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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汽车行业,我整理的各公司的邮箱,我想给他们科普一下。 ...
楼主: 哭泣的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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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我整理的各公司的邮箱,我想给他们科普一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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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8:5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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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建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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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21:1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家园桥H 于 2012-5-23 21:2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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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考;乙肝,其实没你想象的那么可怕》
你是不是常听到父母或老师对你说,少出去外面东西,小心得乙肝,没人要。但是你有没有想过,真的就那么容易得乙肝吗?你有没有想过乙肝到底是通过什么途径传播的?还有得了乙肝为什么就没人要呢?
其实通常人们所说的乙肝群体是分为两部分的,一类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另一类是乙肝患者。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他们除了身体内含有病毒和有几率会成为乙肝患者外,他们的身体状况和正常人一样,能打篮球也能一次性跑下五公里越野。而对于乙肝患者,他们的身体状况才会出现一些异常,但如果经过正规治疗他们也是可以恢复正常,和正常人一样生活的。所以说不幸已经被乙肝病毒侵害的人不必恐慌,而正拥有一个健康体魄的人们也是不必害怕这个群体的,因为当你真正正确认识了乙肝的传播途径和防护措施后,你会发现,原来可能有的一些担心完全是多余的。
乙肝主要会通过母婴传播、血液传播和性传播途径在人群中进行传播,而人们还可以通过注射乙肝疫苗产生抗体预防乙肝,它并不是消化道传播疾病,我们的父母老师说的其实也不一定就是对的。
那么,又为什么得了乙肝就没人要呢?这其实是一个正在改变的事实,这就要说到乙肝歧视了,正是因为人们对乙肝的错误认识,认为一接触乙肝群体就会被传染(你要知道,中国有九千万乙肝携带者,三千万乙肝病毒患者,你敢保证你没和他们有过接触,你真的就那样被传染了吗?),使得人们排斥、歧视乙肝群体。说这事实正在改变,是因为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对乙肝有了正确的认识,我们的政府也意识到了乙肝歧视的严重性和错误性,在2010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三部门联合发布了禁止入学就业检查乙肝的通知后,乙肝歧视正在逐渐的减少。
为什么中国会有如此庞大的(上亿)的乙肝群体呢?不知道大家还记得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针头吗?还记得那些在一个白色铁盘内被酒精液体浸泡着的大量针头吗?早期中国卫生条件的落后,使得很多人成了大量针头未经有效消毒而反复使用的受害者。实际上,只要注意乙肝三大主要传播途径中的血液传播,与乙肝朋友们一起学习,生活是不容易感染上乙肝的。随着现代卫生条件的改善,科学技术的进步(已经可以实现阻断母婴传播),再加上人们还可以注射疫苗保护自己,在中国,乙肝真的还那么恐怖吗?如果你还对上述的一些说法持怀疑态度,你尽可以百度一下,一查真伪。如果你的亲人或朋友有乙肝,那么请你轻轻拨动手指转载一下,如果没有,但你还有一丝丝正义感,那么,也请你活动活动指关节。不为别的,只为让大家对乙肝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为了这个社会能够更添和谐氛围。感谢楼主为了乙肝人做出的努力,你可以参考一下,祝你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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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10:0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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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病本来就是丑事,本来就是不光彩的,它并不会因为病人数量多而变成光荣的,所以人数多不能改变丑事的性质。我一直强调的是不把丑事私事放在社会上说,不是说不把公民的权利放在社会上说。说丑事私事能寻求公正待遇?我看,是说公民基本权利
才能得到公正待遇,你连方向都没搞清楚。

2.“讨饭”是指你向整个汽车行业科普,目的是让汽车行业自觉不查某病,方便你日后进入该行业,这不是“讨饭”,是什么?这样的目的太狭隘太自私。科普不是维权,有益的科普一定是维权成功之后去做的,公民基本权利还没得到保护就去科普就是有害的,就是找死!还有,你把人家当成科盲,把自己当成科学家,感觉像你是人家的老师,在教育人家一样。人家用得着你来教育?我看人家不但不听你的话,还反过来教育你呢。你说,网络科普和你做的科普,雇主更相信谁?这个社会,只有乞丐在讨饭,雇主和员工是平等交易的关系。你还没试呢?怎么就说法律的执行力不行?是你自己放弃自己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要怪这怪那。为什么要让更多的人认识到某一类传染病病人的存在?这种传染病又不是瘟疫,为什么要制造恐怖气氛?我不懂,求解释。真正要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它存在的是罪恶!是一种损害全体公民基本权利的罪恶!触犯刑法的罪恶!你好像还没醒。


