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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电视台被控虚假广告罪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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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被控虚假广告罪的评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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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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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30 14: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违法广告怎管?电视台被控虚假广告罪的标杆意义

http://nf.nfdaily.cn/nfdsb/content/2012-06/29/content_49518418.htm


      被国内职业打假人和法律界高度关注的、全国首例电视台因发布虚假医药广告被检察院指控构成虚假广告罪案,6月中旬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据悉,作为媒体机构,从单位到执行部门、个人,因播放虚假广告一律被控有罪甚至求刑,该案已在全国创造了多项“第一”。(6月28日《中国青年报》)

      这些年,关于电视广告的禁令层出不穷。遗憾的是,层出不穷的禁令,不仅未能管住电视台的虚假广告,甚至也不能让电视台产生警醒。

      虚假违法广告该怎么管?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无论是直接表述的还是暗示信息,广告发布者都要负责。法院有权冻结广告发布者的全部资产,以备将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如果罪名成立,广告发布者将面临经济赔偿,甚至牢狱之灾。加拿大政府则规定,食品、药品和化妆品广告必须经过政府审查通过以后才可以在电视台、电台播放,烟酒类不准在电视、电台上做广告等……国外的诸多经验表明,广告的管制必须多种手段相结合:譬如从源头上着手对广告的发布进行把关,或者对虚假广告的发布者增加处罚力度等。

      电视虚假广告的泛滥,法律缺位是主要原因。早有学者指出,《广告法》最大的缺陷就在于“广告审查”和“广告查处”的多头管理,造成涉及部门太多,哪一个部门也不管的局面。对发布违法、违规、虚假广告,不仅要追究广告主的责任、名人代言者的责任,也应该追究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更要处罚那些审查广告的部门,并对主要领导问责,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法律的威慑力。

       我国的《广告法》已实施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生效14年,《刑法》第222条还规定虚假广告罪者应移送司法机关。违法、违规、虚假广告之所以泛滥,不仅在于现行广告法规存在漏洞,也在于相关法规未能得到落实、在于问责的缺位。从这个角度看,万州的这起虚假广告案虽然尚未判决,但同样具有标杆意义,它至少启动了法律程序,将虚假广告的发布者电视台送上了被告席。□刘义昆

假广告入刑应成共识

2012年06月29日 07:06
来源:信息时报

字号:[url=]T[/url]|[url=]T[/url][url=]0人参与[/url][url=]0条评论[/url][url=]打印[/url]转发
《中国青年报》载:近日,重庆万州区广播电视台因播放虚假医药广告,而在国内首度遭到刑事指控,相关涉案3人行为被检方指控构成“虚假广告罪”。其中包括该台广告中心主任向裕新、业务员王勇、广告主徐文。检方要求依据刑法追究刑责。
此案虽然尚未宣判,但检方的指控无疑具有破冰意义。此前,不管是什么虚假广告,总是依据《广告法》之类的法规论处,由工商等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正是这样的现状,才让一些靠虚假广告牟利者有了“大不了被罚点钱”的底气,虚假广告也才屡禁不绝。
事实上,我国刑法早已对虚假广告有了明确的处罚条款。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万州区检察院指控虚假广告责任人有罪,其破冰意义之所以重大,在于此前的“冰层”结得太厚,导致刑法里的罪名几乎被遗忘。虚假广告实与诈骗无异,当数额巨大时,也即“情节严重”,刑法就该出手。至于虚假医药广告,更等于谋财害命,更应考虑追究刑责。如果,“发布虚假广告可能入刑”与“醉驾一律入刑”一样,成为社会共识和司法准则,虚假广告泛滥问题便有望得到根本解决。◎赵勇媒体人
播虚假医药广告被诉的示范意义

2012年06月29日 07:12:59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3版 【字号 】【留言】【[url=]打印[/url]】【[url=]关闭[/url]】




