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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雷闯的广州报案带给我们的反思
楼主: 196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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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闯的广州报案带给我们的反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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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21:2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1-7-3 11:48 编辑

我们不能就靠雷闯一个人到处报案,这样会把他累坏的。那该如何?
我们可以采取“自诉”。
刑事起诉有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自诉。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的途径是公诉;个人------法院的途径是自诉,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自诉的内容如下: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一百七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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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21:2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1-7-3 12:10 编辑

要想利用刑法就必须满足“情节严重”的条件。

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刑事犯罪。虽有事实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造成恶劣影响的;致他人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在打官司这个问题上,我们真的优点幼稚,我们甚至不如一些文化很低的人。比如,有一个村民被人语言侮辱,很下流的.她想告他、对方诽谤罪,,怎样可以成立??要达到什么情节才可以??她到处打听.后来在对方再骂时忽然晕倒,后来就走入刑事诉讼途径.

我们设想,如果这个村民仅仅以被骂为理由.法院会以刑事案件处理吗?派出所会因为"骂人"立 案吗 ?

看看那些赖在病床上的当事人""



                        我们难道连"情节严重"都找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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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21:2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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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23:50 |只看该作者
我看关键还是在隐私保护法和刑法修正案上,震慑效力不强。不过这倒提醒我们,其实国务院可以发个行政法规来解决乙肝歧视问题,但温总理好像不怎么愿意。明年温总理就退了,如果解决不了,那真的要很多年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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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23:53 |只看该作者
楼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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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 12:1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欢欢520 的帖子

关键是我们没有合理利用这些法律!看看雷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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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手同心 旺旺勋章 黑煤窑矿工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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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 19:50 |只看该作者
努力再努力。
新人请去精华贴看基础知识等贴,会受益匪浅①基础知识hbvhbv.com/forum/thread-700509-1-1.html②抗病毒科普文章hbvhbv.com/forum/blog.php?tid=943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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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4 09:50 |只看该作者
我们在提起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同时,再附带民事诉讼[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 ]将会使维权效益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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