强保健食品的管理规定,有利于整肃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等乱象,也有利于帮助消费者科学选择、理性消费保健食品。


    该修订草案还增加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适用于患有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食品,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和修订草案二审稿没有对这类食品作出规定。为保障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膳食安全,一直以来,我国对这类食品按药品实行注册管理,目前共批准69个肠内营养制剂的药品批准文号。

    在要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实施注册管理的同时,草案还规定,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http://life.dayoo.com/health/201504/21/139982_409657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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