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妇幼保健院违规进行乙肝检测的
举
报
信
西安市卫生局:
我于近日获悉,陕西碑林区妇幼保健院对入园宝宝违规进行乙肝检测项目(证据附下)。这已引起了广大乙肝携带者及乙肝维权人士的关注。此举已严重违反了党和政府禁止乙肝检测、消除乙肝歧视的政策和法令,特此向你们举报。
中国的乙肝携带者有近一亿之多,由于社会的偏见,针对这一庞大群体的歧视现象非常严重。根据中华医学会发布的《中国乙肝患者生存和治疗现状调查报告》显示,超过五成的乙肝患者因为乙肝的原因失去了理想的学习和工作机会。
近年来,乙肝歧视现象已经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不断修改现有的法律、不断制定新的保护性政策。尤其是,2010年2月10日,教育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取消了在招收入学新生及就业体检时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并明确规定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受到了国内外舆论的高度好评。
然而,陕西碑林区妇幼保健院却无视党和政府的政策,对幼儿学生进行抽血化验乙肝(两对半),已经严重违反了党和国家对于乙肝检测问题以及保障乙肝病毒携带学生就学权利的政策规定。因此,我特向你部门举报,盼你部门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这一事件予以查处:
1,根据《通知》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望西安市卫生局对西安市各级医院开展学前乙肝检测,特别是幼儿园学前入园进行乙肝检测的问题加强监管力度。
2,根据《通知》的规定:“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对于仍为幼儿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的医院和医护人员,望西安市卫生局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此致
敬礼
举报人:陆军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
电话:15801431641
2012年4月13日
附1:体检通知及体检项目单
附2:《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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