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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点评“再发通知”,更需反馈意见,大家一起都来提! ...
楼主: goodbri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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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再发通知”,更需反馈意见,大家一起都来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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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0 12:58 |只看该作者
我早就说过,以个人健康体检的名义进行乙肝检测后,主动、自愿提交给用人单位,这样将任何法律法规致于一纸空文!
罪魁祸首实质是卫生部文件的漏洞!!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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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0 13:05 |只看该作者
别抱怨了。总的来说,还是有进步的。我们前一阶段的努力还是有效果的。现在大家要做的就是,在这个3月9一日新发通知的基础上,再进行下步的寄信行动,这才是正事。大家要一直坚持下去,最终会彻底消除歧视的。
硕士毕业了,来浙江某国企工作,并且顺利通过了入职体检 。不过话说感觉这边消费跟北方比有些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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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0 13:34 |只看该作者
希望大家都参与进来,尽自己的一份力。记住,这是为了我们自己的明天,大家都不是局外人
硕士毕业了,来浙江某国企工作,并且顺利通过了入职体检 。不过话说感觉这边消费跟北方比有些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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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0 14:15 |只看该作者
已经给三个部门发送了,希望能够得到重视与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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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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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0 17:02 |只看该作者
继续努力,把意见送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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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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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0 19:12 |只看该作者
论坛没有救世主,政策需要自己宣传!
    入职前  劝您还是看一看www.SeSeshiKong.cn 戒除网瘾 安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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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0 20:30 |只看该作者
正当其时的指路帖
----传染性≠传染。乙肝疫苗不是废物,成年人的免疫系统不是空壳(成年人在没有接种乙肝疫苗的情况下感染乙肝病毒,他成为携带者的概率约5%),概率的乘法原理更不是胡扯 (传染源、传播途径、人群易感性,三个环节缺少任何一个,传染就不会发生)。
----人类文明的进步,是在相互妥协中实现的,是在--谁也不去要求100%--的善意互动中实现的。在极少数特殊岗位的体检中,乙肝民众的隐私权须作出让渡;在其他体检中,普通民众的知情权须作出让渡。
----都是混口饭吃。不是退无可退,没人会当周一超、崔英杰、郑民生、陈康炳、夏俊峰、钱明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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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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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0 21:06 |只看该作者
让反乙肝歧视更有操作性
http://comment.bjnews.com.cn/2010/0109/17818.shtml#
2010-01-09    来源:新京报
感谢卫生部为消除乙肝歧视所做的努力。

 从10月10日后,肝胆相照的网友们向国务院、卫生部等寄去了很多建议信,并发去了大量的邮件,提出了七大疑点,请求卫生部在制定意见时考虑。200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但并没有遏制乙肝歧视,其根本原因除没有处罚措施外,更是缺乏操作性。为使新出台的“意见”能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我特提如下意见,供参考:

 首先,在各种体检中要求“医疗机构在体检时注意保护乙肝携带者的个人隐私”一说,却根本无法操作或说操作性极差。“福利体检”、“入职体检”本身就是一个文字上的游戏,无法界定体检的性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已成为社会普遍现象,医疗机构为了获取体检的最大利益,他们可以把体检的“套餐”轻易地改成ABCD等多种类型,让用人单位或个人“自由”选择。

 第二、“健康目的体检”中只要带上了“不得强制将乙肝五项作为体检项目”一词,就有机会被利益得主的医疗机构及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利用。保护乙肝携带者的个人隐私便成了一句空话。有了这一明显的漏洞,用人单位也可相应地将所有体检改为“健康目的体检”。正如贾继东教授在接受东方时空采访时所说的那样,只要查出是乙肝携带者,很难做到不歧视。今后出现以其他非乙肝歧视的理由将乙肝携带者赶出校门、用人单位的隐性歧视将让他们更找不到证据。

 第三、表述成“乙肝五项”并不严密,一些用人单位以化验乙肝病毒指数的重要指标DNA规避法律法规的处罚,如在国家公务员网“DNA为阳性的,不属于乙肝携带者”。

 第四、乙肝携带者有权选择自己的工作的权利,除非可能与血液直接接触的工作外,不应该由卫生部出于“关心”为目的做出限制。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在农村,农民并不因为是乙肝携带者而不去从事重体力劳动。

 显然,过去出台了包括《意见》在内多达六部的维护乙肝携带者权利的法律法规之所以不能消除乙肝歧视,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操作性。法律法规的价值体现在能否真正得到落实,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上。一部没有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哪怕说得再漂亮,都将成为一纸空文。

 希望卫生部能制定一定具有操作性的意见。

 □肝胆相照论坛网友:614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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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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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1 09:47 |只看该作者
请大家分别对人社部、卫生部提出建议。也可以向记者提供新闻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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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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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3-12 11:47
工工工工工工工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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