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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我院严格执行卫生部通知,如有侵权,请找单位! ...
楼主: 曝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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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严格执行卫生部通知,如有侵权,请找单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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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17:25 |只看该作者
居然有这回事?广州的战友可以电话投诉,要求修改!
当官的开口,他们的嘴才不会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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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17:5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xxmouse 于 2011-7-29 17:58 编辑
曝光台 发表于 2011-7-29 14:18
回复 xxmouse 的帖子

看来你小子还翻了一下字典,难道医院领导不是指定人吗?你来我院体检,难道不是你默 ...

要讲证据,这个 默认 没有任何依据
到你医院体检,只不过是缴纳相关费用,医院提供合法的医学服务,这个合不合法不是由你一个医院说了算,这个默认完全是你主观的东西。中国虽然法制观念不强,但到时候还是要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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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17:5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xxmouse 的帖子

如果你在广州,按我的办法去做吧,只要省卫生厅的发话,不改也得改!
你说的有道理,文件的漏洞让不法医院抓到了理由,但官员发话,谁敢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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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18:02 |只看该作者
这个不算漏洞,这个 默认 毫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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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18:14 |只看该作者
回复 xxmouse 的帖子

2007年,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在招、用工时不得强行将乙肝表面抗原作为体检项目。
这话有中的“强行”被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利用,被自愿现象普遍存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从事的工作,哪些工作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所以,都可查!因为找不到这样的规定;
现在,12号文件规定,体检单交受检者本人,38号文件改为交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人员;泄密的范围扩大了。
既然是用人单位组织体检,密封后交单位领导,其实是将责任推向了用人单位,这其实是医疗系统(包括卫生行政部门)普遍使用的推责手段。

只有官员发话,什么事情都容易解决。
雷闯在浙江杭州办的食品健康证,就是所谓的“特事特办”,官员开恩后使问题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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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20:14 |只看该作者
卫生布和更大的官僚们从来没有想过要解决乙肝歧视问题
大家还不明白啊
偏激内容已经编辑。见谅。跟天涯一样什么都是敏感问题不让说.招聘歧视公司名单不能谈维权就灌水?顶http://ahbver.blog.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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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00:2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yangangw 于 2011-7-30 00:34 编辑

14、无论到本院体检还是到单位体检,体检结果均由本院统一交单位领导(每人一份健康档案),由单位分发到个人。

以上这只是电力医院单方面的想法。从合同法来角度来说,也应是格式条款。卫生部通知中明确提及的是“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而电力医院的做法是并未要求受检者直接做出意思表示。换句话说受检者并没有对该事项做出真正的意思表示。很明显这就是被指定了。 在法律上电力医院的做法肯定是站不住脚的。
维权不是用嘴吹的,只有真正行动起来,才能消除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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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10:4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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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10:5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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