3.报警不能一个人去做,雷闯也没有一个人去报警。如何报警要大家商量。


4.把权利问题说成是健康问题就是歪曲事实。你走的不但是歧途而且是背道而驰。我等待有集体力量的团体,而不是单枪匹马。
1>绝症非荣耀,敢做傻事非英雄。

2>绝大多数单位搜身实为“私闯民宅”。

3>迫害顺序:自由、私隐、歧视。病根在思想未城市化。

4>“个人权利”高于一切群体和人民的利益!国家为保护个人权利而诞生!

5>为人体检是罪恶,发津贴由人体检才是福利!自查叫体检,他查叫搜查!

6>刑事案件不需个人维权!

7>罪与罚要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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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10:14 |只看该作者
从你们对这场悲剧的认识上看,我预料,只要允许HBV人就业,维权就可以结束了。因为你们维护的不过是就业权,不是什么尊严,不是什么公民的基本权利,你们根本没有想过要做公民,你们没有那么高尚,给口饭你们吃就行了。人家是为自由而战,中国人是为温饱而战。这就中国人的素质。
1>绝症非荣耀,敢做傻事非英雄。

2>绝大多数单位搜身实为“私闯民宅”。

3>迫害顺序:自由、私隐、歧视。病根在思想未城市化。

4>“个人权利”高于一切群体和人民的利益!国家为保护个人权利而诞生!

5>为人体检是罪恶,发津贴由人体检才是福利!自查叫体检,他查叫搜查!

6>刑事案件不需个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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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14:0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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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会参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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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14:1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周瑜打黄盖 的帖子

那您想为何而战,怎么战?
见您在论坛挺活跃的,你是否有自己的斗争方式?
而不是言辞激烈,观点鲜明(偏激),理想化的在论坛发表观点。
既然你有自己的行动方案,为何不在论坛号召呢?
实施吧!!!



但是,请不要以违法对抗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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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14:1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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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说不放在社会上说,那你说放在哪说?如何说?你要的结果是什么?中国的全面民主?
2.科普与维权并不冲突,我也不是科学家,也没把别人想象成科盲。下面请看科普的必要性。
中国企业家杂志微博:
【卫生部:乙肝携带者获准从事幼托工作】卫生部昨日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说明,新《规范》要求幼托工作人员“不留长指甲”,并取消体检中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应调离工作”的规定,意味着乙肝携带者将不再被拒之门外。京华时报
博友A回复::西方由于生活习惯等因素,乙肝的盖率只有几百甚至几千分之一,而中国是十四分之一,说西方不检乙肝纯粹是自欺欺人,我赞成不对乙肝歧视,但是幼儿园也让乙肝免检我觉得真是过了,让一个乙肝患者和一群三四岁大的孩子生活在一起?拜托这里不是人人有距离的成人世界,有哪个失心疯的幼儿园敢这么做? (5月23日 08:50)
博友B反驳:注意,携带者不是患者,两者要区分开。 (5月23日 09:00)
博友A回复:乙肝的平均潜伏期只有两三个月,乙肝患者也无明显症状以致很多人并不知道自己是乙肝患者,你觉得区别只有两三个月的携带者和无明显症状的患者有什么现实意义吗? (5月23日 09:06)
博友B反驳:你这是明显的不懂,携带者可能一辈子不会变为患者,而乙肝患者可以通过检测肝功能来验证有没有资格入学当老师。 (5月23日 09:15)
3.我是汽车行业,我带有自私的想法,但起码我想为这一行的人争取平等的就业权。如果每个行业的人都联合起来,全面的公平、公正的社会将不远。
4.我实在不知道,您想追求什么?您为之而努力过没,还是只是在论坛发表发表。
与阁下的交谈到此为止,谢谢指教!
期待您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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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5 10:1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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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想为自由而战,你呢?你想为何而战?现在暂时想为“由人体检”取代“为人体检”而战,怎么战?
当然是报警了。活跃是为揭露真相,发现病根,对症下药,至于怎样“治病”,那就要大家一起商量了。面对持续十数载,现在仍在继续的罪恶,你不生气?就算言辞激烈又怎么样?偏激?不配合犯罪分子叫偏激?报警抓犯罪分子叫偏激?依法办事叫不叫做“理想化”?怎么捍卫公民基本权利也变成理想化的事情了?

