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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翡翠社区反歧视诉讼组联合其他工作组受理歧视案件说明 ...
楼主: 曙光68

翡翠社区反歧视诉讼组联合其他工作组受理歧视案件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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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0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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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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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1 14:45
30%是风险代理里最低的了
广西翡翠丝带工作室的网站:http://www.gxfcsd.com/
广西战友群:80231690(仅接广西战友)
张雯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mige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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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1 15:13
严重的,强烈的支持工作组的工作!

严重的,强烈的谴责中伤工作组的行为!
被《南方都市报》强制病休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一案 已于2010年1月6日立案,详情请移步本论坛“法律咨询”版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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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1 19:23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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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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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3 10:50
我觉得一些版主的做法不妥啊,不该加高亮的“即时帖”瞎亮,这样有用的帖子怎么能不关注呢
广西翡翠丝带工作室的网站:http://www.gxfcs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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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4 09:30
接受小张II的意见。
广东 (东莞)同心维权工作组
QQ群:37178422,60263978,18538329, QQ:842526951

博客:http://dgtxgzz.blog.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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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4 09:32
理解万岁
论坛需要正能量,不赞成吵架和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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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18
发表于 2008-12-14 11:34
落叶还不错了,就是那个日剑好像老是瞎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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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之星

19
发表于 2008-12-15 12:28
谢谢小张的支持,谢谢落叶加亮,谢谢战友们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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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之星

20
发表于 2008-12-16 00:08
诉深圳麦克维尔空调公司乙肝歧视案在深圳平湖法庭审理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人接受原告的委托,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和质证的证据,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已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从原告和被告举证的证据二份就业协议、工作服、培训资料、来往电子邮件、及录音记录来看,自从原告到被告处报到,服从被告安排和管理,参加被告组织的培训及有关活动,并确定了工资标准\工作地点\合同期限\试用期限等,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双方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告实施了就业歧视行为。
被告对乙肝知识缺乏科学的认知,对《就业促进法》及劳动和卫生部门出台的维护乙肝携带者平等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也缺乏应有的了解。导致被告错误的歧视行为。不论大小三阳,只要肝功能正常,就属于乙肝携带者,应与常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根据《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的定义以及医学届的共识,申诉人不属于肝炎患者,即肝脏没有炎症表现,检查结论也具体明确:仅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而对于乙肝携带者,国家卫生部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第七条明确说明,乙肝携带者在工作上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对周围人群和环境不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被告以体检大三阳不合格为由解雇原告的行为构成了就业歧视,侵犯了原告的就业权和隐私权。我们从原、被告的三份录音及电子邮件等信息可以得出结论。被告无视《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的规定,公然以原告乙肝大三阳体检不合格为由,强行将原告解雇。我们认为:剥夺了一个人的劳动权利等同于剥夺了他的生存权利,被告以劳动者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显然是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乙肝携带信息与日常工作、生活没有任何影响,应作为个人隐私受到保护。深圳市卫生局在07年和08年初连续二次下发文件(深卫医发[2007]49号、深卫医发[2008]14号),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另外,被告歧视行为还违反了《电子行业行为准则》(EICC)“不歧视劳工”的规定,该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强迫员工或准员工接受带有歧视性的医学检查。

三、因被告就业歧视的行为导致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遭受损害。
一是在经济方面的损失计18125元(含工资收入损失、医疗费损失和社保利益损失),具体计算在后面详述。
二是在身体方面遭受损害:经东莞市新涌医院检查诊断为抑郁症。根据90项症状清单(SCL-90)测评结果报告:“被试者因近期发生升学就业受挫,免去职务,名誉受损,法律纠纷,收入显著增减,入学或就业,暂去外地等事件,存在“中度躯体化症状、中度强迫症状、中度人际关系敏感、中度抑郁证状、轻度焦虑证状、轻度敌对情绪、轻度恐怖症状、轻度偏执状态、轻度精神病性症状。”等等。
四、损害赔偿的计算。
1、经济损失:18125元
A:从2008年7月正式入职起算,至12月6个月的时间,工资收入损失:2700元/月*6个月=16200元
B:医疗费用计币:143元
C、社会保险损失:http://www.nssb.gov.cn/datum.asp?n_id=23
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补交养老保险费分段计算标准
发布时间:2007-12-20
2006.8.1以后
本市户籍:月缴费工资×19%
11%
8%
个人帐户8%共济帐户:11%
按规定员工月缴费工资范围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
非本市户籍:月缴费工资×18%
10%
8%
个人帐户:8%共济帐户: 10%
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水平。
2700元/月*6个月*11%=1782元
2、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应考虑以下几点因素:1、《就业促进法》于今年元旦正式实施,而被告在该法刚刚生效的半年中公然与该法抗礼,属于顶风作乱,性质可谓恶劣;2、被告公然违反其本应遵守的《电子行业行为准则》;3、被告是一家投资数千万的跨国企业集团,其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不可谓不强;4、原告遭受的精神打击导致抑郁症等情况。综合考虑,原告请求判决其承担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显然并不为过。
综上所述,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谢谢!
                                                 代理人:邓**                                                      2008年12月12日

新闻报道:http://epaper.nddaily.com/H/html/2008-12/13/content_6568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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