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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维权还要从高校和医院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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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还要从高校和医院开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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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0 02:26
高校和医院总体而言都是内行,有素质的人,如果连这二个行业都搞不定,不要指望真正意义上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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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0 20:26
医院体检中心,把这搞定了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成功.不检查你了谁知道谁是乙肝携带呢?
按当局的逻辑,那如果肝功不正常不能上班,那高血压让不让上班?心脏病让不让上班?胃病让不让上班?
不上班ZF养吗?
偏激内容已经编辑。见谅。跟天涯一样什么都是敏感问题不让说.招聘歧视公司名单不能谈维权就灌水?顶http://ahbver.blog.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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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0 20:27
原帖由 我是007 于 2008-12-30 02:26 发表
高校和医院总体而言都是内行,有素质的人,如果连这二个行业都搞不定,不要指望真正意义上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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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 21:04
医院体检中心,把这搞定了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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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 16:57
是啊,关键是体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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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5 16:32
医院体检中心,把这搞定了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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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5 18:07
是啊,坚决同意楼主,最主要的还是医院啊,医院不同意给企业检了,这个才真正有效啊!!!!
变态医院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有点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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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5 18:56
现在企业还搞出防ZB的高招了呢,真没人性!
http://news.news111.com.cn/2008-08/24/content_132317.htm这是前阵子看到的一则所谓“体检枪手可以下岗”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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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9
发表于 2009-1-15 18:05
就业歧视归劳动部门管,保护个人隐私归医疗部门管,有国家法规在手,可见只在论坛上喊不行,要到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人多力量大,乙人齐心合力,胜利属于我们,你不行动他不行动何日能胜利?卫生部征求县级医疗部门对体检管理办法意见已进入最后时刻,我已经在局,厅,部,各级医疗主管部门网站信箱留言,并且到市局,省厅反映,医院保护隐私是关键,远比暴露后与用人单位纠缠重要。卫生部网站的信箱大家要去留言反映,向对爱滋病携带者保护隐私那样来对待乙人,这是世界通行做法,我的留言卫生部已经答复.请看我的国家卫生部网站部长信箱留言:


尊敬的卫生部长:  您好.

       我是一个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以下简称携带者],肝胆相照论坛乙肝维权志愿者.向您反映医疗部门严重违法侵犯携带者隐私权的问题.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第一条: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

       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第二条:二,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

       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

        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根据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这两个文件都强调了医疗部门有责任保护携带者的个人隐私.---------我们这里的现实是体检医院相继推出各种体检套餐,推荐给体检单位选择.其中就含

       有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体检结果又直接交给单位.在招工,福利体检中使携带者隐私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国家法规成了一纸空文.

       在乙肝传播知识贫乏,很多人谈肝色变的今天,这种侵权行为使携带者面临着恶劣的人际关系环境,饱受冷落歧视,精神上受到严重摧残.重者立刻

       产生就业危机,轻者使他们面临着合同到期单位拒绝续聘的失业前景.医院作为高级知识分子聚集之处,理应模范执法,万不该以一己之利违法行事.

       如今上海,苏州,杭州,广州扬州等地,医疗部门明确禁止在招工,福利体检时检查乙肝两对半,严格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但是基层医院体检部门仍然我行我素,任意检测乙肝两对半,公然践踏法规,侵犯隐私权,建议您是否考虑能在体检管理办法中采取:1,对体检医院的工作人员进行法规培训,对开展体检业务的医院资质严格认证,2,招工,福利体检全国统一规范合法体检表格,医院不得私立体检项目,用人单位要求检测乙肝两对半,要提供符合法规的材料,医院审核合格方可进行。结果送交个人3,加大对违法操作的医院处罚力度,增大违法成本。

       请您关注此事,救千 万携带者及家属于水火之中,大恩大德,永生不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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