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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法修正案草案 劳务派遣有望实现同工同酬 [打印本页]

作者: love_u    时间: 2012-6-27 21:35     标题: 劳动法修正案草案 劳务派遣有望实现同工同酬

劳动法修正案草案 劳务派遣有望实现同工同酬
2012年06月27日08:43东方网 字号:T|T
  本报讯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昨天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增加了实现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规定。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多数企业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逐步做到了同工同酬,但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有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企业福利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相比差距较大。

  为更好地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草案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处以罚款,并适当提高了罚款额度;对劳务派遣单位可吊销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

  草案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针对部分企业存在的劳务派遣滥用的现象,草案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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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wangzai2012    时间: 2012-6-27 23:30

我们找工作都被歧视,还谈什么同工同酬?
作者: cwy121    时间: 2012-6-28 12:41

没有咱的事儿,你把这个整上来想说啥!
作者: love_u    时间: 2012-6-28 14:46

劳务派遣有望实现同工同酬对广大底层人员来说是好事。但我们反响强烈的在E政广场“建议修改《劳动法》,制止强制体检引起的健康歧视”的提案,鼓掌的人很多,联名的人也不少,怎么上面的人都视而不见吗?那还搞这个E政广场建言有个屁用嘛!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2-6-29 09:44

人民网根本不“人民”,论坛只有在它们上班时间才开放,发表意见要经过它们的筛选,我发的帖子标题可以被随意修改!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2-6-29 09:52

劳务派遣的目的是什么?学坏不学好!干脆什么时候把主席、总理、人大代表、各级官员也弄成“劳务派遣”算了!我们养不起那么多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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