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促诺基亚正面回应对其撒谎的指控
陆军 2008年11月24日
11月21日,我专程赴芬兰诺基亚公司的总部抗议诺基亚在中国就业歧视案中的撒谎抵赖行为。《赫尔辛基日报》《广州日报》《新京报》等进行了报道。
11月24日,诺基亚发表了声明,否认歧视乙肝携带者,但对于“撒谎抵赖”的指责却没有做任何正面回应。
就此,我的意见如下:
一、我之所以要去抗议,不仅是因为诺基亚的歧视,最主要的是针对诺基亚的撒谎抵赖。
到底诺基亚有没有歧视,只需要调查录音证据对话人的身份就清楚了,比诺基亚再多的解释都有力。为什么诺基亚不去申请法庭调查,而只是反复地空洞宣称诺基亚不存在录音证据中出现的那个人?这足以表明,诺基亚在撒谎抵赖,这是很明显的。
诺基亚应该向公众正面回应这个问题,而不是予以回避、顾左右而言他。
二、关于法院的枉法审理。
该案现在正在申请再审,之前的一审和二审都被法院判决败诉。法院的判决早已经失去了公信力,因为法院在此案中多次有违法表现,法院已经毫不掩饰自己的枉法审判了:
法院拖延两个月才给立案,违法!(法律规定七天内立案)
法院收取巨额的诉讼费,违法!(向原告收取高于法定金额三倍的诉讼费,投诉信见附件)
法院闭门私下审理,违法!(阻挠、禁止市民和媒体旁听审理过程,投诉信见附件)
法院拖延判决,违法!(法律规定案件半年内审结,本案一审却拖了9个月)
附件一:本案原告提交给广东省高级法院的再审申请书
附件二:北京益仁平中心强烈质疑诺基亚公司在乙肝歧视诉讼案中诚信沦丧、公开撒谎的公开(敏感词)信
附件三:诺基亚乙肝歧视案当事人关于法院乱收费的投诉信
附件四:诺基亚乙肝歧视案当事人关于法院违法关门私下审理本案的投诉信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申请人**对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十月二十二日(2008)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789号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789号判决
2、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以乙肝小三阳(DNA阴性)为由不予录用原告违法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依法录用原告。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损失1000元,交通费:150元,体检费:150元;
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7年1月18日向东莞诺基亚移动电话有限公司投了简历,申请的职位是测试技术员,1月24号被告电话通知原告去面试。1月26日被告人事部打电话通知原告被录用了,告诉原告1月27日去东莞同济医院进行入职前体检,人事部告诉如果体检合格就可以上班。1月29日体检结果出来是病毒携带者,诺基亚人事部进一步要求原告去检测病毒DNA,1月30日原告又一次到东莞同济医院进行DNA测试,2月1日结果出来DNA是阴性,但是随后人事部以工作压力大病毒容易复制,在大食堂吃饭需要单独准备准备一付碗筷为由,因此拒绝原告去上班。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诺基亚公司、诺基亚东莞分公司是否以健康歧视的方式侵犯了申请人的人格权,关键在于申请人提供的录音记录是否应被采纳为证据。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同。但对于录音中的关键证人,魏小姐,诺基亚公司予以否认。一审、二审法院均在未查证的情况下否定此人,申请人不予认同。
因为:
一、申请人遭东莞诺基亚公司拒录后,有多家媒体予以报道。其中,在河南报业和羊城晚报的报道中,记者均电话联系了本案提及的东莞诺基亚公司人事部的魏小姐,并且其中羊城晚报的报道中,该魏小姐明确表示,“大小三阳”不能接受。
二、申请人仅能对自己能力所及范围内举证,对于魏小姐的具体情况或者公司人事部门是否存在“魏小姐”一人,东莞诺基亚应该也有能力举证。但在本案一审、二审过程中,申请人没有看到东莞诺基亚公司出示过相关证据,只看到东莞诺基亚的口头否认。
三、二审中已查证,与申请人通话的号码13829223401目前已登记在东莞诺基亚名下。那么,通过该号码所属移动公司,就可查证出该号码的前一使用者。因为,号码变更,特别是全球通业务的号码变更,变更双方必须同时向移动公司出示身份证复印件并做信息存档。
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与申请人通话的“魏小姐”非常关键,如果可以找到此人,那么是否使用过13829223401号码与申请人通话,当时诺基亚是否有健康歧视的现象,一切都可以证明。在查证“魏小姐”身份的问题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存在诸多失误。对于该判决,申请人难以信服。
此外,本案一审是公开审理,到了二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变成了不公开审理。我们认为,此举严重违反了程序,联想到二审法院对证据的草草认定,申请人有理由怀疑二审判决不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不服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案件应当公开审理”。既然本案一审是公开审理,本人由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二审也应该公开审理。无论是所谓“保护隐私”,还是所谓“保护商业机密”,在一审时就早已经不成为理由。该《规定》的第五条还强调:“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判决不公开审理程序不当,对二审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的说辞予以采纳,属枉法裁断。因此,恳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依法撤销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789号判决,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1、原审判决书抄件(或复印件)一份
2、《郑州晚报》2007年3月14日报道《河南打工仔起诉诺基亚乙肝歧视 索赔50万》一篇
3、羊城晚报2007年3月15日《因“小三阳”被拒绝聘用 毕业生起诉诺基亚》一篇
4、2008年7月31日《对东莞市中级法院违法不公开审理的投诉》一份(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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