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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学生五考公务员终上榜 因乙肝检查“±”被刷 [打印本页]

作者: KITTY苗    时间: 2011-3-26 16:35     标题: 大学生五考公务员终上榜 因乙肝检查“±”被刷

来源:中国西部网

  “±”常出现在乙肝检查的化验单上,其所表示的检查结果是疑似阴阳性,即不确定是阴性还是阳性,当然也不确定被检查者是乙肝携带者。这个表示疑似的符号出现在了小卢的公务员体检化验单上,小卢因此失去了做公务员的机会。

  “±”常出现在乙肝检查的化验单上,其所表示的检查结果是疑似阴阳性,即不确定是阴性还是阳性,当然也不确定被检查者是乙肝携带者。这个表示疑似的符号出现在了小卢的公务员体检化验单上,小卢因此失去了做公务员的机会。而这个体检机会是他过五关斩六将,历经四次国考失败才得来的。感觉不平的小卢将西安市公务员局告上了法庭,他的理由是在官方发布的录用体检标准里,没有提到“±”检查结果不准录用。

  很“坚持”

  四次“国考”失败没有让他气馁

  今年26岁的小卢出生在河南周口市的一个村子里。刻苦学习的他凭借好成绩进入了西北政法大学的大门。家中捉襟见肘的状况让大学里的小卢寝食难安,一心想着能早点有份好的工作好减轻家里的负担。最后,小卢瞄准了国考,公务员相对比较稳定,待遇也不错,如果考上了公务员对父母也有个交代。

  有了这个想法,他便开始找公务员招考信息,2009年10月份他赶回老家河南,第一次参加国考,报考的职务是河南省委,因为是第一次,成绩不理想没有进入面试,但是他没有气馁积极准备,继续关注其他地方的公务员招考。

  一个月后,小卢参加了第二次国考,报考的是北京市铁路公安局。有了第一次失败的经验,小卢笔试成绩不错顺利进入了面试,但是在面试的时候成绩不理想,又被刷了下来。经过了前两次的失败,小卢没有丧失信心。12月份他又到江西去赶考,报考的是南昌市政府,这次报考的门槛有点高,笔试成绩不理想。接下来,小卢开始了第四次赶考,这一次报考的是河南省的选调生,结果还是成绩不理想。

  很“恼火”

  因体检单的疑似“乙肝”他被刷了

  2010年4月,小卢参加了第五次国考,这一次报考的是西安市公安局城区的分局(科员),这一次考得不错,以笔试成绩第二名的身份进入面试,面试的时候发挥不错,最后总分位居第二名,这次成绩让小卢一扫之前四次失败经历带来的阴霾。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体检结果中,小卢的乙肝五项检查中第五项检查结果为“±”,就因为这个“±”他被阻挡在了公务员的队伍之外,这让小卢非常恼火。

  尽管如此,小卢还是参加了他人生的第六次国考,2010年9月份,他报考了河南省工商局,成绩依旧不理想。意志坚强的小卢没有气馁,又踏上了第七次的国考之路,2010年12月份,他报考了北京市公务员,并进入了面试,但至今还不知道面试成绩。

  很“大胆”

  将西安市公务员局告上法庭

  为了实现自己的公务员梦,小卢辗转全国数省七次赶考,几次与公务员都是擦肩而过,尤其是报考西安市公安局城区的分局(科员)这一次,几乎是迈进了公务员队伍,结果因为“±”,自己又被拒之门外,小卢想不通,决定为自己讨个说法。

  小卢告诉记者:“第一次体检结果出来,我乙肝五项的第二项和第五项显示阳性,需要第二次复检。我以前都是好好的,所以我不相信这个体检结果。2010年7月10日是复检的时间,7月9日我到西安交大一附院自己去做了乙肝五项的检查,结果第二项显示阳性,第五项正常,这就意味着我是正常的。第二天我胸有成竹地去复检,结果出来乙肝五项检查的第五项后面是‘±’,医院建议三个月后复查,这就意味着医院没有确诊我是乙肝携带者,结果西安市公务员局就把我给刷掉了。”

  很“有理”

  医院:体检结果显示不属乙肝患者

  小卢给记者出示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事部、公安部人发〔2001〕74号),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我的体检结果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项,我咨询了医院,医院专家教授一致认为:即使按照公务员局的体检结果,仍然不属于乙肝。第二项和第五项为‘±’,表示可能是既往感染过乙肝病毒已经康复或注射过乙肝疫苗,但已经产生了保护性的抗体,属于正常的健康人,不会传染,不用治疗。”

  很“疑惑”

  法院:除五项全阴或第二项阳性,其余为不及格

  小卢将西安市公务员局告上了法庭。2011年3月8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乙肝五项复检结果:第二项和第五项呈阳性,依据乙肝五项检验结果标准,其中五项全阴或第二项阳性为正常结果,除此之外均为异常,依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定为不合格。

  法院驳回了小卢要求撤销被告西安市公务员局关于西安市公安系统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身体检查不合格的决定。

  小卢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于2011年3月16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认为西安市公务员局判定我体检是否合格,应该是依据医院的体检作出结论,但是医院都没有给出定论之前,为什么西安市公务员局要作出定论呢?所以,我认为他们明显违规,我一定要讨个说法,要求西安市公务员局撤销那个错误的决定。” (来源:阳光报)
作者: 养我正气    时间: 2011-3-30 10:47

违法事件,法是给谁定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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