■焦点观察
  电视台播放虚假医药广告被刑事指控,可以给虚假医药广告以当头棒喝,并引起足够的重视与警醒
  被国内职业打假人和法律界高度关注的、全国首例电视台因发布虚假医药广告被检察院指控构成虚假广告罪案,6月中旬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据悉,作为媒体机构,从单位到执行部门、个人,因播放虚假广告一律被控有罪甚至求刑,该案已在全国创造了多项“第一”。(6月28日《中国青年报》)
  必须厘清的是,虚假医药广告不同于一般的医药广告,其对于公众,特别是患者及其家属的误导和伤害,是不言而喻的。即使对于普通人来讲,整日狂轰滥油炸的虚假医药广告,同样也是一种视觉污染,即使从《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广告法》的角度来讲,虚假医药广告,显然也是需要被“人人喊打”的。
  遗憾的是,几成公害的司空见惯的虚假医药广告,却很少听说哪个被处理与惩戒,无论是法律手段还是行业行规,这不免会引起负激励效应,导致虚假医药广告有恃无恐,甚嚣尘上。从这个意义上讲,电视台播放虚假医药广告被刑事指控,某种程度上为纷繁芜杂的虚假广告治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范本,从被刑事指控的严厉程度出发,可以给虚假医药广告以当头棒喝,并引起足够的重视与警醒。
  事实上,虚假医疗广告本身,除了误导患者以外,同样也是对正常的广告秩序的一种扰乱,如果虚假医药广告成为一种主流,势必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可怕效应。播放虚假医药广告被刑事指控,至少传递这样一个清晰的暗示,遵守商业伦理,流淌道德的血液,是每一家医疗企业所必须遵守的底线原则,违背这个原则,必然要受到惩戒。这是其一。
  其二,电视台因播放虚假医药广告被刑事指控,也在提醒和警示所有的广告发布平台,如电视、网络、报刊、广播等媒体,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不能放逐自己的责任,放任虚假甚至违法医药广告泛滥成灾,实际上,只要在媒体这个平台,加强监管,对于虚假医药广告势必会起到釜底抽薪的良好效果。
  其三,面对泛滥的虚假医药广告,并不是缺少监管者,如工商、卫生、药监等部门,都责无旁贷。但这种“九龙治水”的监管方式,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实语境,都是在助长虚假医药广告的嚣张气焰。刑事指控这一杀手锏的祭出,也在提醒有关部门,必须有所作为。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结果显示,一些媒体违法发布虚假药品广告已经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监测检查159份都市报、晚报和广播电视报发布的10498个药品广告,违法发布率为95%。这样触目惊心的数字,与我们的现实观感是相吻合的,可以这样说,没有严厉的监管,没有刑事指控及以后的法律惩戒,就难以对虚假医药广告起到敲山震虎的震慑效果和割草除根的治疗效果。
  对播放虚假广告的电视台有关负责人以刑事指控,是监管和法律开始行动的有力证明。我们期待,通过这样的杀手锏和严肃惩处,给予虚假医药广告商、医药厂商,以及诸多媒体,提供积极的示范意义。作为公害的虚假医药广告,该从我们身边消失了。
追究媒体虚假广告刑责开了个好头

2012年06月29日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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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新桥
  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因多次在该台的综合频道、旅游频道等频道播发多个虚假药品广告,在两次被工商部门处罚后,仍继续刊播。如今,该台成为全国首个因发布虚假医药广告被检方指控构成虚假广告罪案的电视台(6月28日《中国青年报》)。
  现代社会,疾病多发,医药广告也铺天盖地出现在各类大众媒体上。这种市场竞争下的必然产物本无可厚非,不过一旦突破法律规制的底线,问题就不那么简单了。每个看到医药广告的人,都有可能听信并抱着迅速治愈疾病的希望去购买,而一旦所买药品并没有广告宣称的效果,可想而知人们会是一种怎样的心情。
  正是广大群众对虚假广告深恶痛绝,全国人大终将“虚假广告罪”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此罪,则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责
  在明知所刊播的药品广告存在虚假夸大成分的情况下,重庆万州广播电台广告部门负责人依然签播,显然是应当被追责的;现如今,媒体刊播的大部分广告实行的是“制播分离”,制作广告的广告公司自然也难逃干系。
  但笔者以为,仅追责刊播媒体和广告公司远远不够,还应跟政府监管部门和药品生产商们“算算账”。
  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重庆市工商局万州区分局是否涉嫌“以罚代法”?从检方的指控得知,万州区工商分局曾两次处罚电视台,13次下发整改通知书。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工商部门对虚假药品广告应当责令改正或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同时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所以,万州区工商分局是在“依法行政”,但在处罚无效情况下,并没有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万州电视台广告部负责人称,该台需要广告创收,20年来一直是照老办法发布广告,且广告上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但工商局并没有指出“我们播放有违法行为”。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工商部门的监管不到位。
  作为广告的可能受益者,药品生产企业也难逃干系。虽然现在广告制作,一般都外包给广告公司,但广告内容均须业主把关。按照广告法的规定,药品广告内容必须以国家或省级卫生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虚假医药广告,大部分是内容超出了说明书范围,夸大了功效。所以,不遏制住药企“唯利是图”的胃口,虚假广告泛滥之势只能愈演愈烈。
  笔者认为,只有将各个环节的监督落实到位,大众媒体上的药品广告才能真正成为药企和患者沟通的桥梁,这“舌尖上的安全”才能有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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