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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携带乙肝病毒被拒录用 状告医院体检“泄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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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乙肝病毒被拒录用 状告医院体检“泄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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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7 14: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推土机 于 2011-12-27 14:42 编辑

http://ah.anhuinews.com/system/2011/12/27/004667768.shtml

                      安徽新闻社会大观法制

携带乙肝病毒被拒录用 状告医院体检“泄密”


      今年1月,刚刚大学毕业的小丁与合肥一家药厂达成了口头实习协议,因为在指定医院体检后,查出携带乙肝病毒,而遭药厂拒绝录用。当事人小丁认为医院为其进行“乙肝五项”检查属违规,且将体检结果告知药厂的行为侵犯了其身体隐私权,遂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法庭。

  事件

  22岁小伙被查出乙肝遭拒绝录用

  今年1月3日,22岁的小丁找到合肥一家药厂,双方达成了口头实习协议,药厂要求在其指定医院康丽中西医结合医院体检合格后方可入职。

  在体检时,小丁被查出有乙肝病症,医院遂对小丁做了进一步检查。1月5日,按医院要求交了化验费后,小丁领取了自己的体检报告书,这才发现自己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此后,小丁收到了药厂拒绝录用的通知。
  因不满医院的做法,小丁一纸诉状将合肥康丽中西医结合医院告上了法庭。

  起诉

  医院进行乙肝项目检查属于违法

  此后,蜀山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郑继能称,身体信息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一部分,受到法律保护。针对乙肝体检,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三令五申,并于2010年2月10日再次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被上诉人明知乙肝体检在就业体检中被禁止,为了推卸责任,称‘发现原告可能系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属于狡辩。根据三部委规定,只要原告没有明确表示愿意进行该项检查时,康丽医院乙肝项目检查行为就是体检违法行为。”郑律师坚持认为。

  医院

  进行乙肝五项检查是原告要求的

  庭审中,合肥康丽中西医结合医院辩称,小丁是自行到医院就医,要求对其进行健康体检。当医院发现小丁可能系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时,如实告知了其本人。小丁遂要求对其乙肝病症进行进一步检查,为此,医院才对其进行乙肝五项的检测,并将检测结果采取信封密封的形式交给小丁本人。在此过程中,小丁没有说明其健康检查目的、用途,也没有告知医院具体的实习单位,没有提供任何单位的体检委托书。在整个事情过程中,医院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不存在所谓侵权问题。小丁称是医院将体检结果泄露给用人单位,仅仅是其主观推测,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进展

  两审未获法院支持,或申请再审

  6月底,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称,被告系药厂定点体检单位,原告自行到被告处缴费后进行检查,且体检报告单上明确写明检验目的为乙肝五项,原告称被告在未告知其检查目的的情况下进行乙肝五项检查,以及被告擅自将体检结果告知药厂,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后,小丁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合肥市中院,同样未获支持。
  日前,记者了解到,小丁对终审判决仍不服,已经准备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市场星报——记者 刘海泉)

编辑: 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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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7 14:49 |只看该作者
支持小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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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7 20:47 |只看该作者
温支持企业查乙肝! 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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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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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8 20:35 |只看该作者
http://news.baidu.com/n?cmd=2&am ... p&where=toppage

医院泄露男子有乙肝致其求职失败 被判赔偿
2011-12-28 15:50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黄玉杰
  羊城晚报东莞讯 记者黄玉杰报道:广东首例医院泄露乙肝病毒携带者个人隐私案有了新进展―――12月27日,当事人张志(化名)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虎门中医院要赔偿他精神抚慰金8000元,并须以书面形式向他赔礼道歉。

  被查乙肝被拒录用

  2011年5月6日,顺利通过丽海公司笔试、面试的张志参加了公司的入职体检。体检项目有血压、心脏、血管,还有一项是检查项目不明的抽血。体检由东莞虎门中医院负责。

  “体检前我就问过医院负责体检的工作人员抽血是检查什么,工作人员没回答,更没说过要查乙肝。但拿到的《东莞虎门中医院检验报告单》上却赫然写着“检验项目:乙肝两对半”。张志说:“看到报告单,我就知道公司不会录用我了。”果不其然,丽海公司最终以“乙肝检测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张志。

  9月21日,张志以“侵犯个人隐私”为由将提供体检的虎门中医院告上法庭。张志在起诉书中称:虎门中医院在就业体检中,私自进行乙肝检测并将含有乙肝检测的体检报告交给用人单位,其拆阅泄露乙肝病毒携带者体检结果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而且成为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的直接因素。张志要求,虎门中医院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

  东莞第二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虎门中医院违反三部委的《通知》,泄露当事人隐私、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此外,因为虎门中医院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个人隐私被丽海公司知晓,且因此被拒绝录用,这种否定性评价给原告带来较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痛苦,虎门中医院应当做出精神损害赔偿,最终酌情认定赔偿精神抚慰金8000元,退回体检费40元。

  对此判决结果,张志本人表示基本满意。“作为一名乙肝携带者,原本就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每一次找工作、体检,几乎都彻夜难眠。”张志说,“希望医院能够遵纪守法,不能因为追求经济利益主动或被动帮助企业检测乙肝项目,侵犯劳动者的隐私权,沦为企业实施乙肝歧视的‘帮凶’。”这同时也是张志新一年里的愿望。

  丽海公司赔偿一万

  2011年5月12日,张志同时向东莞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举报信,要求依法处理丽海公司强查乙肝体检一事。6月15日,张志收到东莞市卫生局的答复,确认虎门中医院对丽海公司的员工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个人隐私。随后,张志收到了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举报丽海公司强查乙肝案件的查处情况告知书,告知书中确认丽海公司在招用人员时,存在违法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行为,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丽海公司处以1000元的罚款。

  11月23日,经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调解,张志与丽海公司达成调解协议。12月6日,张志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丽海公司赔偿他1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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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8 21:11 |只看该作者
坚决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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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9 11:18 |只看该作者
zhegeyao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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