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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我要维权,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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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维权,求帮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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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8 13:00
最近一次,我面试清华同方的java开发职位,经过初试,复试,最后体检,体检内容是抽血、血常规18项、肝功能(ALT)、乙肝表面抗原、心电图、胸透。最后打电话过来说:鉴于您的情况,我们不录用乙肝携带者。我说,我是携带者,肝功能正常,不传染。她说,为了考虑其他员工的感受,我们不录用乙肝携带者,这是我们公司内部规定,不好意思。挂掉电话,我很无奈,很气愤。
   怎么取证,请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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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8 13:07
应该录音了啊,不录音怎么取证,建议去搜索一下其他战友的官司。
权益版应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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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8 13:10
关键是有时侯企业据录不会明确说明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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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3:14
应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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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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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4:17
好事多磨吧,把相关的知识打印后直接找人事部理论.
乙肝科普知识
各种法律.
带好录音设备.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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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6:37
跟你一样新手,支持你。
不过要知道一点能帮自己的最后往往只有自己。
有劳动仲裁机构,先向这些部门了解维权。
到网上好好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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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20:07
录音取证,建议求助北京益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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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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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 16:44

企业和医院都违法,企业是就业歧视,医院是侵犯个人隐私,两个一起起诉,要赔偿,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发布)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


        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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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 21:55
兄弟,我跟你一个情况,今天刚刚被拒,也想维权,现在收集证据,但是不知道从哪儿下手!很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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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15:14
取证可以电话录音啊,还有单位给开的一些证明等,大家可以参考就业维权手册
反歧视维权邮箱:[email protected]
爱肝连线:0371-67956079
益仁平网站:  www.yirenping.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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