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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寒心! ...
楼主: 希望和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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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寒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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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17:1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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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17:13 |只看该作者
重要补充说明: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招考公务员体检》(粤人发[2002]245号)文的有关规定,录用国家公务员个别体检项目的判定标准略有调整。除录用人民警察和特殊职位录用公务员外,乙肝五项检查和身高、体重的判定标准调整为:1、患急性肝炎已经治愈1年或迁延性肝炎已经治愈2年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除“大三阳”仍为不合格外,其他情形的阳性(含“小三阳”)均调整为合格。2、取消对考生体重的限制。对考生的身高的要示,按原规定执行。(发文日期:200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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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17:14 |只看该作者
现在是用这个体检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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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17:20 |只看该作者
内容解读
性病: 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合格
  2005年6月,广东开始实施最新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将原来“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的标准删去了“及其病毒携带者”内容,成为全国范围内第一个取消“艾滋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为公务员”就业歧视规定的省份,也是第一个将公务员录用标准与宪法、劳动法等相符合的省份。
肝炎:乙肝项目不再做检测要求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称,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特警、民航空勤人员、血站业务工作人员等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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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17:23 |只看该作者
7.3 注意事项   7.3.1 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中,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7.3.2 公务员体检中的肝脏生化检查是指ALT及AST这两项,若检测数值较参考值上限轻度异常(即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而其它检测结果均正常,可直接做出体检合格的结论。   7.3.3 肝炎的诊断包括临床诊断、病原学诊断及病理诊断。作为体检,只需根据判定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有创性的肝脏穿刺病理学诊断方法不宜作为辅助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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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1 11:45 |只看该作者
请问这份细则由哪位公务员制定,能否公布他的大名?
1>绝症非荣耀,敢做傻事非英雄。

2>绝大多数单位搜身实为“私闯民宅”。

3>迫害顺序:自由、私隐、歧视。病根在思想未城市化。

4>“个人权利”高于一切群体和人民的利益!国家为保护个人权利而诞生!

5>为人体检是罪恶,发津贴由人体检才是福利!自查叫体检,他查叫搜查!

6>刑事案件不需个人维权!

7>罪与罚要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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