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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健康证不查乙肝
楼主: 母爱无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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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证不查乙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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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00:01 |只看该作者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病毒性肝炎只包含有甲型,戊型,删除了乙型肝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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