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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国家药监局正在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改意见 ...
楼主: bbc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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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正在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改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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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22:5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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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0 15:01 |只看该作者
玉魔头 发表于 2011-8-4 11:54
顶,应该向他们反映,集中火力啊!!我会草拟修改意见稿,希望大家到时候踊跃签名啊! ...

什么时候把意见稿拟好呀?我已发邮件,希望大家能行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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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16:08 |只看该作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同志:
    您好!悉闻贵局正在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定》)修改意见,故本人就原《规范》第41条与新法律法规,与科学事实相抵触之处,提出一点建议。
    现行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规范药品经营行业准入,提升药品经营行业服务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不过,随着科学研究的发展,《规范》中第41条第二款“患传染病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岗位”之规定,已与现代科学研究结果不符,与国家关爱艾滋病、乙肝等传染病感染者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故个人觉得应该对41条进行修改。
    传染病种类较多,从传播途径可分为血液传播、母婴传播、粪口传播等。是不是所有传染病感染者都不能从事药品行业呢?显然不是。在保证公众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尊重既有科学事实,允许部分种类的传染病感染者进入药品经营行业,切不可以“莫须有”的借口,剥夺少数人的正当、合理的就业权益。
    以乙肝为例,此种病毒是通过母婴、血液、性三种途径传播,在日常工作接触中不会传染他人。2010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切实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2011年2月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指出特警、飞行员、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人员不得从事。况且,贵局分管餐饮环节的食品监管,乙肝病毒携带者已被《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允许从事食品行业,药品经营行业为何还要禁止他们呢?药品经营行业属于我们国家的服务行业,数量多,吸收的就业人数也多,如果能允许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药品行业,既与温家宝总理提倡的社会公平正义相符,又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个人建议贵局应当充分考虑41条规定的内容,进行适当修改,允许部分类型传染病感染者(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乙肝病毒感染者、丙肝病毒感染者等)从事药品经营工作岗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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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19:12 |只看该作者
顶!由于文笔不好,只能照你们写的内容发了几封邮件。

一会看我
一会看云

我觉得
你看我时很远
你看云时很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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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1 23:20 |只看该作者
已发邮件,大家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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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2 19:58 |只看该作者
  马上发邮件,一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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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22:02 |只看该作者
发了两份邮件,大家一起来加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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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20:2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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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8 09:13 |只看该作者
已经发出一份邮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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