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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卫生局率先将问责制引入行业作风建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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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3 16:41
珠海市卫生局率先将问责制引入行业作风建设  


消息来源:省卫生厅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时间:2008-12-10 17:00:34

    珠海市卫生局为进一步健全卫生部门责任体系,率先将问责制引入行业作风建设,近期出台了《珠海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医德医风问责暂行办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强化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疗卫生机构各级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意识,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医务人员正确履行职责,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办法》共有5章32条,主要内容包括问责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的程序和申诉程序。

    问责对象。医德医风的问责对象,是指市卫生局针对市直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市直医疗卫生机构针对其内设科室主要负责人、医务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构或科室医疗秩序混乱、医德医风低下,损害病人利益或者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行为,进行逐级监督并追究责任的活动。主要负责人包括市直各医疗机构的各级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问责情形。问责情形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市直医疗卫生机构未认真贯彻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行上级部门关于医德医风建设的规定、决策和部署等方面的情形;二是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及其他人员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导致失职等方面的情形。

    问责方式。实行逐级问责,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问责对象不同,分管理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两类。对管理人员即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内设科室土要负责人问责方式,有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和建议免职等7种。对卫生技术人员的问责方式,由市直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定,提交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问责程序。当发现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规定问责情形之一时,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其医德医风监督办公室或市卫生局医德医风监督办公室投诉,提出问责的意见和建议.市卫生局局长或市直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院、所、站长,中心主任),根据同级医德医风监督办公室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医务人员问责的意见和建议,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发现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医务人员有该暂行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可以责成有关科室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可以责成有关的主要负责人、医务人员当面或书面汇报情况,直接提交局长(院,所、站长,中心上任)办公会议讨论作出问责决定。

    申诉程序。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该问责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单位医德医风监督办公室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单位或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问责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被问责人对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卫生局医德医风监督办公室再申诉。

    《珠海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医德医风问责暂行办法》从新的高度进行了制度创新,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各级主要负责人在医德医风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其“一岗双责”、逐级问责等原则,对于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积极性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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