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0/02说明:此前论坛服务器频繁出错,现已更换服务器。今后论坛继续数据库备份,不备份上传附件。

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在人民网发了帖,在E政广场也发了建议,请战友们前往声 ...
楼主: 一亿瓦全
go

在人民网发了帖,在E政广场也发了建议,请战友们前往声援.   [复制链接]

Rank: 6Rank: 6

现金
2123 元 
精华
帖子
1351 
注册时间
2010-9-8 
最后登录
2015-10-31 
31
发表于 2012-6-7 17:19 |只看该作者

Rank: 9Rank: 9Rank: 9

现金
8419 元 
精华
20 
帖子
2166 
注册时间
2010-5-22 
最后登录
2013-12-26 

荣誉之星

32
发表于 2012-6-8 18:52 |只看该作者
明知与自己有关,却当成别人的事情,怎么能集聚力量呢?
论坛没有救世主,政策需要自己宣传!
    入职前  劝您还是看一看www.SeSeshiKong.cn 戒除网瘾 安心工作

Rank: 5Rank: 5

现金
1345 元 
精华
帖子
820 
注册时间
2011-5-29 
最后登录
2017-2-8 
33
发表于 2012-6-9 15:3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周瑜打黄盖 于 2012-6-9 22:02 编辑

回复 Anonymous 的帖子

        你说要用宪法、就业促进法、劳动法来保护受害者。
        宪法要化为法律才有行动力啊,刑事罪行跟劳动法有什么关系?“就业促进法”这个名称更是难听死了,先不论“就业促进法”里面有什么内容,这样的名称其实就是有意淡化“擅闯民宅”的罪行。遇到刑事案件,你不去抓犯罪分子,反而说要促进就业,把焦点放在受害者身上,病人如何在“擅闯民宅”的情况下就业?单位本来就是“择优录取”的。
          用法律保护受害者的同时,难道就不用法律惩罚罪恶?以后社会上出现烧杀淫掠等十恶不赦的罪恶,我们是否也可以立一个“安全促进法”来保障我们的安全?
1>绝症非荣耀,敢做傻事非英雄。

2>绝大多数单位搜身实为“私闯民宅”。

3>迫害顺序:自由、私隐、歧视。病根在思想未城市化。

4>“个人权利”高于一切群体和人民的利益!国家为保护个人权利而诞生!

5>为人体检是罪恶,发津贴由人体检才是福利!自查叫体检,他查叫搜查!

6>刑事案件不需个人维权!

7>罪与罚要等价!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肝胆相照论坛

GMT+8, 2024-11-30 19:27 , Processed in 0.013018 second(s), 1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