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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重庆极有可能率先取消乙肝标志物检测--请战友一起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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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极有可能率先取消乙肝标志物检测--请战友一起努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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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4 23: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种种迹象表明,重庆市最近要做出不少全国先进的事。
目前重庆打黑反腐行动已让重庆市政府和市委书记薄熙来得到全国人民的一致好评。
重庆大楼上的标语“薄书记辛苦了”更在各大网站引起热烈讨论!

寂寞的CD机在重庆极顺利的办理健康证,体现了重庆市政府的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的坚决!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855183

我们最关心的入职乙肝标志物检测问题,重庆发出了这个征求意见,证明他们也在关注这个问题,寻求解决之道。
必须把握这个机会,把我们的声音壮大,让他们清晰的听到我们的呼吁。
一鼓作气,争取让重庆成为中国第一个取消入职体检乙肝标志物的直辖市!
只要有一个地方能够做到这点,就会带来好的连锁反应。
希望切实为民除忧的重庆市政府,在乙肝歧视问题上也做个示范,做出突破!回归科学,尊重法律!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

重庆商报9月17日报道,即日起,《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显示:用人单位因求职者是某种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而拒绝录用,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 http://content.caixun.com/NE/01/j2/NE01j2g5.shtm)
为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规范就业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拟制定《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为使该条例的切实符合我市实际,现公开征求对《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献言献策。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战友们别让我失望!举手之劳,发个邮件,没有理由看完帖子了还不加入

参考614老师的帖子,有几个邮件模板可使用:
请勿错失良机:让重庆成为"取消乙肝标志物"的示范区!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extra=page%3D1

战友们继续努力,已经发过的修改个内容继续发送,没发的请不要犹豫参与进来!
不要小看了一个邮件的作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就是人权之上带领战友不懈发邮件的战果!
我们今天能办健康证,来源于他们的不懈努力!

引用614的话:
我们需要共同战斗,需要持之以恒.
如果你还没有发邮件,请别再犹豫。
改变了重庆,就有了理由改变其他省市.
我们是弱者,只有用人气影响政府!

不可以放过任何一个机会。
如果重庆真的成了中国第一个取消入职体检乙肝标志物的直辖市,这将是历史性,标志性的伟大进步!重庆市政府也将永载史册!

参考近期重庆动态:

打黑民意井喷 重庆大楼现标语:薄书记辛苦了(图) :
http://cq.people.com.cn/CQQS_BBS/2009927/2009927114026a938.htm
平安重庆 打黑除恶:
http://www.cq.xinhuanet.com/2009/dhce/
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在9月22日重庆市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重庆日报消息)。
薄熙来"大兴四风"给重庆党建指明方向!
http://www.cq.xinhuanet.com/news/2009-09/30/content_17856160.htm
药品降价 市民叫好 重庆市药企可能将重新“洗牌”:
http://www3.xinhuanet.com/chinan ... ontent_17872842.htm

[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0-6-1 19: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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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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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4 23:14 |只看该作者
老伯在辽宁因为干的好,调到中央了,后来可能辽宁蚂蚁在他任上的壮大,到了重庆,现在一定是憋足了劲干一番大事业呢,目标还是中央,相信开明的正直的清廉的领导又有虎将助阵一定能开消除乙肝歧视先河。刚刚看到重庆打黑警官都累牺牲了。老伯在辽宁时候视察我们县,一点也没有给我们那的腐败县长刘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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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4 23:19 |只看该作者
重庆市人民政府还率先在twitter上注册了官方ID使用,这可是个被墙的网站啊
我想举此例再次说明,现在最近重庆显得非常先进,勇为。这个市委书记看起来也很有魄力

请战友们把握机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剑版本:

尊敬的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三处领导同志:

你们好!!为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规范就业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拟制定《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你们公开征求对《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的意见和建议,这是一件可喜可贺的大事!!说明了我们的国家越来越民主,人民也就越来越有希望!!现对该条例提出一些意见,如下:



原条款: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
第五十四条[就业歧视的违法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建议修改补充为: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或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含有乙肝标志物检测的体检报告。除了患有经科学证明确有职业禁忌的工作外,一般性工作禁止进行招聘与就业中的体检。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
第五十四条[就业歧视的违法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补充说明:

