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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染丙肝,医院赔偿9.5万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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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2: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输血感染丙肝纠纷案 医院9.5万元调解结案

忻府区法院近日顺利调解了原告周某诉被告忻州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主张巨额赔偿,法院最终以9.5万元调解结案。

原告周某于1994年8月20日在被告处进行腰椎管狭窄手术,输血600毫升。2008年底,原告在体检中被查出肝功能异常,后经北京302医院检查,被确诊为丙肝,多次在302医院住院治疗,至今仍需住院治疗。经山西省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所患丙肝已经构成七级伤残。原告诉至忻府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61373.9元。

忻府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原被告均同意调解处理,但经法院分管副院长、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拖。在久调无果的情况下,主审法官决定于2010年10月11日上午开庭审理该案。

考虑到原告是忻府区人大代表,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忻府区分管政法工作的政协副主席,原告已经委托北京、太原的2名擅长医疗纠纷案件的律师为其委托代理人,原告方提供的证据非常充分,开庭后原告不同意调解的可能性较大,主审法官决定再进行一次调解工作。2010年10月2日上午,主审法官利用休息时间再次与被告方电话联系,告知其调解与判决的区别,调解可以一次性处理,如果判决则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仍需赔偿,原告的证据比较充分,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可能性较大,并且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份调解的一起输血感染丙肝案件赔偿了患者25万元。10月2日晚上,被告方回复电话,建议10月8日双方当事人继续调解。

2010年10月8日下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忻州市某医院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5000元。
在主审法官的协助下,原告于2010年10月14日从被告方拿到了首笔赔偿款35000元,原告非常激动,“谢谢任法官,谢谢你给我要回了救命钱,我明天就能去北京看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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