        在你眼中,维权永远都是一个人的事,你永远旁观就行了。论坛是公共场所,号召也不会在这个地方号召。维权缺你,难实施,加入吧!!!报警是违法?这是什么道理?请指教!!!哦,人家对我们违法,我们不能对人家违法,这又是什么道理?再次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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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刑事案件不需个人维权!

7>罪与罚要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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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5 11:0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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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一直强调的是不把丑事私事放在社会上说,不是说不把公民的权利放在社会上说。”这段话节选自我给你的回复,不知你看过没有,因为你重复问我已经回答过的问题。我说不放在社会上说的是私事丑事,如果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当然可以放到社会上说。丑事放在家里说或者跟你的知己说,这些还用我教吗?当然是用嘴说,难道用屁股说吗?我要的结果是绝大多数的“就业体检”消失在历史舞台,用坐牢教育不知悔改的犯罪分子。维护公民不被雇主非法搜查身体的基本权利怎么可以达到中国的全面民主?
请指教!

2.>在公民基本权利没有维护好的时候去科普就与维权冲突了,科普与维权有先后关系,维权先,科普后,颠倒次序就是找死!择优录取本来就是企业的天性,现在犯罪没有报应,为什么不用犯罪手段挑选更优的雇员呢?你虽没有说你在教导雇主,但难保雇主不这样认为。既然“科普先,维权后”的路线是错误的,你所说的下面我就不必看下去了。谈科普就是因为你们当初整天谈健康问题惹来的祸,是节外生枝、庸人自扰。

3>假设你科普成功了,以后你带着“我有传染病”的标签生活,你快乐吗?你能保证所有人不歧视你?人家不会因为不传染而不歧视你,你要知道。哪家企业要你?企业都是择优录取的,这你也要知道。不理传不传染,有病就是劣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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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人体检是罪恶,发津贴由人体检才是福利!自查叫体检,他查叫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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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5 14:3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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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谈一下你所谓的“科普的必要性”,我承认科普是必须的,但科普一定是放在维权之后的,维权是第一步,科普是第二步,科普是以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保护为基础的。
        刑事案件,跟卫生部有什么关系?写“'就业体检'退出历史舞台”不就得了,为什么要突出“乙肝携带者”这几个字?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
        博友谈的是健康问题,我关心的是权利问题,我不想去谈健康问题,那样会偏离主题。我本人不赞成HBV人从事幼教工作。

1>我们的悲剧是侵权导致,所以谈公民基本权利才是对症下药的做法,谈科普是节外生枝,是治不好“病”的,既然是维护公民基本权利,那么我们还分不分汽车行业、火车行业、单车行业……?各行各业都是公民,都应免受雇主的非法搜查!在你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过程中,既维护了你本人的权利也维护了所有人的权利,是一举两得的,何必分哪一行?你这是自私反被自私误。自私谁都有,关键是看你的自私是属于褒义的自私还是贬义的自私。光有“利己”和光有“利人”都是不对的,能够利己利人才是最好的。
        我发现你习惯给自己贴标签,跟大家“求异存同”,我说大家都是公民,你就说:“不!我是汽车行业的公民!”,我们是来“求同”的,不是来“求异”的,你就这样把一支队伍拉走,有这个必要吗你?


2>你是真不知还是假不知?我的追求就写在我的签名档里。您的追求又是什么呢?我现在不正在为之而努力吗?在论坛里发表发表已经很不错了,你试试看,你能不能坚持在论坛里待上个三四年。只要罪恶还在肆虐,我们都可以谈下去。我也期待您的加入,更期待您的拳头!
1>绝症非荣耀,敢做傻事非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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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刑事案件不需个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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