1)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也不会在工作场所偶然传播.".据了解,对付乙肝有强劲的武器--乙肝疫苗!按规定全程注射乙肝疫苗产生抗体后,可终身免疫!!注射了疫苗,产生了抗体,就算是作夫妻,也是没有什么问题!! 因此还有什么可怕的呢???
2)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因此,在国外,进公司是不需要体检,体检完全是个人的事情!!如果自己要体检,血检项目中不包括乙肝检查。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乙肝患者得到的是对隐私的保护和尊重。
3)国际食品劳联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决议:呼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将反乙肝歧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工人,并教育群众乙肝病毒不会经日常生活接触传播。政府亦应立法禁止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4)乙肝病毒携带者受歧视已有十多年了,虽然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就业促进法>,但由于有关部门的不作为并"朝钱看",乙肝歧视问题至今仍未能解决!!乙肝病毒携带者还是受尽了屈辱,常常以泪洗脸!!有谁可理解???因此,常规体检取消“乙肝两对半”检查,绝对是尊重科学,保护人权!!同时消除乙肝歧视乃至就业歧视的最根本办法是,除了有职业禁忌的工作外,一般性的工作禁止体检!!! 可以说,保障了乙肝患者工作的权力,也就保障了大众健康的权力!!

5)《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希望你们能实践党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存与就业的大问题上,能向世界上先进的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学习,和国际接轨!!最后希望能早日见到你们听取民意后的正式《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民    ***等

                                                                          2009.9.20

[ 本帖最后由 zzqbehappy 于 2009-10-5 09: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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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4 23:21 |只看该作者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
重庆商报9月17日报道,即日起,《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显示:用人单位因求职者是某种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而拒绝录用,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 http://content.caixun.com/NE/01/j2/NE01j2g5.shtm)

    为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规范就业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拟制定《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为使该条例的切实符合我市实际,现公开征求对《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献言献策。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三处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14号
邮政编码:400015
=================================================

关键部分: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

★★★★★★★★★★★★★★★★★★★★★★★★
邮件示范

人权至上:
原条款: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

建议修改补充为: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或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含有乙肝标志物检测的体检报告.

修改补充说明:
一、原条款只重复《就业促进法》规定不得拒录携带者,没对《就业促进法》进行细化,不符合条例应更具操作性和执行性的立法精神和原则.
二、要彻底清除乙肝歧视,政府制定的法规应做到防患于未燃,必须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同理类比,要防止酒后驾车引发事故,应先禁止酒后驾车,而不是发生事故后才采取补救已晚了
三、《就业促进法》实施近两年几乎近一纸空文就是因为用人单位知晓乙肝身份后以其它借口拒录.
四、当发生了乙肝岐视拒录后才可申诉补救,从而加剧社会矛盾,实质是政府行政失当或缺位的表现,条款补充"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或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含有乙肝标志物检测的体检报告."内容规范了用人单位的招用工行为,具有前瞻性地防止乙肝歧视事件发生,也体现了政府执政为民!

★★★★★★★★★★★★★★★★★★★★★

大别山林:
建议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体检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摄取求职人员乙肝标志物资料。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

修改理由: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体检中对招、用工人员任意检测乙肝标致物违反了国家有关法规,为乙肝歧视提供了主要源头。我国的无数事实证明,一旦用人单位通过违法检测掌握了从业人员的乙肝标致物信息,往往以其它借口拒聘、解聘。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不对入学,从业人员强制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作为保护个人权利的重要内容已经是世界通行做法。 请贵厅能在依法行政,消除乙肝歧视方面为全国树立一个榜样。谢谢。

★★★★★★★★★★★★★★★★★★★★★

614: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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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修改为: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严禁用人单位以任何理由将乙肝标志物作为体检项目,医疗机构不得向用人单位提供乙肝标志物结果,确保公民的隐私权.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

理由:1、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对周围人群没有危害。体检乙肝标志物对“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已无任何实际意义。相反只能给用人单位提供歧视或变相歧视的依据。
2、《就业促进法》实施一年多来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国家立法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权利,虽然使部分用人单位不再明目张胆地予以歧视,但变相歧视却屡见不鲜。其根本原因就是用人单位要求受聘者“自愿”体检乙肝标志物;医疗机构没有履行2007年卫生部下发的《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的意见》,向用人单位提供了乙肝标志物的体检。
3、入学,入职取消乙肝标志物项目是大势所趋。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的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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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4 23:27 |只看该作者
长夜慢慢,原来不只是我,周周等也无心睡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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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4 23:59 |只看该作者
放眼全国,只有重庆一个省级单位是辖区内任何地方都可以办健康证的,这点我可以保证.
[/fly]天空鸟折翅  海阔鱼断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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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5 09:09 |只看该作者
顶 让重庆早日彻底取消乙肝标志物检测 在千里之外祝福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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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5 09:29 |只看该作者
很羡慕重庆人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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